|
北京房屋拆遷律師: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被縣政府強拆,村民起訴,其行為被法院判決違法
實踐中,相關部門在違法建筑治理過程中,為了盡快取得成效往往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進行,經常采取暴力手段一拆了之,有的在做出強制拆除公告之后,便于同日就強拆了當事人的房屋,這顯然給當事人合法財產造成了一定的侵害。 想必大家都知道,即使是違法建筑,也不是相關部門能怎么拆就怎么拆,想啥時候拆就能啥時候拆的,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否則即便是拆除違法建筑,那么在沒有保障當事人權益的情況下,該拆除行為也是不合法的,對于有房屋所有權證的合法房屋,那就更不用說了。 劉女士是遼陽市人某村村民,其在該村購買了55平方米。2013年,劉女士將該房屋進行了擴建,并于2014年取得了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建筑面積為120平方米。但是因劉女士所建房屋在二級水資源保護區內,2018年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劉女士下達了《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2018年12月,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又下達了《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2019年1月,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達《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時隔十天后,縣政府下達了《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三天后,縣政府又下達了對違法建筑房屋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公告》,同日縣政府便對劉女士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 隨后,劉女士找到凱諾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反映了自己遇到的情況,并委托了凱諾律師,隨后凱諾律師第一時間前往當地進行了調查和走訪,并在掌握了一定的有效證據之后,指導劉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縣政府強拆劉女士房屋的行為違法。 但是一審法院卻以劉女士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農村戶口,使用虛假身份購買農村房屋,且在二級資源保護區內超出審批范圍翻建、擴建房屋為由,駁回了其的訴訟請求。 收到一審判決書之后,劉女士在律師的指導下提出了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確認縣政府強拆劉女士房屋的行為違法。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縣政府是否具有拆除違法建筑的權利;縣政府拆除劉女士房屋的行為是否合法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相關部門在違法建筑處理過程中,首先應當要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申辯權等相關的權利,而非是按照自己的主觀意識進行。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8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也就是說,縣政府作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那么其是具有對違法建設予以拆除的法定職權。但是,在拆除過程中,除了要履行催告義務之外,還應當要告知和保障當事人享有的申辯權、救濟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只有當事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話,那么,相關部門才能依法拆除。 但是本案中,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劉女士下達《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之后,緊接著縣政府又下達了《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三日后又下達了對違法建筑房屋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公告》,并且又于當日拆除了劉女士房屋,但縣政府的這種拆除行為是在尚未超過劉女士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法定期限的情況下進行的,那么顯然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 最終,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10行初xx號行政判決; 二、確認xx縣人民政府拆除劉女士房屋的行為違法。 實踐中,類似劉女士遭遇到的這種情況,許多被征收人或是當事人都遇到過,尤其是在房屋征收過程中,明明自己有房產證,明明建房時向有關部門進行了申請,可是一遇上拆遷便成了違法建筑,那么這顯然存在一定的貓膩。 所以,無論是在征收過程中,還是在違法建筑整治過程中,老百姓一旦收到有關文件,一定要引起重視,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避免遭遇到違法強拆,甚至是合法強拆,減少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