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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江安縣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江安縣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征收土地),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征地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收土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依法補償、妥善安置、維護被征收土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征收土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在縣政府領導下,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組織實施。紀委監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公安、發改、教育體育、衛生健康、住建城管、農業農村、林業竹業、統計、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鎮政府做好轄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五條縣政府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發布征收土地啟動公告并組織實施,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六條被征地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在征收土地啟動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權屬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由征地實施單位調查核實。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以征地實施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征地補償登記調查結果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區村)、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被征收土地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在公示期內對補償登記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征地實施單位提出復核申請,由征地實施單位與被征地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推選的代表組成調查小組進行復核。 第七條 縣政府依照規定在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日,征地實施單位應當充分聽取被征地的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其成員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牽頭,組織召開聽證會,征地實施單位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重新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后,由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實施單位依法實施補償安置。 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政府應當依據征地補償登記調查結果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第九條 因當事人逾期未領取安置補償等費用的,由征地實施單位以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當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和保管,并通知當事人后視為已補償安置完畢。 第十條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土地被全部征收并依法補償后3個月內,應按法律、法規規定,撤銷被征地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建制。 第十一條征地實施單位應在每批次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結束后書面報告上級政府,并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備案。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應依法支付除安置補助費外的區片綜合地價補償費以及地上附(構)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面積按實測水平投影面積認定,并以此作為安置、計算各項補償、補助費用的依據。 第十四條征收土地的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由縣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發改、農業農村、林業竹業和統計等有關部門依據我縣相關統計調查資料匯總上報,按照有關程序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十五條征收土地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批準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區片綜合地價的40%,安置補助費占區片綜合地價的60%。 (二)建(構)筑物、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土地上的建(構)筑物、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江安縣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可按實清點作價補償(詳見附表);也可根據主要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種類、大小、合理種植密度,按種植面積實行成片補償標準執行(詳見附表),對特殊樹種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在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啟動公告之日后栽種的農作物、林木、果樹和新建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未經批準修建的建(構)筑物,以及超批準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的建(構)筑物; (三)臨時用地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地上構筑物; (四)其它依法不予補償的。 第十七條 對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營業期間),依法納稅的農戶可按實際經營情況給予一次性生產經營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八條 對合法經營的企業,除按規定對地上附著物補償外,對搬遷產生的生產經營損失、搬運費、水、電設施遷改費用和確實無法搬遷的設備可給予一定補償,補償費不能直接計算的,經縣政府批準后,可委托第三方評估,評估結果報縣政府審定后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收回歷史形成并由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村民長期耕種的國有河灘地,可依法給予青苗及附著物補償。 第二十條 征地范圍內涉及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管線等設施,其所屬單位應積極支持配合征地拆遷工作,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搬遷,對搬遷造成的直接損失,報縣政府批準同意后可作適當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農轉非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管理和使用,安置補助費劃轉到社保專戶作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安置費用。 征地時年滿16周歲的農轉非應安置人員,其應享受的安置費全額用于其社會保障相應繳費。 征地時未滿16周歲的農轉非應安置人員,其應享受的安置費按照被征地單位征地時人均土地數量乘以區片綜合地價補償費的60%,一次性發放給個人。 第二十二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農業安置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其中屬于個人的部分支付到個人,屬于集體的部分,全額支付給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由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照規定用途和審批程序管理使用。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全額支付給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第四章 人員安置 第二十四條征地中的人員安置實行農轉非安置和農業安置兩種方式,征收土地時以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為單位,根據土地征收實際情況,由縣政府確定人員安置方式。 (一)征收城市(城鎮)規劃區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對城市(城鎮)規劃區外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土地大部分或全部征收的,對應安置人員實行農轉非安置。 (二)征收城市(城鎮)規劃區以外獨立選址的通訊、電力、天然氣管線等線性工程征地,以及對城市(城鎮)規劃區外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土地進行征收時,征收的面積小于人均土地面積的,或其他小面積征地的,其人員實行農業安置。 第二十五條農轉非安置人數按照征收的土地面積除以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積確定。對應實行農轉非安置的具體人員,由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組織被征地戶協商確定到具體人員并公示后,報鎮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鎮政府征求被征地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意見后直接確定。 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在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兩個月內上報農轉非人員名單。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列入安置補償范圍: (一)發布征收土地啟動公告前,屬于被征地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且享有承包責任地或永久性宅基地的在籍農村居民; (二)發布征收土地啟動公告之日起至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止,依法婚嫁、生育并完善入戶登記手續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 (三)原屬被征地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成員中的現役義務士兵、現役二級以下(含二級)士官、在校學生、正在服刑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補償范圍: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正式錄(聘)用的人員(臨聘人員除外); (二)已按國家政策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三級以上(含三級)士官; (三)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軍隊等退休、退職回原籍落戶的人員; (四)戶籍關系在被征地范圍內的非農業人口; (五)非本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成員經協商遷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安置的其它人員。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和因征地產生剩余勞動力的就業、生活補助,由被征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鎮政府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用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涉及農轉非應安置人員,按照《江安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江安縣財政局、江安縣自然資源規劃局關于貫徹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的通知》(江人社發〔2019〕3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應保盡保。 第五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九條征收土地或因其他建設用地需要對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土地上合法農房進行拆除的,應進行補償安置。住房安置應遵循“一戶只享受一次安置”“一戶多宅的,面積合并計算補償;多戶一宅的,人口合并安置”的原則。一戶中有多處住房未全部拆除的和戶籍已遷出的,征地拆遷時只對其被拆除房屋進行補償,不進行住房安置,不計發一次性房屋拆遷獎、過渡費、搬家費、殘值收購費。 第三十條下列人員列入住房安置范圍: (一)發布征收土地啟動公告前,被征地范圍內有承包責任地、合法永久性建筑物的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中的在籍農村居民; (二)發布征收土地啟動公告之日起至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止,依法婚嫁、生育并完善入戶登記手續的被征地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農村居民; (三)原屬被征地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居民中的現役義務兵、現役二級以下(含二級)士官、在校學生、正在服刑的人員; (四)原屬被征地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居民,因征地農轉非人員,且未享受過住房安置,征地時需對其合法住房進行拆除安置的人員,與原戶主合并安置; (五)戶口已遷回原籍的退休退職人員(僅限輪換工),與被拆遷戶戶主屬直系親屬關系,長期共同居住在被拆遷的房屋內,在原單位未參加房改或享受過政策性優惠住房,未享受過征地拆遷住房安置且無其他農村宅基地住房的人員; (六)原有合法建筑物,因其他原因造成原有建筑物滅失(經戶籍所在地村組證明并提供合法產權證明)的本村民小組的“無房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進行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列入住房安置范圍: (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新入籍的人員; (二)已按國家政策安置的軍隊復員和轉業干部、三級以上(含三級)士官、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軍隊等退休、退職回原籍落戶的人員(輪換工除外); (三)發布征收土地啟動公告前,已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正式錄(聘)用人員; (四)非本村民小組成員,經協商遷入被征地村民小組的人員; (五)拆遷時戶籍已遷出被征地村民小組的人員; (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二條住房安置方式主要采取以房換房、貨幣補償、自拆自建等三種安置方式,具體安置方案由征地實施單位制定,經縣自然資源規劃局審核,報縣政府批準,經公示無異議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 選擇以房換房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安置房分為60平方米、9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三個戶型,以戶為單位,根據應安置人數,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積置換安置房,安置人數為1人的戶,可以選擇60平方米的安置房。 以戶為單位,1—4人的戶選購1套住房,5人以上(含5人)的戶可選購2套住房,面積合并計算。 磚水泥瓦、簡易結構和偏房不得用于置換安置房,置換面積按房屋結構由好到差的順序置換,被拆遷戶原住房面積人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內置換安置房部分不予補償,被拆遷戶也不補差。置換面積不足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差。 (二)原有合法建筑物,因其他原因造成建筑物滅失(經戶籍所在地村組證明并提供合法產權證明)的“無房戶”其住房安置不享受房屋拆遷補償、一次性房屋拆遷獎、搬家費、過渡費、殘值收購費、按期搬遷獎,并按不足置換面積補差標準1000元/平方米進行補差。 (三)安置住房的水、電戶頭費由縣財政承擔,天然氣戶頭費由安置戶承擔;與征地實施單位已簽訂協議優惠購買門市或商鋪的,水、電、氣戶頭等費均由購買人自行承擔。 (四)縣城規劃區安置房超出置換面積部分的購買價格標準:0—10平方米按1800元/平方米購買;10—20平方米按2600元/平方米購買;20平方米以上按3700元/平方米購買。 縣工業園區安置房超出置換面積部分的購買價格標準:0—10平方米的面積按1400元/平方米購買;10—20平方米的面積按1800元/平方米購買;2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按3000元/平方米購買。 被拆遷戶在分配安置房時,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結清房屋置換費用,結算面積以辦證面積為準。安置房的其他費用和管理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選擇自建房方式安置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縣城規劃區和縣工業園區范圍外的被拆遷農房,原則上采取自建房方式安置。 (二)被拆遷農房按照江安縣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中房屋重置價標準計算補償。同時,根據每戶應安置人員數量,給予被拆遷戶新建房一次性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用于新建房的占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調地、場地平整、水電氣設施等。 (三)農房拆遷補償補助后,由被拆遷戶按照農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宅基地建房。 (四)被拆遷戶相對集中且具備集中建房條件的,按照被拆遷戶自愿選擇的原則,根據村鎮規劃等相關規定,由鎮政府指導、村(社區村)組織被拆遷戶實施,進行集中建設。 第三十五條選擇貨幣方式安置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以戶為單位,根據應進行住房安置的人數,一次性計發人均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積購房費,被拆遷房屋按照江安縣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中房屋重置價標準計算補償。 (二)基本住房安置面積購房費按照下列標準發放。 1.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每個應安置人員按108000元計發。 2.縣工業園區范圍內:每個應安置人員按75000元計發。 3.縣城規劃區和縣工業園區范圍外的其他區域征地,原則上不采取貨幣安置方式安置。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戶選擇還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方式的,不再享有申請宅基地建房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征地時需拆遷房屋的,對被拆遷戶應計發房屋拆遷過渡費,時間從房屋拆遷完畢或交出房屋起,按被拆遷房屋面積計算。 (一)縣城規劃區范圍內的,過渡費標準為人均住房面積在30平方米以內的,按5元/平方米·月計發,超出部分按3元/平方米·月計發;因人均住房面積不足,計算過渡費低于240元/人·月的,按240元/人·月計發。過渡期超出1年的,人均住房面積30平方米以內按10元/平方米·月計發; 超出部分按3元/平方米·月計發,安置房分配后,按標準另一次性發放3個月裝修期過渡費。 (二)縣城規劃區范圍外的,過渡費標準為人均住房面積在30平方米以內的,按4元/平方米·月計發,超出部分按2元/平方米·月計發;因人均住房面積不足,計算過渡費低于180元/人·月的,按180元/人·月計發。過渡期超出1年的,人均住房面積30平方米以內按8元/平方米·月計發; 超出部分按2元/平方米·月計發,安置房分配后,按標準另一次性發放3個月裝修期過渡費。 (三)采取貨幣方式安置的,過渡費標準一次性計發6個月止;采取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過渡費標準一次性計發10個月止。 (四)簡易偏房、彩鋼房、磚水泥瓦房等不計發過渡費。 第三十八條安置住房的不動產權證由征地實施單位按程序統一辦理,所需費用由縣財政承擔。 第三十九條為確保安置房建設在保修期后的維修、更新、改造,其首次專項維修資金根據房屋確權面積按30元/平方米的標準由縣財政承擔。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條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以戶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自愿將房屋拆遷完畢或交出房屋的,對需進行住房安置的在籍人員,根據不同時間段分別按1—3萬元/人標準給予一次性房屋拆遷獎勵,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獎勵。 縣工業園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以戶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自愿將房屋拆遷完畢或交出房屋的,對需進行住房安置的在籍人員,根據不同時間段分別按0.6—1.8萬元/人標準給予一次性房屋拆遷獎勵,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 實行分戶按期搬遷獎和宗地按期搬遷獎,具體如下: (一)以戶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自愿將房屋拆遷完畢或交出房屋的,根據不同時間段分別按10—3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按期搬遷獎勵;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獎勵。 (二)以宗地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房屋拆遷完畢的,對該宗地內的被拆遷戶按3000元/戶的標準獎勵;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而損害國家、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其成員和其他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被征地單位或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依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并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依法實施補償安置后,被征地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及其成員和其他權利人不按期交出土地或拒不搬遷的,由征地實施單位依法責令限期搬遷或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被征地拆遷當事人妨礙、阻撓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征地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向被征地的村(社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發出交地通知。 第四十七條因其他建設需要,對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進行補償以及房屋進行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實施辦法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江府發〔2013〕87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上級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附表:1.江安縣征收土地青苗補償費標準表 2.房屋重置價標準表 3.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表 4.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表 5.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表 6.裝飾裝修補償標準表 7.自拆自建調地、平場和生活用水電補助費表 8.江安縣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劃分表 來源:江安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