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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發現補償比別人低怎么辦?簽了補償協議又發現拆遷補償比別人家的低從而又后悔的被拆遷人在拆遷當中不在少數。王先生與征收方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后,又積極配合征收方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了搬遷,并且在雙方均履行完協議義務后,征收方強拆了房屋。 但事后,王先生又發現同樣的房屋,鄰居家的拆遷補償卻比自己高很多,于是他又以拆遷補償過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下面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王先生是海南人,在當地某區擁有一棟5層房屋。2017年5月,征收方作出棚戶區項目改造征收決定,王先生的房屋也在被棚改的范圍內。2018年6月,征收方與王先生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雙方就房屋的貨幣補償以及騰空獎勵作了約定。同日,征收方與王先生又簽訂了《承諾書》,該承諾書中載明,只要王先生按時搬遷、簽訂補償協議,就可以獲得相應的騰空獎勵費和拆遷獎勵費。 此后,征收方分兩次向王先生支付了拆遷補償款和獎勵費,征收方在支付完補償款后,將房屋全部拆除。但是,在履行完補償協議后,王先生發現自己的補償遠遠低于鄰居家同類房屋的補償。隨后,王先生委托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王先生認為,征收方應按xx萬元的標準對自己賠償,扣減掉征收方已經支付其的補償款,征收方還應再對其支付xx萬元,另外還要補償其房屋裝修費、電話遷移費、有線電視、數字電視遷移費以及電陽能熱水器遷移費等各項費用,現征收方支付其的補償明顯有失公平。因此,請求法院對房屋拆遷協議中的補償金額進行變更。 對于王先生的訴求, 一審法院以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為由,駁回了王先生的起訴。王先生不服,提出了上訴。 王先生上訴稱,征收方對涉案房屋600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征補條例中的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周邊市場價。 但征收方卻自行內部開會討論決定征收房屋補償標準。征收方會議決定與國家法律沖突,嚴重損害了其作為被征收人享有的合法權益,而且,征收方對涉案房屋拆遷補償顯失公平。涉案房屋與其鄰居房屋情況相同,征收方對其鄰居房屋按xx萬一平米進行補償,對其的補償價格只有6000。另外,對于征收方要求提供土地證的目的是證明土地的合法性,其已經提供土地證予以證實。因此,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中的補償金額內容進行變更,判令征收方向其支付房屋拆遷補償款xx萬元。 征收方辯稱,王先生的證據不能證明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前對涉案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權,再者,王先生認為涉案房屋補償標準不合法,不公平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涉案房屋補償標準是王先生與征收方的合意,并不違法。涉案房屋來源不合法,征收方酌情給予6000元每平方米,并沒有違背公平原則,而且,其已經履行了補償義務。 法院認為,王先生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之前,雖然未取得不動產權證,但是其事實上已經提出了不動產權登記申請,且此后不久也取得了涉案宗地的不動產權證。但是征收方卻堅持以涉案宗地壓占xx鐵路線16米紅線為由拒絕對涉案房屋按照xx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可見,對于該棚改項目內壓占xx鐵路16米紅線的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征收方本身存在對此類房屋補償標準規定及執行的不清楚、不明確、不統一問題。 法院還認為,王先生土地房屋符合該棚改項目補償方案第五條規定,但又經征收方調查確認壓占xx鐵路16米紅線,此情況下,到底是對王先生如何補償,征收方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實際補償執行中又不統一,明顯導致此類房屋的被征收人群體之間可能不能獲得公平補償...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撤銷了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判決征收方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王先生房屋的補償事宜進行處理。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該條規定的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不僅指對個體被征收人應當給予公平補償,還指在被征收人群體之間,應當對每個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征地拆遷涉及到廣大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在發現補償不合理時,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