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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房屋拆遷律師:對評估報告不滿意怎么辦呢?實踐中,如果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不滿意,那么被征收人可在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如果被征收人收到復核結果后,還對評估報告不滿意,那么還可以依法向當地的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時間同樣是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 需要注意的是,若專家認為評估不存在技術問題的話,那么維持評估報告。當然了,如果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此時,如果被征收人還對鑒定結果存在異議,那么,被征收人可能就會收到由相關部門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26條規定,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總而言之,如果對相關部門所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那么被征收人還是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的。 也就是說,雖然評估報告不可訴,但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公告是可訴的,被征收人可針對這一公告依法采取法律措施維護權益。 凱諾律師最后提醒廣大被征收人,評估報告涉及到被征收人最后的拆遷補償,因此如發現評估報告不合理建議及時地咨詢律師。讓律師盡早地介入到案件中,只有這樣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