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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南丹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類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維護被征地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土資源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桂人社發〔2017〕2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6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規〔2022〕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的通知》(桂政辦函〔2023〕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轄區內因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體土地或者因占用集體土地需要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以及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國家、自治區、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征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征收為國有,實現土地所有權轉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之后,為解決好被征收土地農民生產生活,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農民依法給予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拆遷在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是指在本縣轄區內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是征地組織實施的主體,在本縣轄區內集體土地因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體土地,依法由縣人民政府實行統一征收。 第六條 本縣集體土地按照地理位置分六個區片: (一)第一區片(城關鎮規劃區內):中平村、車馬社區、拉要社區、蓮城社區、拉所社區、小場社區、城北社區、城南社區、銅江社區、幸福社區、山口林場。 (二)第二區片(城關鎮規劃區外):四山村、茅坪村、蓮花村、火幕村、鴛鴦橋村、拉易村、恩村村、關上村、大平村、挽白村、更垌村、山口林場、南丹縣畜牧場。 (三)第三區片: 1.大廠鎮:官山村、翁樂村、揚州村、南胃村、龍更村、龍藏村、大廠村、大廠高峰礦區、同車江社區、巴里社區、長坡社區、銅坑社區。 2.車河鎮:車河社區、拉么社區、車河村、八步村、坡前村、拉么村、堂漢村、駱馬村、大平村、林科所。 (四)第四區片: 1.芒場鎮:芒場社區、拉麻村、么巖村、堯林村、波鸞村、蠻降村、拉希村、拉臘村、拉者村、拉也村、巴平村、幕麻村、者麻村、蠻壩村、鐵路林場、巴平林試站、芒場鎮林場、拉也林場、山口林場。 2.六寨鎮:六寨社區、巴定社區、者遠村、甲棉村、龍馬村、銀寨村、壯里村、雅隴村、麻陽村、弄撒村、播細村、拉堡村、松柏村、化里村、蠻卷村、陋里村、才懷村、龍腰村、幫里村、宣明村、宣明林場、弄紉林場、巴定林場、山口林場。 3.吾隘鎮:江河社區、吾隘村、塘謀村、獨田村、納定村、思河村、凡里村、昌里村、那地村、納彎村、德竹村、古蘭村、同貢村。 (五)第五區片 1.羅富鎮:羅富社區、玉蘭村、六內村、坡旁村、塘丁村、擁里村、納老村、打更村、巴良村、板勞村、羅更村、央哨村、黃黑村、黃江村、呇村村、灣村村、龍臘村、羅屯村、弄紉村、三匹虎采育場、山口林場、納色溝林場、拉也林場。 2.八圩瑤族鄉:結拉社區、團結社區、八圩社區、拉友村、七圩村、砂廠村、下坪村、立坳村、漢度村、朝房村、文家村、利樂村、甲坪村、老圩場村、瑤寨村、塘浪村、關西村、吧哈村、金城江鐵路林場、八圩鄉林場。 3.里湖瑤族鄉:里湖社區、朵努社區、瑤里村、懷里村、紀蘭村、岜地村、紀呇村、甲木村、八雅村、貴江村、仁廣村、紀后村、懂甲村、化果村。 4.月里鎮:月里社區、上稿村、下稿村、巴峨村、播鬧村、化良村、擺者村、納弄村、立外村、納塘村、牙林村、月里鎮政府林場、月里鎮政府牛場。 (六)第六區片(中堡苗族鄉):中堡社區、九立村、懂托村、拉納村、大水井村、東井村。 縣城規劃區內征收集體土地的由縣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制定實施被征地農民產業預留地用地、拆遷回建用地、安置房以及安置房的基礎設施建設的辦法;簽訂《征地協議書》和《房屋拆遷協議書》;核發征地拆遷補償費,測算征地、拆遷成本費用;協調辦理被征地拆遷農民生產生活、拆遷回建用地用房的使用手續;建立基準年農業人口與耕地數據庫,農業人口及耕地數據由村委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如實填寫,報城關鎮人民政府匯總,并經縣自然資源局、統計局、公安局、農經中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定后,由縣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城關鎮人民政府建立被征耕地核減臺賬并送縣土地儲備中心備案,使被征收耕地數據庫相應核減,在再次征地中不得重復計算。提供用地報批需要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和審核意見材料。 縣城規劃區范圍外以及各鄉鎮的集體土地因國家建設和其他項目建設需要征收的,由縣人民政府委托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負責本鄉鎮轄區內征地拆遷工作。具體負責制定實施被征地農民拆遷回建用地、安置房以及安置房的基礎設施建設的辦法;協調辦理被征地拆遷農民生產生活、拆遷回建用地用房的使用手續;建立基準年農業人口與耕地數據庫,對征收土地報批前的土地權屬和被征地村、組(隊)人均耕地以及被征地拆遷安置人員情況調查;簽訂《征地協議書》和《房屋拆遷協議書》;核發征地拆遷補償費,測算征地、拆遷成本費用,建立征地拆遷檔案。提供用地報批需要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和審核意見材料。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建設用地選址、用地預審、用地材料申請、審查報批、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代擬征收土地啟動公告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培訓及解釋征地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指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預留產業用地建設規劃設計工作,督促征地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執行。對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非法買賣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及非法占用土地,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等土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縣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指導開展土地征收和安置、土地儲備、土地供應前期開發。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對房屋拆遷補償及法律法規的解釋。 縣財政局:負責按照征地成本支出的資金管理要求,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籌措、使用和結算決算進行審核和監督。 縣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依法查處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擅自施工等違法建設行為。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醫保局、南丹稅務局:按政策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醫療、養老保險費的測算、征收、管理和支付等社會保障工作,審核由所在鄉鎮提供用地報批需要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和審核意見材料。 縣審計局:負責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籌措、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縣發展改革局:負責項目的立項工作。 縣紀委監察委、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水利局、統計局、房管所、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七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整體轉為城鎮居民其剩余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家所有,可由原農村經濟組織使用,因建設需要使用該土地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八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收土地補償費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況應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九條 縣自然資源局根據南丹縣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城市建設計劃,擬定征收土地范圍,對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社會風險評估,縣人民政府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征收土地啟動公告和征收土地安置補償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啟動公告內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范圍、時間、用途、補償標準、聽證告知、安置途徑等。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征收土地范圍、面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社區)、村(居)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30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條 征收土地啟動公告發布后,縣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村(社區)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相關權利人對擬征地范圍內的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等事項進行調查和丈量清點登記,相關權利人對擬征收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應予以確認,對相關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確認的,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啟動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不得改變土地用途和地上建(構)筑物現狀;不得新建、擴建房屋和其他設施;公告后搶栽、搶種農作物或者搶占、搶建的建(構)筑物不得列入補償范圍。 對公告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建(構)筑物,依法認定其合法性,被認定違法、違章建設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和安置。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有效期限內,縣發展改革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管局以及供水、供電等部門應當暫停辦理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相關證照的審批或報裝手續。 第十二條 堅決遏制、打擊違法搶種、搶占、搶建行為。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后,擬征收土地范圍內群眾應停止新種、新建行為。對于發布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搶種的作物、搶占、搶建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和安置。對公告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建(構)筑物,依法認定其合法性,被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和安置。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縣發展改革局不得辦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核準手續,縣自然資源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不動產登記手續,縣住房城鄉建設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供電、供水公司和縣城市管理執法局不得允許其通電、通水、通氣。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縣市場監管局不得登記。同時,縣自然資源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深入研究在依照國土空間規劃加強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對企業、農民住宅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和流轉的政策措施。 被拆遷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準證件(用地的有效證件以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為準,建房的有效證件以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認定為準),但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之日起尚未建造或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設,已建造部分計入補償。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社區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縣自然資源局提出書面申請。 縣自然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社區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權利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土地征收辦法進行修改。 第十四條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縣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征地拆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十五條 縣自然資源局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收集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社區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并將意見采納情況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征收土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實施,被征地單位、土地承包經營者應當服從,不得阻撓。 第十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三章 征收土地補償和獎勵
第十七條 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補償標準按照本辦法的附件1—5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的集體或個人積極配合政府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主動簽訂征地協議并依照承諾按時交付被征土地的,除按規定取得的征地補償相關費用外,由征地單位另行按水田、旱地、菜地、魚塘、藕塘每畝10000元,園地、林地每畝8000元,其他土地每畝6000元的標準進行獎勵。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二十條 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標準,納入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辦法進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征地單位應當按規定向被拆遷人進行補償,被拆遷人應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建設用地、建房批準證件等證明材料。對因歷史客觀原因未辦理建設用地、建房批準等審批手續的房屋,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依照農村宅基地相關政策進行確認后,按本辦法相關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 南丹縣轄區內集體土地上住房拆遷補償,按本辦法《房屋拆遷及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具體詳見附件6。 第二十三條 縣城規劃區范圍外以及各鄉鎮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一律實行貨幣補償安置。 第二十四條 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可按貨幣補償、產權置換安置方式之一進行補償安置,鼓勵被拆遷人采用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一)貨幣補償安置 房屋拆遷以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補償,房屋所占土地按本辦法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二)產權置換安置 被拆遷獨立產權住房采取在符合總體規劃內統一建造產權置換房,對被拆遷住房進行產權置換的方式安置。產權置換安置房以低層聯排住宅為主要形式并具有民族、旅游特色,由征地單位在符合規劃前提下統一設計建造。 1.產權置換房用地性質為劃撥或出讓,實行面積分檔規劃建造,以近檔原則預留安排、抽簽選房。根據被拆遷住房建筑結構差異,被拆遷住房建筑面積和產權置換房建筑面積置換比例為框架結構1:1.2;磚混結構1:1.0;磚瓦結構1:0.8;泥瓦結構1:0.6。 2.產權置換房實際安置建筑面積與應安置建筑面積相等部分互不補差,產生面積差的,結合面積差異實際情況,由被拆遷人支付購房款或征地單位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以貨幣方式進行補償。 3.產權置換房用地性質為劃撥的,其與被拆遷住房占地面積相等部分互不補差,產權置換房占地面積大于被拆遷住房占地面積的,由被拆遷人繳納差異面積的補償、安置等費用;被拆遷住房占地面積大于產權置換房占地面積的,差異面積按本辦法規定的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4.產權置換房土地性質為出讓的,由土地使用人按產權置換房用地面積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產權置換具體辦法、面積補償標準和產權置換安置房辦證相關優惠政策另行制定。被拆遷住房裝修部分按本辦法附件補償標準或采取評估方式給予貨幣補償。 5.被拆遷住房實行產權置換方式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積與住房面積相等部分,不結算差價;安置住房面積超過原住房面積部分,按照同區域經濟適用房單價結算。 6.拆遷住房置換的,需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安全性進行鑒定后方可進行置換,房屋安全性鑒定為A級和B級的建筑按照此辦法進行產權置換。房屋安全鑒定C級和D級的只進行貨幣補償安置,不進行產權置換安置。 7.被征收土地上涉及集體宅基地安置的,原則上使用本集體的土地進行安置,安置宅基地的面積按拆遷宅基地等面積進行安置,宅基地安置最多不能超過150㎡/戶。如本集體已無法安置的,可由縣人民政府劃定安置區域,實行統一征地、統一規劃、統一安置,被安置戶須繳納國有土地征地成本。 8.被拆遷戶回建的房屋,原房屋已有房產證的免收與被拆遷房屋同等建筑面積的城市建設配套費,超面積的100%收取,被拆遷房屋無房產證的按建筑面積100%收取城市建設配套費。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集體土地上非住房的拆遷,一律按本辦法非住宅房屋建構筑物補償標準實行貨幣補償安置,不安排回建地。 第二十六條 對于搬遷戶,征地單位應向被拆遷戶支付房屋搬遷補助費,支付標準按被拆遷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按10元/㎡給予補助。補助根據實際搬遷情況不超過兩次。 第二十七條 對于按拆遷協議自行過渡安置的住戶,征地單位應向被拆遷戶支付臨時過渡補助費。支付標準按被拆遷住房建筑面積計算,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給予補助。過渡期限為自搬遷之日起10個月。過渡安置補助費一次性付清;實行產權置換安置的,臨時過渡補助費按安置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計算截止日。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在搬遷通知規定期限內提前完成搬遷的,可由征地單位按房屋建筑面積給予40元/㎡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違法、違章建(構)筑物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五章 征收土地安置
第三十條 征收土地安置人員應當從征地前擁有該宗地耕地承包經營權人中產生。 征收耕地需安置人員的具體對象,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人員名單,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村經濟組織不健全的,由村(居)委會提供人員名單,經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核實后,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委會負責在當地張榜公布,充分聽取群眾意見無異議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查確定。 第三十一條 縣城規劃區范圍外以及各鄉鎮集體土地因征收耕地需要安置被征收農民生產生活的,一律實行自謀職業補助安置方式。規劃范圍內被征收耕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可采取預留產業用地安置、自謀職業補助安置兩種方式之一。 (一)縣城規劃區范圍外以及各鄉鎮集體土地因征收耕地需要安置被征收農民生產生活的,一律實行自謀職業補助安置方式。按水田、菜地、藕塘、魚塘40000元/畝,旱地35000元/畝,園地、經濟林地20000元/畝,林地10000元/畝,其他農用地5000元/畝進行補償。 (二)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因征收耕地需要安置被征收農民生產生活的,除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外,可以通過預留產業用地安置或自謀職業補助兩種方式之一拓寬安置途徑,其中預留產業用地安置是以被征地村民小組為單位給予安置,自謀職業補助以被征地農戶為單位給予安置。 1.預留產業用地安置。按照征收耕地面積的10%規劃預留產業用地,面積包含地塊內公共基礎設施用地面積。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的土地性質分為集體和國有兩種,須依法完成農用地轉用報批和用地批準手續后方可使用。安置用地性質為集體的,不征收為國有土地;性質為國有的,可依法采取出讓或劃撥方式供地。嚴禁將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的土地分配到家庭戶或村民個人。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的土地成本納入片區征地成本,由征地單位承擔并核算,并由縣財政局核定。 預留產業用地安置采取一次規劃、分期供應的辦法,即依據各組土地調查統計情況提出初步選址方案,確定地塊的規劃技術指標,縣人民政府按照年度土地收儲計劃開展土地征收工作,在完成各集體經濟組織30%土地征收工作前,暫不開展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的分期供應工作,待達到30%土地征收比例后,由縣土地儲備中心結合預留產業用地安置規劃啟動分期供應工作。預留產業用地安置規劃控制用地指標必須符合全縣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各集體經濟組織對預留產業用地安置用地的使用應遵循分期供應、集中使用的原則。安置工作整體完成后,剩余的預留產業用地安置地塊安排用于其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安置或由政府調整使用。依照村民自治制度,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確定在預留產業用地安置地塊開發經營中所得收入的分配使用,并負責提供各農戶的生產生活安置保障。 2.實行自謀職業安置。被征地農戶領取征地補償費用后,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征地單位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一次性領取自謀職業補助費,自行解決安置問題。自謀職業補助費標準為:按該被征地戶被征收的土地面積計算,水田、旱地、菜地、藕塘、魚塘130000元/畝,園地、經濟林地80000元/畝,林地10000元/畝,其他農用地5000元/畝進行補償,選擇該安置方式的一次性領取自謀職業補助費,不再享受預留產業用地安置方式的相關安置政策,對應面積從安排預留產業用地安置計算基數扣減。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后《南丹縣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丹縣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丹政發〔2020〕23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凡在南丹縣轄區內,因國家、自治區、市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對征收土地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縣人民政府,具體解釋工作由南丹縣自然資源局負責。
附件:1.南丹縣征收集體土地補償標準表 2.南丹縣征收集體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表 3.南丹縣青苗補償標準表 4.南丹縣果樹、經濟林果補償標準表 5.南丹縣林木補償標準表 6.南丹縣房屋拆遷及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 7.南丹縣征地拆遷電力、電信、水利及其他設施補償標準表 來源:廣西河池市南丹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