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的通知湘自資規〔2023〕6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 《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11月16日 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 為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土地征收需符合公共利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可結合用地項目立項文件,以及相關用地分類標準、劃撥用地目錄等進行分析,必要時,可組織有關部門、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實施成片開發建設需要征地的,應當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前按照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編制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另附范圍圖并張貼)、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社區)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并采取攝影、攝像、公證等方式證明公告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三、開展土地現狀調查。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不動產登記成果和土地實際利用現狀等因素,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的現狀調查工作。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蓋章確認及三名以上被征地農民簽字見證,并附簽字農民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電話;擬征收土地上農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由附著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簽字的,可以對調查結果予以公證或者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公示應當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并采取攝影、攝像、公證等方式證明公開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四、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擬申請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估報告應當載明擬征收土地概況、用途、所在村組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等各方面意見及采納情況、評估程序,社會穩定風險因素調查識別、分析研判情況、風險等級評定依據及結論、風險防范應對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經評估,屬低風險的可以申請征收,屬中風險的暫緩申請征收,屬高風險的不得申請征收。 五、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六、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訂后,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社區)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攝影、攝像、公證等方式證明公告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二)告知聽證權利、申請聽證期限及方式; (三)辦理補償登記方式和期限以及逾期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 (四)異議反饋渠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聽取意見和組織聽證。在征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其他與土地征收有利害關系的組織或者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建議的,可以通過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明確的異議反饋渠道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組織聽證: (一)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且符合聽證相關規定的。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自然資源部令第6號)要求組織聽證,同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同聽證申請可合并組織聽證。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征求意見、聽證會等情況,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需修改的,應當組織修改,并將修改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原公告的范圍及方式重新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并采取攝影、攝像、公證等方式證明公告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在公告期內未收到聽證申請或者不符合聽證條件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在申請征收土地時應當出具情況說明。 八、辦理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的,以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安置依據。 九、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以后,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應當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依法約定征地補償費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條件等。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對個別沒有簽訂協議的,可在申報土地征收后繼續推進協議簽訂工作。 十、落實有關費用。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申請文件中需對費用落實及預存情況進行說明,并附具預存憑證。 十一、申請征地報批。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土地申請應當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年內未提出的,應重新啟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十二、發布征收土地公告。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社區)務公開欄以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勘測定界圖以及征地批準文件,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并采取攝影、攝像、公證等方式證明張貼內容、時間、地點、期限符合法定要求。公告應當載明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權屬、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征收時間以及不服征地批準文件可依法申請的法律救濟途徑及期限。 十三、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個月內,對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將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到位;對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送達后,將所涉及的征地補償費用存入指定銀行賬戶。 十四、交付土地。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或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規定交付土地。 對簽署安置協議又不按協議約定交出土地、騰地的,由征地實施機構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履行期限屆滿仍不騰退土地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決定,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決定應告知權利救濟渠道,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交出土地、騰地的,由作出有關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收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后未按照規定交出土地、騰地的,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決定,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決定應告知權利救濟途徑,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交出土地、騰地的,由作出有關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五、辦理不動產注銷或變更登記。因征收導致全部或部分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消滅的,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等,報請同級人民政府出具囑托文件后,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同時做好承包經營權合同的變更等工作。各部門應及時共享相關信息。 十六、附則。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數字化手段,不斷提升土地征收工作的規范化水平和透明度,并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及時將征地信息在線備案。涉及土地征收的政府信息應在征收土地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主動公開。 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土地,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轉自:湖南省自然資源廳網站 來源:光明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