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杭蕭征告〔2023〕78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2〕4號)等有關規定,現將已批準的《土地征收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批準情況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的浙土字(330181)A[2023]-0034號《審批意見書》,審批同意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蕭山區2023年度計劃第38批次建設用地項目。 二、征收土地用途與位置 臨浦快速路工程先行段工程,土地用途為城鎮道路用地 ,項目四至:東至空地,南至浦陽江、空地,西至空地,北至河道、空地。 三、被征地單位和征地面積 杭州蕭山臨浦三峰股份經濟聯合社(后山塢自然村)、杭州蕭山臨浦臨一股份經濟聯合社(潼江自然村)、杭州蕭山臨浦新河股份經濟聯合社(西葛自然村)、杭州蕭山臨浦柏山陳股份經濟聯合社、杭州蕭山臨浦王村股份經濟聯合社(王村自然村)、杭州蕭山臨浦譚家埭股份經濟聯合社集體土地面積為2.2688公頃,農用地(除林地外)0.7940公頃、建設用地0.0699公頃、未利用地0.0143公頃、林地1.3906公頃。 四、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 1、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杭州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杭政函〔2020〕70號)、《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蕭政發〔2019〕25號)文件規定執行。被征地人員安置方式:按照省人社廳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61號)文件規定執行。 2、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標準:房屋補償(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關于調整杭州市蕭山區房屋重置價格的通知》(蕭政辦發〔2017〕24號)文件規定執行,安置按照《關于征收集體土地房屋實施多高層安置意見》(蕭政辦發〔2017〕51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如有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人民政府將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六、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3]-0034號《審批意見書》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期間,不影響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為 10 個工作日 特此公告。 來源: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