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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城市更新類項目中,老百姓是否有選擇權?“城市更新”類拆遷項目與其他征收項目一樣,老百姓也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并且老百姓選擇產權置換的,一般需要按照套內面積不少于1:1的比例進行補償。 實踐中,如果開發商只以其中一種補償方式對老百姓進行補償,比如說老百姓想要安置房,開發商卻只給貨幣補償,那則是不合法的,此時咱老百姓可以拒絕在補償協議上面簽字,并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城市更新搬遷補償可以采用產權置換、貨幣補償或者兩者相結合等方式,由物業權利人自愿選擇。政策性住房原則上采取產權置換方式,補償與被拆除住房產權限制條件相同的住房。 已登記的商品性質住宅物業采用原地產權置換的,按照套內面積不少于一比一的比例進行補償。 簽約比例超過95%后可對未簽訂協議的分別作出征收決定 在此之前無論是何種拆遷項目,簽約比例一般都要達到百分之百,但是從現在發布的一些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只要簽約比例超過了95%,那么就可以征收了。也就是說,即使是“城市更新”類拆遷,簽約人數一旦達到95%,那開發商就可以繼續推進活動,而對于未簽訂協議的,在經過區人民政府調解就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的,那么區政府可以對未簽訂協議的權利人分別作出征收決定。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類歷史違建部分,已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物業權利人人數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區人民政府對未簽約住宅類房屋依法實施征收。 不過,如果物業權利人對征收決定不服,仍然是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這里需要提醒大家,若對征收決定或是補償決定不服,但并沒有在60日內申請復議或是6個月內提起訴訟,那么區政府可能就會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點大家一定要引起重視。 總之,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不管是政府主導的征收項目,還是開發商主導的“城市更新”類搬遷活動,只要遇到有侵害自己權益的行為,一定要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