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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拆遷律師:公有房屋拆遷,居住人是否有拆遷補償?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無論是什么形式的征收,無論是以什么目的開展的征收,絕大多數在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基本上都是被征收人私有住宅,即房屋產權都是公民個人所有,并非某個單位所有,一般情況下,只有極個別的征收中,才會出現公有房屋被征收的情況,換言之就是征收公有住房的情況相對來說比較少,但并不代表著征收就永遠都不會涉及公有房屋。 所謂的公有房屋,即公租房想必大家也都知道,其所有權并不屬于居住人所有,而是歸政府或者公共機構所有。在很早之前,有的單位(國企或是事業單位)為解決員工住宿問題,便會分配給員工一套福利房屋,有的老百姓在接受單位分房之后,往往會一直居住下去。 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不斷地更新,越來越多的老舊小區被依法征收,而這其中就包括有的公有房屋也在這些征收項目中被征收,比如前幾年如火如荼開展的棚戶區改造、舊城區改造以及其他因公共利益為目的征收項目中,就能常常遇見公有房屋被征收的情況。那么,公有房屋被征收,居住人是否可以獲得拆遷補償呢?或者說是居住人應不應該拿拆遷補償呢? 近日,有一位山東的當事人咨詢凱諾律師說,自己家的房屋是幾十年前單位分的房子,并且至今也居住在此,但在去年的時候,當地開展舊城區改造項目,其所在的小區也被納入了征收范圍內,然而就在談論拆遷補償的時候,征收方卻一直不愿意與自己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也不愿意給自己相應的拆遷補償,其理由是該房屋所有權不是自己。隨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該當事人便向上一級有關部門進行了投訴、舉報,然而上一級有關部門卻對自己的問題是置之不理.... 一直以來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究竟歸誰都有很大的爭議,實踐中,有一部分人認為,既然房屋所有權都不歸居住人,那房屋拆遷后,拆遷補償自然也就不當居住人,征收方也就沒有必要與居住人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還有的人則認為,雖然房屋所有權不歸居住人所有,但是該房屋是單位分配給員工的福利房,而且都已經居住了很多年,所以,公房拆遷的話,應當要給予居住人合理、公平的拆遷補償,不應該以房屋所有權人不是居住人為由拒絕為其進行補償。 那么,公有房屋拆遷,居住人究竟有沒有拆遷補償,下面凱諾律師來結合地方發布的相關規定來為大家淺析一下,不過,在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對所有權房是如何補償的。 所有權房的拆遷補償標準 一般情況下,公有房屋基本上都是在國有土地上,所以,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要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即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的拆遷補償。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其中,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補償是多少,需要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如果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無論是公有房屋,還是公民的私有房屋,都是可以被征收的(一般情況下具有強制性),但是必須要給予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公平、合理的補償。 其次,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這里的市場價格,地方相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的房屋市場價格表供被征收人參考的。但是,需要大家記住一點,如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時間與評估房屋的時間相差較大,如在作出征收決定的三年后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倘若這期間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較大,那么如果征收方仍然按照作出征收決定之日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那對被征收人來說則是不公平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絕。 公有房屋拆遷應給予承租人相應的補償 我們再回到公有房屋拆遷補償的問題上,關于公房拆遷,我們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上并沒有看到與之相關的規定,而且該條例中還明確規定了征收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即房屋所有權人,因此,這就很容易導致許多征收方與公有住房居住人之間發生補償糾紛。 但是,這里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公有房屋承租不同于私有房屋承租,雖然承租人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其卻對房屋享有一定的權利,從地方規定的相關條例、辦法來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對房屋進行評估、交換、有償轉讓,而且最主要的是,很多地方的法律法規上也直接明確規定了給予承租人拆遷補償的標準。 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征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20%;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80%+價格補貼,被征收房屋屬于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增加套型面積補貼。 再比如《長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對暫不具備公有房屋出售條件,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對住宅房屋,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金額的20%補償被征收人,其他補償金額給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對非住宅房屋,應當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金額的40%補償被征收人,其他補償金額給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據此,我們大家可以知道,雖然公有房屋所有權不屬于居住人,但是在遇上拆遷時,公有房屋居住人,即承租人是可以獲得拆遷補償,是有權享有補償安置的。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以承租人不是所有權人為由拒絕支付補償等,那么公有房屋承租人則可以馬上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地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