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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協議拆遷與普通的征地拆遷有何區別?需要注意哪些?在生活,可能很少有老百姓聽過協議拆遷,但其實協議拆遷也是一項大型的拆遷項目,在我們身邊也經常上演著,而且協議拆遷同樣也跟我們老百姓的利益是息息相關的。一般來說,協議拆遷與其他普通的征地拆遷項目最主要的區別就是拆遷主體不同。 老百姓常常遇見的征地拆遷通常都是以公共利益(如修路、水電站工程、修建安置房、學校等)為目的的拆遷項目,其拆遷主體按照法律上規定的,就只能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是其他相關部門如村委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如果是這些部門啟動的征收拆遷,那征收拆遷則是不合法的。 而協議拆遷的主體,即拆遷方,則并非是行政機關(政府部門),而是其他一些民事主體(如村委會、村經濟合作社、開發商)等。 從字面意思來理解,普通的征地拆遷,即由政府部門主導的因公共利益開展的拆遷活動,一般是具有強制性的,如果征收方沒有違法之處,征收項目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且補償也合理,那么被征收人只能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去做。 倘若在拿到補償后,拒絕交出土地或房屋,那么,相關部門便可以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當然了,強制執行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一般情況下,在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后,倘若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或房屋,征收方若想實現征收目的,就必須要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必須要向人民法院申請,直接以被征收人領導補償為由強行拆除被征收房屋,強行占用土地,那么,被征收人則是有權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的。 而協議拆遷就不同了,其不具有強制性,民事拆遷主體只能在拆遷過程中與被拆遷人商量著來,不能強迫被拆遷人。 另外,協議拆遷與其他普通的征地拆遷還有一個不同之處就是,協議拆遷往往以一定比例的同意、簽約戶數等來作為能否成功啟動拆遷項目的標準。一般情況下,如果簽約人數沒有達到一定的比例,簽約總戶數寥寥無幾,那么,從原則上來說,民事拆遷主體則不可以實施拆遷行為。 比如最近石家莊市公布的《石家莊市城市更新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在國有土地上開展城市更新活動的,已簽訂搬遷安置協議的物業權利人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與未簽訂搬遷安置協議的物業權利人經充分協商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縣 (市、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且項目實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縣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啟動征收程序。 再比如《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中規定,屬于舊住宅區城市更新項目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準后,組織制定搬遷補償指導方案和公開選擇市場主體方案,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業權利人同意后,采用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選定市場主體,由選定的市場主體與全體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 另外,北京市在《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中同樣也有明確的規定,城市更新過程中,需要對私有房屋進行騰退的,實施主體可以采取產權調換、提供租賃房源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進行協商。 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物業權利人騰退協議簽約比例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實施主體與未簽約物業權利人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且項目實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未簽約的房屋實施房屋征收。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城市更新類拆遷項目,即舊城區改造、閑置公共服務設施更新,城中村改造等,也屬于協議拆遷的一種,拆遷方只能在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償事宜,并超過百分之九十或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每個地方規定的簽約比例都不一樣,需要結合當地政策規定)的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之后,那么其才可以正常的開展拆遷活動。 這里需要再次提醒廣大被拆遷人一點,在看到模擬的拆遷協議后,一定要認真的對待,一定要按照自己的意思去簽,倘若補償標準不合理,那么千萬不要簽訂協議(此時,有的拆遷方就會以各種言語哄騙被拆遷人盡快簽訂協議,比如這只是一份模擬的拆遷協議,你在上面簽字對你沒有影響),實踐中,很多老百姓經不住這種威脅,經不住各種誘惑,就會簽訂,但凱諾律師要說得是,一旦你簽訂模擬協議,日后要是簽約人數達到了地方規定的比例,那該模擬協議就會立馬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在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情況下,無論如何都不要簽,避免日后對自己不利。 說到這,凱諾律師還要順便說一下對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的處理問題。我們從上面說到的法律法規來看,對于只有個別幾個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主體是沒有權直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一般情況下,則需要先向人民政府申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但必須要對該房屋進行拆遷的,區政府則可以征收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實施征收,并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廣大被征收人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服,則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啟動法律程序,同時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那么區政府就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在以城市更新為名的協議拆遷中,被拆遷人除了要認真對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環節之外,還需要做好未雨綢繆的準備工作,一旦日后拆遷方侵害自己的權益,我們就有很大的機會取得勝利。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表達的是,協議拆遷不同于普通的征地拆遷,廣大被拆遷人一定要注意,實踐中,如果拆遷方未與被拆遷人協商補償,且簽約比例也未達到法律規定的,其便進行拆遷,那么,被拆遷人則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