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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廬縣征收縣城規劃區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指導意見桐廬縣征收縣城規劃區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安置指導意見 為規范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的管理,推進征收“陽光工程”建設,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補償貨幣化安置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征地房屋補償適用范圍 本縣縣城規劃區域范圍內,因建設需要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屬物補償安置的(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適用本指導意見。 二、征地房屋補償原則 堅持決策民主、補償公平、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原則,全面推進“陽光征收”。 (一)征收程序公開。重點是征收范圍、土地征收預公告、征地拆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安置起止時間、簽約騰空拆除時間節點、評估機構選定等程序公開。 (二)征收政策公開。及時公布公寓房安置優惠價、成本價、綜合成本價、貨幣安置單價。重點是征收政策法規依據、評估標準、補償安置方案等征收政策公開。 (三)補償依據公開。重點是安置人口、住房面積、貨幣化安置款等調查評估結果公開。 (四)補償結果公開。簽訂協議并騰空拆除的被補償人安置人口、房屋補償情況、安置面積、貨幣補償金額、購房款、回遷選房情況等安置補償結果公開。 三、征地房屋補償機構 (一)管理機構 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本縣征地房屋補償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土地征收預公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聽證、補償決定等政策指導事宜;負責縣級征地房屋補償政策制定和項目區塊征地房屋補償政策的審核把關。 征地房屋補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承擔轄區內征地房屋動遷實施工作,牽頭組建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的人口核定小組和房屋核定小組,負責做好被補償人的宣傳、動員、調查、核實、搬遷、安置、補償協商等工作。屬地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發改、住建、公安、司法、財政、審計、行政執法、人社、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征收補償管理工作。 (二)補償人 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機構或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補償人。 (三)被補償人 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補償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人,被補償人以戶為單位進行簽約。 (四)評估服務機構 由補償人公開招標選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負責做好被補償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丈量、核對、評估、確認等工作,對評估結果負責。 四、安置人口及時間界定 (一)立戶界定 在征收范圍內農戶分戶原則上根據桐廬縣農村村民建房管理相關規定并結合村規民約確定。 (二)人口界定 在征收范圍內有以戶為單位合法住房,且在征收紅線范圍外無農房并未享受房改房、縣城集聚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安置政策的人員計為安置人口。 1.基本安置人員 (1)村實際在冊符合農村建房條件并享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的人員,但不符合娶入(入贅)習俗人員的配偶、子女和農嫁農人員除外(含征地農轉非人員); (2)與符合娶入(入贅)習俗的基本安置人員登記結婚并在冊的農業戶口人員(含征地農轉非人員); (3)符合娶入(入贅)習俗的基本安置人員生育的子女; (4)原戶口在本村,現在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含軍官)和現在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及現在監獄服刑的人員。 2.虛擬計算人口 (1)基本安置人員符合娶入(入贅)習俗,并符合再生育條件(二孩政策)的家庭,可虛擬計算一人; (2)基本安置人員符合娶入(入贅)習俗登記結婚的,且雙方均無生育史的夫妻,可虛擬計算一人; (3)基本安置人員符合娶入(入贅)習俗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登記結婚史的,可虛擬計算一人。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家庭,只可虛擬計算一人安置。 3.增加計算人員 與基本安置人員登記結婚的未享受房改等住房保障政策的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非農戶口人員(不符合娶入、入贅習俗人員的配偶除外)。 4.其他人員 (1)特殊情形難以確定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調查核實提出意見,并在村務公開欄公示無異議后,報人口核定小組審核認定; (2)法律法規規定安置的其他人員。 5.新增人員 在人口確認起止時間內,符合娶入(入贅)習俗的初婚基本安置人員登記結婚的配偶和新出生的子女,可以確定為新增人員。 (三)安置人口時間界定 公寓房安置以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公告之日起至12個月止;貨幣安置以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公告之日起至12個月止;遷建安置以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公告之日起至通知宅基地分配放樣之日止。 五、征地房屋用途認定及補償 (一)房屋用途確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證、建房批準文件、地籍資料等相關文件的記載為準。 2.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相關審批手續的,由村(居)民委員會核實提出意見,并在村務公開欄公示無異議后,報房屋核定小組審核認定。 (二)住房面積認定 1.被征收房屋的住房面積以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證、建房批準文件、地籍資料等相關文件的記載為準,由房屋核定小組根據桐廬縣農村村民建房管理相關規定認定。 2.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或無法完全提供建房相關審批手續,但符合建房相關規定的,由所在村民委員會調查后出具證明材料,經房屋核定小組審核,可按實際可審批的宅基地占地面積最高不超過3.5層部分認定住房面積;實際宅基地面積或層次低于該標準的,按實際情況計算。 (三)住宅房屋補償 1.經依法認定一戶有多處合法住宅的,應合并計算其住房面積(不含輔房)。原有合法住房審批人員另行審批建房的,應重新核定其住房面積。合法住宅以外的其它建筑、構筑物在規定期限內簽約騰空的,可以予以適當補助,最高不得超出該房屋建安重置評估殘值。被補償人在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公告后,進行裝修、翻(擴)建的不予補償,不作為安置依據。 2.被征收住宅補償和裝修補償價格按《桐廬縣縣城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基準價標準》結合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 3.擅自改變住宅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補償。被補償人在規定期限內簽約騰空的,可根據實際經營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4.被補償人必須如實提交戶籍和被拆遷房屋及附屬物的權屬等有關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村集體非住宅用房及其補償 村集體合法非住宅用房不作產權調換,由補償人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2倍、最高不超過3倍予以補償。補償人按照上述標準補償后,被補償人需要遷建的,由被補償人自行解決,補償人不再另行承擔遷建費用及停業期間的補貼,也不提供過渡用房。 六、安置方式 農戶合法住宅征收補償安置可以采用公寓房安置、貨幣安置、遷建安置三種方式。非農居民戶(世居戶)合法住宅征收補償安置采用公寓房安置、貨幣安置二種方式。補償人可根據區塊實際情況組合、混合搭配安置方式。 (一)公寓房安置 1.農戶公寓房安置 指由補償人提供公寓房安置被補償人的安置方式。被補償人根據補償人確定的房源選擇公寓房的,不再享受農村宅基地。 (1)安置面積及購買價:被確定為安置人口的,安置公寓房60㎡/人,按優惠價購買。未享受房改等住房保障政策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國家省市直屬國有企業正式在編人員被確定為安置人口的,按成本價購買。 (2)基本安置面積:被補償人家庭中安置人口購買的面積為基本安置面積。被征收住房面積超過基本安置面積部分,予以重置價結合成新2倍進行補償(不含裝修)。 (3)置換購房面積及購買價:被征收住房面積大于基本安置面積部分,基本安置人員可按綜合成本價置換購買安置公寓房,最多不超過30㎡/人。 (4)符合要求的安置人員可按規定購買車位,具體標準和購買辦法由補償人根據安置點的實際另行制定。 2.非農居民戶(世居戶)公寓房安置 非農居民戶是指不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實際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住房的非農居民家庭。其產權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房改等住房保障政策的,按證載(件)建筑面積以優惠價置換購買等量建筑面積的公寓房,置換面積最高不超過200㎡/戶,證載(件)建筑面積大于200㎡的,超出部分予以重置價結合成新2倍進行補償。其產權人或配偶已享受房改等住房保障政策的,需扣除享受的房改等補助,扣除標準應結合征遷時同期市場價值進行計算。 3.公寓房安置指標回購規定 選擇公寓房安置的被補償人在安置指標結清后提出書面申請,經補償人同意后,原則上在保留1套公寓房的基礎上,放棄實物安置指標的,由補償人按貨幣化安置單價回購剩余安置指標。 (二)貨幣安置 1.農戶貨幣安置 指補償人向被補償人提供貨幣化安置款,由被補償人自行解決居住用房的安置方式,同時被補償人應自愿放棄農村宅基地享有權。 (1)貨幣化安置款:根據住宅房屋貨幣化安置單價結合貨幣化安置面積進行計算,即貨幣化安置款=貨幣化安置面積×貨幣化安置單價-相應的公寓安置用房結算價款。 (2)貨幣化安置單價:根據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周邊普通商品住宅評估比準價格等因素評估確定。貨幣化安置單價應在被補償人所在村(社區)政務公開欄或其他適當的地點予以公告。 2. 非農居民戶(世居戶)貨幣安置 非農居民戶是指不屬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實際合法占有使用宅基地住房的非農居民家庭。其產權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房改等住房保障政策的,其貨幣化安置面積根據住房面積認定確定,但最高不超過200㎡/戶,超出200㎡的部分按貨幣化安置單價扣減綜合成本價予以補償(不含裝修)。其產權人或配偶已享受房改等住房保障政策的,需扣除享受的房改等補助,扣除標準應結合征遷時同期市場價值進行計算。 3.選擇貨幣化安置的,允許按市場價購買一套公寓房,同時在領取貨幣化補償款12個月內在桐廬縣城范圍內購買普通商品住宅的(含國有平臺房源),可給予一定的獎勵補貼,獎勵政策由補償人根據區塊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三)遷建安置 遷建安置是指由補償人根據規劃確定遷建安置點,被補償人按建設規劃新建住宅的安置方式,并由補償人負責做好安置點的基礎配套。確需采用遷建安置的區塊,須報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遷建安置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遷建安置面積 (1)宅基地安置面積:按桐廬縣農村村民建房管理相關規定等文件執行。 (2)基本安置面積:按宅基地審批占地面積最高不超過3.5層(規劃標準高度)確定。被征收住房面積超過基本安置面積部分,予以重置價結合成新2倍進行補償(不含裝修)。 (3)遷建安置的被補償人需提出申請,經鄉鎮(街道)審核審批同意。 (4)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地面積超過可審批占地面積的,超過部分按基礎配套成本補助被補償人。 七、獎勵政策及其他規定 (一)為實現“陽光”征收,順利推進項目實施,對積極配合征收補償工作的被補償人,實行獎勵政策。獎勵種類分為簽約獎、騰空獎、裝修保底獎、宅基地退還獎、調產安置獎、貨幣化安置獎、遷建安置獎、營業用房獎勵等。除以上獎項外,原則上補償人不得再另行設立其他獎項。 (二)拆除住宅用房,補償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并提供過渡用房,或者發放臨時過渡費由被補償人自行過渡。被補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過渡費;遷建安置的,過渡期自被補償人騰空房屋之月起至通知宅基地分配放樣之日后12個月止;公寓房安置的,支付從搬遷之月起至正式回遷安置公告之日后4個月的過渡費;過渡期限一般為36個月,補償人可以與被補償人在補償安置協議上協商暫定過渡期限,并先行按照暫定期限支付過渡費。 因政府原因使被補償人不能在約定過渡期內建成或完成安置的,超過期限的過渡費按兩倍發放,屬自身原因造成的,補償人不另行承擔過渡費。 被補償人搬家時,由補償人發放搬家、臨時過渡費。 八、有關事項 (一)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著力做好規劃、項目、資金保障,合理安排時序,主要實施步驟:立項報批(或編制征地成片開發方案)、出具規劃紅線、土地征收預公告、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宣傳發動、人房權屬調查、編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丈量評估、核實公示、簽約騰空、房屋拆除、補償實施、補償決定、司法強遷。 (二)補償人可根據本意見結合區塊實際情況實施模擬征遷。項目進場后擬簽訂征遷補償安置協議,模擬簽約率可由補償人確定,模擬簽約率不得低于92%,待模擬簽約率達到后再啟動依法征收程序,明確征收時間。同時,模擬征遷簽訂的補償協議正式生效。 (三)被補償人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應提供所涉及房屋不動產權證及建房批準文件等原件,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和產權證注銷有關資料,其房屋、土地相關權證實行統一登記注銷。 (四)補償人與被補償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地房屋補償協議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簽訂協議達到90%以上,取得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復后,由桐廬縣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按照征地房屋補償方案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五)拆除有產權、使用權糾紛或其它產權不明的房屋,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不能解決糾紛或明晰產權、使用權的,由補償人提出補償安置意見,報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批準后予以補償。補償前由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補償人對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六)本指導意見涉及的安置房優惠價、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營業用房成本價,貨幣化安置單價,購房款結算以及選房相關事項由補償人另行公布。 (七)各鄉鎮(街道)可根據本意見,考慮區域級差等因素,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內容應當包括:補償人、實施范圍、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簽約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實施步驟等,需報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審核,補償人超出本意見的實施方案或另行制定的配套政策需報縣政府同意后實施。征收過程中的補充政策應報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審核,經縣政府批復同意后實施。 (八)被補償人在原房屋產權、使用狀況等方面弄虛作假,騙取超面積安置或者超額補償的,按照《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九)縣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全縣征收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保障被補償人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規定,擅自提高征收補償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十)本指導意見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本指導意見施行前實施的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項目按原補償安置相關政策執行。 附件:1.桐廬縣征收縣城規劃區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相關費用標準 2.桐廬縣縣城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評估基準價標準 3.桐廬縣縣城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附屬構筑物評估補償標準 4.桐廬縣縣城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裝修評估補償標準 5.桐廬縣縣城公寓房安置價格體系 附件1 桐廬縣征收縣城規劃區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相關費用標準 一、搬家補助費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補償人屬農戶的,搬家補助費標準不超過每人800元;被補償人屬非農居民戶(世居戶)的,搬家補助費標準不超過每戶1600元;按兩次補償一次性支付。 二、臨時過渡費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被補償人需臨時安置的,由補償人按下列標準支付臨時過渡費。 1.被補償人自行解決臨時過渡房的,屬農戶的,其臨時過渡費標準為每人每月600元;屬非農居民戶(世居戶)的,其臨時過渡費標準每月按被征收合法住房面積9元每平方米計算。 2.由補償人提供臨時過渡房的,不支付臨時過渡費。 三、獎勵辦法 1.補償人應根據本指導意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獎勵種類,結合本區域實際以及不同的安置方式,制定具體獎勵種類和標準(虛擬計算人口除外)。具體獎勵標準應在征地房屋補償實施方案中明確。 (1)農戶獎勵辦法 選擇公寓房安置的,獎勵總額每人最高不超過11.5萬元;涉及整村征收項目的,可對基本安置人員設置營業用房獎勵政策,營業用房獎勵最高不超過每人7平方米,按成本價購買,統一落實到所屬村,由村集體經營管理,用于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所屬村委會或股份制經濟合作社提出書面申請放棄實物部分獎勵的,經補償人同意后以貨幣化方式統一補償到村集體。 選擇貨幣安置的,獎勵總額每人最高不超過7.5萬元,并可設置最高不超過貨幣化安置款10%的獎勵。 選擇遷建安置的,獎勵總額每人最高不超過7.5萬元,并可設置合法住宅建安重置評估補償總款(不含裝修)30%的獎勵。 (2)非農居民戶(世居戶)獎勵辦法 選擇公寓房安置的,給予合法住宅按重置價評估補償款總額(不含裝修)的30%和每戶13萬元。 選擇貨幣安置的,給予貨幣化安置款(不含裝修)10%和每戶9萬元。 2. 裝修保底獎勵:按住房面積每平方米700元獎勵;實際裝修超過每平方米700元的,按實際評估價補償。 3.安置房全裝修交付獎勵:選擇公寓房安置的,在征遷區塊內被補償人自愿選擇安置房全裝修交付達到80%以上比例的,補償人可給予適當的獎勵。 附件2 桐廬縣縣城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評估基準價標準 來源:桐廬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