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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拆遷律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區別是什么?老百姓需要注意哪些?關于征收國有土地 征收國有土地與征收集體土地一樣,需要依法定程序進行,關于征收程序,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首先必須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征收項目必須要符合相關的規劃或是計劃,結合實際的情況擬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并進行公布,征求老百姓的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另外,相關部門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還必須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于涉及被征收人較多的,還需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對于征收國有土地的補償標準,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當地公布的相關政策規定中同樣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條例》中的規定,征收國有土地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其中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的市場價格,具體補償是多少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除此以外,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征收國有土地的主體不是誰都可以的,只能是市、縣級以上部門,其他部門無權實施征收行為。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指出現某種法律事實時,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經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其實嚴格來講,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地方上也沒有具體的政策及規定,所以,自然也就沒有具體的收回程序,目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主要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需要給予適當的補償。但這里凱諾律師注意到,雖然法律法規上規定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給予老百姓補償,但從字面意思上來看,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給予老百姓多少補償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這點就與征收有很大的區別。 其次,關于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部門只能是自然資源部門,當然了,其在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需要報區人民政府,或是有權批準的人民政府批準。 不過,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凱諾律師認為,只適用于地上沒有建設合法房屋的情況下,對于土地上存在合法房屋的,一般只能通過征收來實現最終拿地的目的,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否則就存在以規避征收補償的情形。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提醒大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與征收國有土地是兩碼事,不僅存在主體上的不同,補償不同之外,所依據的法律、用地目的也是不同的,大家一定要對此注意。不過,無論是收回,還是征收,都需要給予老百姓合理、公平的補償,一旦發現補償不合理,或是相關部門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由規避征收程序、征收補償,那建議大家一定要盡快咨詢專業律師,并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