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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發布土地征收程序規定山西省發布土地征收程序規定 為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規定》共16條,包括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組織聽證、辦理補償登記、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落實補償費用、征地報批、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實施土地征收、土地交付、產權變更等。 《規定》明確,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含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包括調查時間、地點、程序、參加人員及相關要求)等內容。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并通過征地信息公開網絡平臺或廣播、電視、報紙等渠道予以公開。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等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數不得低于應當簽訂協議數的90%。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按我省有關規定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貼。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并送達被征收土地相關權利人,依法組織實施。來源: 山西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