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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哪些土地才會被納入在土地儲備范圍內呢?
近日,南寧市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工作,加強儲備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市場調控和保障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以及其他相關的政策規定,制定并發布了《南寧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下面我們就結合該辦法中的內容來給大家淺析一下。 一、關于土地儲備的范圍 根據《南寧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土地儲備: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收回、收購或在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成片征收、轉用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使用權的閑置土地; (三)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價款,依約退回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權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動工開發,依約收回的土地; (五)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經核準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收回使用權的土地; (七)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購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的土地; (九)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國有土地; (十)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非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需要變更用途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國有建設用地; (十一)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批準手續的土地; (十二)我市行政區域內未利用或無明確使用權人、無權屬爭議的國有建設用地; (十三)市人民政府通過置換取得的國有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應納入政府儲備的土地。 符合本條第十二項規定的國有建設用地,由土地儲備機構在公告不少于1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納入儲備土地庫管理。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成片征收的土地或是轉用的土地以及依法收回使用權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約定繳納土地價款,依約退回的土地、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等收回的土地都可以依法納入在土地儲備的范圍內。 實踐中,老百姓在遇到土地儲備的活動時,一定要及時地審查自己是否屬于土地儲備的范疇,倘若該土地自己依然享有土地使用權、有依法繳納土地價未,并沒有閑置等,那么卻在土地儲備過程中被收回,建議老百姓盡快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