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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區集體土地征地搬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雨城區集體土地征地搬遷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搬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雨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征地搬遷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工作。 第三條 雨城區人民政府統籌雨城區集體土地征地搬遷補償安置工作,負責組織實施雨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地搬遷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工作。 雨城區人民政府組織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開展轄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征地搬遷補償安置具體工作;雨城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財政、公安、民政、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做好雨城區集體土地征地搬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四條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體土地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情形之一且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五條 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雨城區需要征收土地的,雨城區人民政府在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居民)小組范圍內公開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預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六條 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內容應當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明確風險等級,提出化解風險的具體措施。 第七條 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綜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林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方案內容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訂后,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居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應當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期限,異議反饋的渠道、期限等事項。 第八條 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等相關資料辦理補償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補償內容以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的結果為準。 超過二分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修改后,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原途徑予以公告,時間不少于十日。 第九條 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條 雨城區人民政府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測算并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費以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等,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提出征收申請。雨城區人民政府完成征收土地預公告、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與聽證、征地補償登記與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等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發布征收土地公告。雨城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居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送達。 第十三條 對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依法補償安置后,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交付土地,不得阻撓。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雨城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按照省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征收土地上的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的《雅安市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中雨城區的標準給予補償。征收土地上的青苗、零星林木和成片林木,包干價不得超過10000元/畝的標準給予補償或按照雅安市青苗、零星林木、成片林木補償標準據實清點給予補償,由被搬遷戶自行選擇一種補償方式,不得重復補償。 第十六條 集體土地上被搬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認定,應以不動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證登記載明的面積為準。權證登記載明之外或未辦理相關合法權證的房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區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單位共同認定。 第十七條 經認定的被搬遷房屋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復的《雅安市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中雨城區房屋重置價標準給予補償;被搬遷的農村村民選擇房屋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的,在基本居住面積內不享受原房屋重置價補償。 第十八條 具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個體工商戶,對其合法建筑的底層實際經營面積,按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被搬遷戶的水、電、天然氣、廣電戶頭等附屬設施補償按照征收時的收費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 征收土地中,對下列情形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木等,以及搶搭搶建的地上建(構)筑物等; (三)其他依法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條 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前,在被征收土地范圍內具有合法房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納入住房安置人員: (一)已登記確認在冊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 (二)本條第(一)項人員的初婚、喪偶再婚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離婚再婚滿三年(以結婚登記時間為準)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已登記確認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 (三)原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在校學生(學前教育、小學、中學、高中、中專和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讀學生),其父母至少一方現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四)原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刑人員; (五)原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因征地農轉非將戶籍遷出,未享受過征地搬遷住房安置政策的人員(僅限本人納入安置); (六)被搬遷戶家庭中,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出生的嬰兒,待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和戶籍登記資料后予以安置。 第二十二條 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納入住房特殊解決人員: (一)原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非因征地農轉非原因戶籍遷出,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合法宅基地房屋的人員; (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安置人員的初婚、喪偶再婚及其未成年子女,離婚再婚滿三年(以結婚登記時間為準)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征地搬遷時未取得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或未將戶籍遷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受宅基地而未享受宅基地,在全征全轉時經公示無異議后納入住房特殊解決人員(僅限本人納入安置)。 住房特殊解決人員可以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在政府提供的房源中購買35平方米/人(含公攤面積)的基本住房,與被搬遷戶家庭一并選房;或享受一次性貨幣補償,補償金額=(基本居住面積單價-1000元/平方米)×35平方米。 住房特殊解決人員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購房過戶稅費、裝修補貼、搬家補助費、物管費補貼、過渡費、獎勵費等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安置: (一)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后將戶籍遷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但是實際上不享受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權利的人員,即各種原因“空掛”戶籍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以及上述人員在離職或退休后戶籍遷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三)已享受過征地搬遷補償安置政策的人員,以及其家庭新增人員(享受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政策的除外); (四)享受過福利分房、集資建房等政府住房優惠政策的人員; (五)回原籍落戶的軍隊轉業干部、士官等已按國家政策進行安置的; (六)有房無戶人員。戶籍未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的房屋,對經認定的房屋按照雅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中雨城區房屋重置價標準給予補償,不享受安置; (七)其他依法不予安置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住房安置人員,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房屋安置或者貨幣補償安置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安置方式根據不同的區域和規劃確定。 (一)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 按照宅基地管理相關規定重新安排宅基地給住房安置人員自行建房,宅基地面積按四川省相關規定執行,新建房屋規劃建設應符合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 1.集中統規自建安置。 集中統規自建安置點的基礎設施由雨城區人民政府承建。 2.分散安置。 按照10000元/人的標準給予建房宅基地調地補助,按照25000元/人的標準給予建房場平和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對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人員,按照1000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裝修補貼。 (二)房屋安置 1.住房安置人員按照35平方米/人(含公攤面積)的基本居住面積標準選擇安置房,基本居住面積在被搬遷房屋合法住房面積中抵扣(原面積不足抵扣的,只抵扣原面積),在基本居住面積內被搬遷戶不支付購房費用,也不享受原房屋重置價補償。 若不能滿足居住需求,住房安置人員可按住房建安成本平均價購買人均不超過10平方米(含公攤面積)的安置房。 2.因戶型不匹配,所選的安置房面積超過45平方米/人(含公攤面積)的,其超出部分由住房安置人員自行購買。 3.對選擇房屋安置的人員,按照2500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購房稅費、裝修等后續費用補貼。 住房建安成本平均價由雨城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示。 (三)貨幣補償安置 1.政府向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人員每人給予一次性基本居住貨幣補償費,由住房安置人員自行購房。基本居住貨幣補償費=基本居住面積單價×35平方米+(基本居住面積單價-住房建安成本平均價)×10平方米。 基本居住面積單價標準由雨城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公示。 2.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人員按照120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物管費補貼。 3.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人員,按照2500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購房稅費、裝修等后續費用補貼。 第二十五條 住房安置人員可以在征地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安置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進行安置;除特殊情況外,安置方式原則上以宅基地為單位進行選擇,其家庭成員不能分別選擇不同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六條 選擇房屋安置方式的,房屋權證辦理產生的相關費用,按照相關規定收取。 第二十七條 按時搬遷房屋的住房安置人員,按照600元/人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搬家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過渡安置由住房安置人員自主過渡。 選擇集中統規自建安置的,過渡期從被搬遷房屋騰空并實際交房之日起計算,至取得宅基地之日后6個月終止。過渡期12個月(含12個月)以內的,過渡費按照400元/人·月的標準計發;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部分,過渡費按照800元/人·月的標準計發。 選擇分散安置方式的,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費按照400元/人·月的標準計發。 選擇房屋安置的,過渡期從被搬遷房屋騰空并實際交房之日起計算,至通知交付安置房之日之終止。過渡期12個月(含12個月)以內的,過渡費按照400元/人·月的標準計發;過渡期超過12個月的部分,過渡費按800元/人·月的標準計發。 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過渡期為12個月,過渡費按照400元/人·月的標準計發。 第二十九條 為鼓勵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積極配合征地搬遷工作,雨城區人民政府制定征地搬遷獎勵實施方案。 第五章 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 被征地農民的相關社會保障按照四川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雨城區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干擾、阻礙征地搬遷補償安置工作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貪污、侵占、挪用、截留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它相關費用,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搬遷補償安置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頒布之日前,在雨城區已實施的征地搬遷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本辦法頒布之日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已取得征地批復暫未實施的征地項目補償安置內容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單位研究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雨城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來源: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