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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征地遇上相關部門以租代征?需要注意,合法的占地行為必須要有這個文件征收農村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的)想必大家都知道,需要辦理相關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但是這個辦理征地手續的時間往往會花費很長一段時間,有的是一、兩年,有的甚至比這更久。所以,個別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建設項目,或是其他相關的征地拆遷項目,能為了早點實現最終的征收目的,便會以其他方式試圖實際占用農民老百姓的土地。 比如我們常見的就有以租代征。以租代征這種情況在征地拆遷中非常多,從字面意思來解理解就是,農民的土地被村委會以土地流轉的方式租賃給相關部門或是征遷單位,讓相關部門實際并永久性的占用該土地,然后,相關部門或是征遷單位承諾每年給予多少租金。 近日,河南的一位當事人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其在河南當地擁有合法的承包地,后來相關部門要擴寬道路,也發布了相關的文件,李某本以為在此次征收過程中會獲得一定的補償,但誰曾想,相關部門并非是想通過征收來實際占用土地,而是決定以租賃的方式將其所在村莊內的部分土地占用,過了一段時間之后,相關部門就租賃土地一事與村委會簽訂了相關的協議。 但相關部門與村委會的這一行為并沒有經過村民,是他們擅自決定的行為,而且,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家土地已經被村委會以租賃的方式流轉出去了,最主要的是,雙方約定每年會給每戶一定的土地租賃補償費(大概只有一千多元左右)。關于相關部門與村委會的這一行為,李某并沒有認可,其認為,相關部門因公共利益需要(修路),占用自家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來說,應當要以征收的方式進行,可是相關部門卻以土地租賃的方式,這顯然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倘若真按照以租賃代替征收,實現最終的占地目的,那將會對其造成很大的損失。 事實上,李某說的并沒有錯,李某所遇到的占地行為是典型的“以租代征”,結合實踐過程中的來看,相關部門很有可能就是想通過“以租代征”的方式來規避法定的征收程序(原因我們已經在前提有所提到)或者是說想通過“以租代征”的方式來減少給予老百姓的補償,降低建設項目的成本。不過,無論其是哪種目的,以租代征肯定是不合法的。 此時,可能就會有人問,《土地管理法》中并沒有明確地對以租代征作出規定,以租代征怎么就不合法了? 對此,凱諾律師認為,關于以租代征,雖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并沒有對此作出規定,但《國土資源部關于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中卻有明確的規定,在該通知中明確指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受讓、租用等方式違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用于各類非農業建設。。不僅如此,一些地方的法律法規上同樣也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這里就不再一一地列舉出來了),這就足以證明,以租代征是不被認可的,是違法,更是侵害老百姓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當大家遇到土地被相關部門占用時,一定要及時地去了解具體的情況,一旦發現相關部門以租代征或是在未拿到征地批復的情況下,便強行占用承包地,老百姓一定要及時地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這也是我們經常說的一種救濟方式。一般一個合法的占用土地行為肯定是經過了以下一個重要程序 未規避具體的征收程序,依法辦理了征地批復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經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簡單點來理解就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相關部門確需要占用老百姓的土地時,需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依法履行土地征收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的意見、聽證會、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支付征地補償費用等前置程序,在履行完這些前置程序之后,還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等拿到相關的審批手續,即征地批復、發布征地公告之后,那么,才可以正式啟動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中,征地批復是一個必不可少的文件,且也是審查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一個重要文件,如果沒有這個文件,無論還有沒有實際占用土地,其征收行為都是不合法的。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表達的是,以租代征、未批先占都是違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尤其是以租代征,很大程度上侵害了農民老百姓的利益。所以,廣大老百姓在遇到以租代征這種占地行為時,一定要對此提高警惕,避免自己的權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