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征地拆遷糾紛律師:征地拆遷補償原則是什么?在農村土地征收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中,當看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標準后,或是在具體的補償安置工作落實時,相信絕大多數被征收人都會有一個很直觀的感受,那就是“拆遷補償怎么這么低”拆遷補償低,拆遷補償不合理,導致許多被征收人就會對征收方拿過來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視而不見,直接拒絕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相關部門來提高拆遷補償。 事實上,想必大家應該也都知道,《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了補償原則。所以,大家在看到補償標準后,可以依據以下兩個原則來判斷補償是否合法,如果補償不合理,明顯低于以下兩個征收原則,則需要弄清楚補償低的原因。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原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原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也就是說,集體土地征收中,補償是不可以低于被征地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的,這是最起碼的,而國有土地征收中,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則是不可以低于征收決定作出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倘若周邊每平方米為6千元,那起碼也得按照這個價格進行補償,否則就對被征收人不公平,補償就不合理)。 因此,凱諾律師建議大家,在補償明顯不合理時,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先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千萬不要委曲求全,否則就會對自己非常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