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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拆遷補償低的原因有這三點原因在實踐征地拆遷過程中,你的補償為什么會比較低呢?下面凱諾律師就結合辦案經驗來告訴大家 一、補償項目有遺漏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補償項目有遺漏是非常多見的,其中常常被遺漏的補償項目就有宅基地本身的補償;院子、空地的補償,裝修費,還有征收非住宅房屋時產生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以及獎勵費、補助等,這些都是最容被忽略掉的。 這里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土地征收中,宅基地也有補償的,而且是和房屋的補償分開的,如果只給予房屋的補償,卻沒有宅基地的補償,那補償肯定就會比別人少了。另外一點就是,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附帶的院子,還是農村房屋附帶的院子,一般作為房屋的組成部分,也是有拆遷補償的,這一項同樣也經常被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不納入在補償范圍內,這其實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停產停業損失費那就更不用說了,因征收造成企業不能生產的,相關部門必須要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或是名義拒絕將上述補償項目納入在評估或是補償范圍內,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如果有必要,一定要盡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盡快針對相關部門的行為提起行政復議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只提供一種補償方式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很明顯法律法規上賦予了廣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有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被征收人可以就貨幣補償、產權置換及提供宅基地建房任意選擇(不過,很多拆遷項目并不具備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這一條件,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可是實踐過程中,有的征收方在補償方式上卻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即以上兩種或是三種補償方式只提供其中一種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這顯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尤其是在城中村改造以及環境整治等這類項目中,僅提供一種貨幣補償的情況并不少見。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雖然集體土地征收中,尊重農村村民意見(就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來說)并不等同于就是明確賦予了村民自主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但是如果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間,被征收人對補償方式提出了意見,那么,相關部門應當要保障被征收人選擇這一補償方式的權利,如果僅以貨幣補償方式的形式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那日后如果被征收人領取了補償款,定會導致被征收人買不起房,從而讓被征收人越拆越窮。 因此,實踐過程中,如果相關部門只提供一種補償方式,建議被征收人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間一定要提出來的,提出之后,倘若相關部門置之不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60天內盡快提起行政復議或是在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保障自己的權益。 三、評估漏洞大 評估報告是可直接作為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依據,所以在評估階段,往往會出現很多的漏洞,有的相關部門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就會在評估機構的選定、評估流程等各個環節做手腳 ,因此,在評估階段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積極地參與到其中,該由自己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時候,一定要積極地與大家一起討論決定評估機構,在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一旦發現評估流程不對,評估機構工作人員未入戶查勘等,那應馬上向有關部門反映。 另外,對于已經出具評估報告的,如果對評估報告不滿意,千萬不要拖著,要及時地針對評估結果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如果對復核結果不滿意,盡快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倘若對鑒定結果仍不滿意,并收到了補償決定,那應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如有必要,可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針對補償決定提起復議、訴訟等程序,依法撤銷該補償決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