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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征收方沒有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法院這么判!房屋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簽訂補償協議后,應當要遵守約定,信守承諾,依法及時地履行補償職責,落實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 但實踐中,總有個別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等被征收人交完房屋并將房屋拆除后,往往以各種理由毀約、違約,不給予的補償,甚至是完全不履行其法定補償職責,那么,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應該要怎么辦呢?我們來看看寧某某是怎么做的 寧某某在甘肅定西有房屋,后來被征收。2013年10月,相關部門與寧某某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協議中約定了具體的補償事宜。隨后,寧某某將被征收房屋騰空并交給征收部門,并在其后拿到了兩套房產,但是剩下的四套房產一直未交付。 寧某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隨后委托了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判令相關部門交付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的四套房產,如果不能在判決生效后交付上述房產,則按市場價格賠償,并承擔相應的違約金。 針對本案,一審法院判決相關部門在判決生效后的三十日內向寧某某交付已竣工的三套房產,對于尚未竣工的房屋,由相關部門用同等位置、面積的房屋給予置換,差價按補償安置協議中的執行,并賠償寧某某xx萬元違約金。 一審法院判決后,寧某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房屋所在區域房屋價格呈上漲趨勢,遲延交付不存在交易機會喪失帶來的價格損失。以房屋租金收益計算損失,較為客觀合理。關于房屋遲延交付的租金收益損失,既要考慮房屋所在區域租金水平,也要考慮房屋達到相應租金水平尚需出租人裝修投入等成本因素,還要考慮適度體現違約金的懲罰功能,結合雙方在庭審中陳述的房屋所在區域的租金水平,確定以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租金收益損失計算違約金。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判決相關部門向寧某某交付剩余的四套房屋。已竣工的三套房屋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尚未竣工的要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履行。同時相關部門需要向寧某某支付違約金xx萬元,該違約金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另外,相關部門還需要向寧某某每月支付違約金1006元,當月底前付清,至判決確定的未竣工房屋履行期內的實際交付之日(實際交付之日計期不足一月的,按一月支付)。 實踐中,類似于寧某某遇到這種情況非常多,但是在廣大被征收人遇到后,被征收人也不要著急,緊張,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的法規政策中規定,房屋征收應當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先補償、后搬遷并非指的是簽訂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就要立馬交出房屋搬遷,而是必須要在補償到位之后才需要按照協議中約定的搬遷。 因此,在補償安置未履行或是未完全履行的情況下,征收方便強迫被征收人搬遷那則是不合法的,此時被征收人可以拒絕搬遷,避免搬遷之后無處可去或是他們毀約,不履行協議義務。 另外,凱諾律師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拒絕搬遷后,或是搬遷之后征收方毀約沒有履行補償安置協議,不給予補償,不交付安置房等,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時地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反映之后,如果有關部門未處理,或是仍然補償安置仍然沒有落實,那么,就需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