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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市轄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轄區范圍內(不含武鳴區、廣西-東盟經濟技術開發區)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以下簡稱“征地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轄區范圍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市發展改革、住建、財政、人社、農業農村、行政審批、公安、司法、教育、工信、綜合執法、文廣旅、市政園林、市場監督、民政、環保、國資委、水利、林業、稅務、信訪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ㄒ唬┌l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二)審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ㄈ⿲彾ㄕ鞯匮a償安置方案并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四)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ㄎ澹┳鞒稣鞯匮a償安置決定; 。┳鞒鲐熈罱怀鐾恋貨Q定; 。ㄆ撸┖硕ㄕ鞯夭疬w安置人口并予以公告; 。ò耍⿲徍恕墩鞯匮a償安置協議》及核準批復文書; 。ň牛┴撠煱仓梦飿I建設并核定建設安置物業成本; 。ㄊ┴撠煂w經濟組織安置物業的經營、出租等進行指導和管理; 。ㄊ唬┴撠煂w經濟組織安置留用地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城區、開發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以下工作: 。ㄒ唬⿺M定征收土地預公告并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核發布; 。ǘ⿲φ鞯匮a償安置方案進行復核; (三)組織開展征地聽證; 。ㄋ模⿲φ魇胀恋胤桨高M行復核; (五)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進行復核; 。⿲ω熈罱怀鐾恋貨Q定進行復核; 。ㄆ撸┙M織開展征地報批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城區、開發區征地機構是本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單位,受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委托,負責以下工作: 。ㄒ唬┙M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 (二)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開展聯合審查論證; (三)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ㄋ模┲笇ы椖壳捌趯嵤﹩挝晦k理補償款預存手續; 。ㄎ澹┙M織征地協商并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M定征收土地方案; 。ㄆ撸⿺M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ò耍⿺M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九)發出履行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催告書或履約催告書; 。ㄊ┱{查核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涉及的每戶人均被征收土地面積等情況; (十一)開展征地成本結算,負責核算建設安置物業費用,并列入項目征地成本; 。ㄊ┱碚鞯貦n案并錄入南寧市征地拆遷信息管理系統。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工作職責,或者受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委托,負責以下工作: 。ㄒ唬╅_展征地補償登記、調查等工作; (二)協助征地范圍內房屋和地上附著物清理; 。ㄈ┱{查核實被征地農民身份、年齡、戶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狀態、是否符合享受養老保險補貼條件等情況; (四)對符合宅基地安置條件的按程序辦理宅基地審批事項; 。ㄎ澹┍O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開等情況; (六)協助征地補償安置糾紛處理。 第九條 村委會、社區居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在實施項目征地前,項目前期實施單位應當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一次性足額劃入政府指定的財政專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納入項目征地成本。具體按自治區及我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征收集體土地成本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建設安置物業費用、土地報批費用、相關稅費、征地拆遷工作經費等。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嚴格按征地程序規定開展土地征收工作。 第十三條 城區、開發區征地機構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下列與征地補償有關的工作: (一)擬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等情況的調查; 。ǘ⿺M征收土地上青苗、房屋和其它建(構)筑物等地上附著物的清點丈量(測量); 。ㄈ⿺M征收土地地上房屋和其它建(構)筑物的不動產登記、住宅房屋結構、住宅房屋拆遷涉及的補償安置人口等情況的調查。 城區、開發區征地機構應當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委托單位的工作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項目用地獲得批復后,涉及土地權屬爭議未解決,短時間內難以調處確權且用地緊急的,在做好證據保全的前提下,可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協調先行讓地施工,或由城區、開發區征地機構與土地權屬爭議雙方共同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并提存征地補償款,待調處完成后,按調處結果或最終的調處決定撥付征地補償款。提存補償款產生的費用納入項目征地成本。 第十五條 對已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土地,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在完成征地補償后15日內,向市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囑托文件,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注銷登記。 對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不動產已設定地役權、居住權、抵押權等權利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督促權利人主動申請注銷登記或變更登記。 對被征收集體土地上已辦理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權利登記的,被拆遷人應在完成拆遷補償后15日內主動申請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主動申請不動產注銷登記存在困難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在完成拆遷補償后30日內,向市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囑托文件,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城區、開發區征地機構應當協助項目前期實施單位開展項目用地范圍內電力(含高、低壓)、通信(基站)、光纜、供水、供油、供氣等管(桿)線類的遷改工作,具體由項目前期實施單位與相關權屬單位對接實施,遷改費用由項目前期實施單位承擔。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七條 征收集體土地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價補償,征地區片綜合價格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對象為土地所有權人。 農村村民住宅、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八條 市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以行政村、社區、園藝場為單位劃分為四個征地區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根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征地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乘以相應區片、地類的征地區片綜合價格計算。 第十九條 征收產業安置留用地的,按照評估價貨幣補償或置換物業兩種方式之一給予補償安置: 。ㄒ唬⿲嵭性u估價補償。應根據批準用途進行評估。需對地上房屋一并進行補償的,評估按照房地一體化方式實施,評估程序和實施辦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關規定執行。 房屋補償單價已包含評估范圍內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價值,不再另行支付征地補償費。 。ǘ┲脫Q物業。產業安置留用地上合法房屋選擇置換物業的,按同性質等價值給予置換。 第二十條 征地補償中涉及地上附著物需要評估的,評估機構由城區、開發區征地機構和被征收人共同在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城區、開發區征地機構通過采取搖號方式或抽簽方式確定。 地上附著物補償的評估時點,原則上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作為評估時點,具體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地上附著物評估結果需要評審的,評審專家可從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一條 對下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ㄒ唬┙浾J定屬于違法建(構)筑的; (二)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 (三)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搶栽、搶種的部分; (四)未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部分; 。ㄎ澹┏^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渌、法規等規定的違法建(構)筑物。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依法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國有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參照相鄰行政村所在區片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征地安置 第二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因征地需要安置的,按征地面積5%的比例核定產業安置留用地面積,但征地安置人員人均產業安置留用地面積最高不超過60平方米。 產業安置留用地面積以產業安置留用地指標方式兌現,不再安排實物留用地安置。 第二十四條 產業安置留用地指標可以選擇折算貨幣、置換物業、實物補助、自謀職業補助四種方式之一兌現: 。ㄒ唬┱鬯阖泿。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選擇產業安置留用地指標折算貨幣方式補償的,折算價格參考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折算貨幣補償之日被征收土地范圍所處地段、相應用途國有出讓建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50%綜合確定。 。ǘ┲脫Q物業。選擇置換物業方式安置的,置換的物業原則上在本轄區同地段內選擇,在具備置換物業類型的情況下,集體經濟組織可選擇下列三種物業類型之一: 1.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商業用房; 2.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酒店用房(含寫字樓、辦公用房); 3.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工業用房(含倉儲、物流用房)。 產業安置留用地指標兌現方式為:人均40平方米產業安置留用地面積兌現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商業用房(或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酒店用房、或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工業用房),計算公式為: 產業安置物業總面積=(產業安置留用地面積÷40㎡/人)×人均所置換物業類型的面積。 集體經濟組織在辦理產業安置物業(含商業用房、酒店用房、工業用房等)不動產登記時,產生的契稅、印花稅、物業維修基金和不動產登記費列入征地拆遷安置成本,由市財政據實補助。 物業管理費等其他費用由集體經濟組織繳納。 符合產業安置條件的,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另行簽訂產業安置物業協議。 產業安置物業必須以集體資產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持,不得轉讓。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已享受過產業安置政策待遇的,應扣減已享受過的產業安置留用地指標。 (三)實物補助。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可選擇將產業安置留用地面積以實物補助的方式置換為住宅用房,產業安置留用地面積在本轄區同地段內置換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宅用房,計算公式為: 住宅用房實物補助面積=(產業安置留用地面積÷40㎡/人)×35㎡/人。 通過實物補助方式置換的住宅用房必須以集體資產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持,不得轉讓。 。ㄋ模┳灾\職業補助。被征地安置人員選擇自謀職業補助方式的,按12萬元/人的標準支付自謀職業補助,列入項目征地成本,同時扣除其產業安置留用地指標。 第二十五條 為妥善解決安置遺留問題,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保留實物留用地安置: 。ㄒ唬2021年2月1日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取得規劃定點但未辦理供地手續的; (二)2021年2月1日前,未取得規劃定點但市人民政府已明確同意采取實物留用地方式安置的; (三)2021年7月1日前完成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且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累計被征收農用地面積達到60%(含)以上,協議經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核生效的。 上述實物留用地包括產業安置留用地和住宅安置留用地。 產業安置留用地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在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不超過40平方米的標準安排;住宅安置留用地按拆遷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住宅用地和5平方米配套公益項目用地的標準予以核定。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規定的,實物留用地可按國有劃撥或國有出讓方式供地。 按國有劃撥方式供地的,土地劃撥價款按土地取得實際成本扣減政府應承擔的費用后據實收取,由實物留用地使用權人承擔。 住宅安置留用地面積不足3000平方米而無法獨立選址的,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采取整合相同征地區片村(組)住宅安置留用地指標一并安置。確因條件限制,住宅安置留用地面積無法達到3000平方米的,按折算貨幣方式給予補償。 實物留用地的容積率、建筑限高等規劃指標按片區控規進行控制。 實物留用地涉及征收土地的,由城區、開發區土地儲備機構作為項目前期實施單位開展土地收儲工作。 實物安置留用地的開發、建設、管理按我市相關規定執行。其中,產業安置留用地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標準自持相應的產業安置物業后,剩余物業若需上市交易的,其對應的國有劃撥土地須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實物留用地上的房屋拆遷、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含管線遷移)、土地報批、養老保險、“三通一平”(通水、通電、通路、場地平整)等費用由政府承擔。 屬于城區范圍內的項目由市、城區兩級財政按項目所處片區土地出讓收益分成比例分擔;屬于開發區范圍內的項目由開發區管委會承擔。 第五章 征地安置人員認定 第二十八條 征地安置人員是指在政府征收集體土地時符合征地安置人員認定條件并給予產業安置的人員。 征地安置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認定條件: 。ㄒ唬┱魇胀恋仡A公告發布當日戶籍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ǘ⿹碛修r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 。ㄈ┫碛型恋匮a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資格; (四)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分配資格; 。ㄎ澹┏袚w義務; (六)《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時仍在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二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納入征地安置人員范圍: 。ㄒ唬┰瓚艏诒徽鞯丶w經濟組織,因接受高等教育或中等職業教育將戶口遷出,正在接受高等教育或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 (二)原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因在部隊服役將戶口遷出,正在部隊服役的軍(警)人員[不含軍(警)官和可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士官]; 。ㄈ┰瓚艏诒徽鞯丶w經濟組織,因在監獄服刑將戶口遷出,正在監獄服刑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條 征地安置人員資格審核截止時間原則上以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為準,具體由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結合安置工作實際確定。征地安置人員資格審核截止時間后的新增人口不納入征地安置人員范圍。 第三十一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至征地安置人員資格審核截止時間前,以下幾類新增或戶籍遷移人員,可納入征地安置人員范圍: 。ㄒ唬┍徽鞯剞r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新生子女; 。ǘ┡c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的配偶,從未享受過征地安置政策待遇,并已將戶口遷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未成年子女,從未享受過征地安置政策待遇,因投靠父母將戶籍遷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四)屬于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接受高等教育或中等職業教育將戶口遷出,畢業后由學校、人才市場、公共集體戶將戶口遷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安置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城區、開發區征地機構應建立和完善征地安置人口數據庫,并將相關數據錄入南寧市征地拆遷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人員不納入征地安置人員范圍: (一)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ǘ┮严硎苓^征地安置政策待遇的人員。 第六章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住宅房屋的用途、面積應當以不動產登記、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為準。 不動產登記存在與房屋實際情況不符等問題的,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函告市不動產登記部門,經調查屬實的,由市不動產登記部門根據不動產登記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對沒有辦理不動產登記等權屬證書的住宅房屋,經城區、開發區征地機構核實確屬一戶一宅的,按照定額方式給予認定補償,具體認定補償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拆遷集體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按以下四種方式之一予以補償安置: 。ㄒ唬┰u估價補償安置。被拆遷人選擇自行安置的,其合法的住宅房屋拆遷實行評估價補償。 。ǘ┱笇r貨幣補償安置。被拆遷人選擇購買市場化建設或政府建設安置房安置的,其住宅房屋拆遷實行政府指導價貨幣補償。被拆遷人按政府確定的銷售價格可申請購買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安置房。 被拆遷人家庭的房屋拆遷補償款確實不足以購買該家庭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積安置房的,不足部分由項目前期實施單位給予補助,列入項目征地成本,但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購買其他安置住房。 。ㄈ┲刂脙r補償安置。對位于第三、第四區片線性工程項目征地涉及的少數住宅房屋拆遷,當地不具備市場化建設或政府建設安置物業條件的,實行重置價補償,給予宅基地安置,由被拆遷人自行建設,并給予基礎設施配套補助。 需安排宅基地的數量按被征地村民小組(隊、屯)中符合拆遷安置條件總戶數的10%安排,超過10%比例的,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統一采取市場化建設或政府建設安置物業給予安置。 采取宅基地安置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程序辦理宅基地審批事項,產生的費用納入項目征地成本。 被拆遷住宅房屋雖位于第三、第四區片,但屬統征統儲或整村拆遷的,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采取市場化建設或政府建設安置物業給予安置。 。ㄋ模┊a權調換安置。被拆遷人可申請將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調換人均不超過6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安置房,調換比例為:框架結構1:1.1;磚混結構1:1.0;磚木結構1:0.9。產權調換后剩余的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按相應房屋結構和土地級別給予政府指導價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 采取評估價補償的,被拆遷住宅房屋參照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評估確定的分類評估補償單價,根據不動產登記證載建筑面積或按一戶一宅認定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核算拆遷補償費用。 評估按照房地一體化方式實施,房屋評估補償單價已包含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價值,但需扣除房屋占地部分的征地補償費。 實行評估價補償的,不再適用其他安置方式。 第三十六條 采取政府指導價貨幣補償的,城區、開發區征地機構應當根據相應房屋結構和土地級別的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指導價格標準,結合被拆遷住宅房屋不動產登記證載建筑面積或按一戶一宅認定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核算補償金額。 被拆遷房屋采取政府指導價貨幣補償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標準給予征地補償。 第三十七條 采取重置價補償安置的,根據相應建筑結構房屋拆遷重置價格標準,結合被拆遷住宅房屋不動產登記證載建筑面積或按一戶一宅認定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核算貨幣補償金額。 被拆遷房屋采取重置價補償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體建設用地標準給予征地補償。 第三十八條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需要評估的,評估機構由城區、開發區征地機構與被拆遷人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城區、開發區征地機構通過采取搖號方式或抽簽方式確定。具體做法可參照國有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住宅房屋拆遷的評估時點,原則上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作為評估時點,具體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九條 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遷,被拆遷人符合安置條件且無它處住宅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給予安排臨時過渡。 被拆遷人的房屋搬遷補助費和臨時過渡補助費等相關費用納入項目征地成本。 第四十條 被拆遷人的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因住宅房屋拆遷需要轉學的,由城區、開發區征地機構出具證明,教育部門根據被拆遷人的實際住址,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 第七章 安置物業的建設和資金來源 第四十一條 對實行政府指導價貨幣補償安置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采取以市場化建設為主、政府建設為輔的兩種模式建設安置物業(含產業安置物業和住宅安置物業): 。ㄒ唬┦袌龌ㄔO 市場化建設可采取土地出讓、房票、以購代建三種方式落實安置物業。 1.土地出讓。即通過土地公開出讓方式,由土地競得人負責建設安置物業。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出讓地塊情況、安置人數、安置物業需求等情況,做好出讓地塊配建安置物業的測算工作,并擬定安置合作協議書和建設合作協議書。發布土地出讓公告時,安置合作協議書與建設合作協議書一并公告,由競得人在土地成交后與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當場簽訂。 2.房票。即被拆遷人選擇購買普通商品住房作為安置住房,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依照相關規定發放房票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優先使用房票結算購房價款的安置方式。 需實行房票安置的,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制定房票安置實施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建、稅務等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房票安置的相關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本轄區內拆遷安置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按項目分類統計選擇房票安置方式的安置人數、安置面積、戶型及房屋結構、樓層等需求信息,發布房源需求信息,做好房源的籌集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可通過競爭性談判、磋商等方式與房開企業簽訂《安置房團體籌集協議》(應含房票結算、預約價格、預約期限、退出機制等內容),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安置房團體籌集協議》約定條款須和補償安置協議書的購房內容相一致。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結合原址被拆遷住宅房屋或就近安置小區的建設成本(土地成本、住建部門核定的建設安置房成本等)、項目所在片區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等因素,根據被拆遷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情況以及轄區經濟發展水平測算房票價值,并組織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等單位共同審核確定。 被拆遷人使用房票選擇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須和房開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備案。房開企業憑與被拆遷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房票向項目屬地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申請辦理房票價值結算。 房票是給予被拆遷安置人購買安置房的憑證,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印制、發放、登記、使用、核銷、房源籌集、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書、結算、獎勵等事項。 房票僅作為被征拆人購買安置住宅的憑證,不得套取現金。房票權利人出現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情況的,其合法繼承人、監護人可以繼承。 被拆遷安置人使用房票支付購房價款,房票價值不足支付購房價款的,不足部分由被拆遷人自行支付補足;房票價值超過購房價款的,結余部分可用于購買車位、商鋪。被征拆人需將剩余房票價值兌換現金的,原則上不能超過本房票價值5%的金額。 3.以購代建。即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采取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含商業用房)方式落實安置物業。 實行以購代建安置的,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制定本轄區以購代建安置實施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建、稅務等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以購代建安置的相關工作。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定以購代建安置物業的需求情況后,通過公開招標程序向社會發布購房公告,公開邀請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他普通商品住房合法持有人報名參與。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與符合報名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逐個進行價格談判,購買安置房的價格主要由項目開發成本、稅費、合理利潤等3項組成。在滿足安置條件和服務需求的前提下,應以價格最低的房源作為首選房源。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談判結果,編寫購買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購買方案應當明確購買樓盤、時間、戶型、房號、套數、價格、資金支付、差價結算、稅費繳納等有關事項。 購房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與中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房屋買賣意向協議》,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及違約責任!斗课葙I賣意向協議》應明確所購房屋的戶型、面積、價格、交房標準、選房規則、購房款繳納與監管、風險承擔、退出機制、交驗房辦法和附屬設施要求等事項。 安置房源確定后,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分配安置房源,與被拆遷安置人簽訂《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充協議》,明確安置房屋的面積、戶型、稅費繳納、差價繳納等事項。 被拆遷安置人憑《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充協議》及有關材料,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有關約定繳納相關購房價款。 房地產開發企業憑《房屋買賣意向協議》、《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充協議》、《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等相關材料向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申請辦理結算。 。ǘ┱ㄔO 采取協議出讓或國有劃撥方式供地,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建設。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征地任務和安置人數,負責編制安置物業建設計劃。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情況下,按照“相對集中、規模適度、方便就近”的原則確定具體選址。 安置物業建設計劃應包括項目安置人數、用地規模、項目選址、建設規模、投資規模、建設模式、建設標準、戶型、項目業主單位選擇、建設時限、安置物業成本估算、市政配套設施建設計劃等。 政府建設安置物業項目采取國有劃撥方式供地的,土地劃撥價款按項目用地的實際取得成本計收,包括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土地報批費用等,列入建設安置物業項目成本。 第四十二條 安置房的銷售價格依照與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相適應的原則,按照每平方米1800元-2800元之間確定,具體銷售價格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安置房所對應的土地級別和房屋結構、樓層等因素確定。 被拆遷人購買安置房涉及的契稅、印花稅、物業維修基金等費用由其本人承擔。 第四十三條 政府建設或利用社會資金參與建設的安置物業項目內停車場(庫、位)、配套服務用房(商業設施)等資產(統稱配套設施資產)的所有權歸出資人所有。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制定安置小區物業管理方案,規范安置小區物業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設安置物業的成本按征地面積18萬元/畝收取,列入項目征地成本,納入項目供地前地價核算范圍,以土地出讓價款方式繳納,由市財政部門管理和統籌使用。 國家、自治區或其他重大項目已承擔安置費用的,不收取建設安置物業成本。 第八章 拆遷安置人員認定 第四十五條 拆遷安置人員是指在政府征收集體土地時符合拆遷安置人員條件并享受購買安置房資格的人員。 拆遷安置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認定條件: (一)征收集體土地時符合征地安置人員資格; 。ǘ⿹碛泻戏ǚ课莓a權份額; 。ㄈ┖炗喎课莶疬w補償安置協議書時仍在世的人員; 。ㄋ模┓煞ㄒ幰幎ǖ钠渌藛T。 第四十六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拆遷安置人員范圍: 。ㄒ唬┓喜疬w安置人員認定條件的,其在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安置人員資格審核截止時間前出生的子女應當列入拆遷安置人員范圍。 。ǘ⿲賴衅髽I職工,從未享受過集資建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待遇,符合拆遷安置人員認定條件,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確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列入拆遷安置人員范圍。 。ㄈ┎疬w安置人員已婚且雙方未生育的,預留一個安置指標。 (四)拆遷安置人員已領取獨生子女證,且在拆遷安置資格審核時未生育二孩的,增加一個安置指標。 第四十七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拆遷安置人員范圍: (一)已在集體土地征收中獲得拆遷安置政策待遇的人員; 。ǘh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ㄈ┈F役軍(警)官,離退休、自主擇業或逐月領取退役金的軍(士)官; 。ㄋ模┏蚧橐觥⒑戏ㄊ震B、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等原因外,其他將戶口遷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ㄎ澹┮蚶^承房屋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炯w經濟組織成員離婚后,與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再婚后的成年繼子女。 第四十八條 拆遷安置人員資格審核截止時間原則上以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為準,具體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結合安置工作實際確定。 第四十九條 征地拆遷安置人員認定應嚴格履行申報、審核、公示、確認等程序。 (一)申報:征地拆遷安置人員名單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經集體民主議定后,在規定時間內組織申報,并提供安置人員身份證、戶口本、享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集體分紅的分配憑證、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ǘ⿲徍耍喊仓萌藛T名單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在村委會初審,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后,由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本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然資源、審計、征地機構進行聯審。 公安、不動產登記等相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安置人員資格審查: 1.公安部門要配合提供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在冊人員名單。屬于戶口遷移的,應載明戶口遷移的方向和遷移事由。 2.不動產登記部門根據公安部門提供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戶口名單,提供非在冊人員以及戶口遷移人員的住房登記情況。 。ㄈ┕荆簩徍斯ぷ鹘Y束后,根據調查核實的結果,將納入征地拆遷安置范圍的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ㄋ模┐_認:經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核實無誤的,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安置資格,并在征地拆遷范圍公告安置人員名單。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市自然資源、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適時對各城區、開發區實施征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征地補償資金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不得克扣拖延,不得挪作它用。征地補償資金實行財政直撥,確保補償款支付及時足額到位。 第五十二條 征地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十三條 房屋、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采取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的,城區、開發區財政部門應對評估報告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后報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五十四條 評估、測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測繪報告,造成損失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十五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有關人員在征地過程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或冒名頂替、冒領征地補償費用,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涉及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臨時過渡費等具體補償補助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五十八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口已經全部轉為城鎮居民戶口,其剩余的集體土地未轉為國有,并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因建設需要使用該土地時,參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開發區是指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南寧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六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前期實施單位是指頒發項目不動產權證前,具體承擔建設項目立項、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用地報批以及其它一系列相關工作的單位。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且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項目,按協議確定的內容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寧市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南府規〔2018〕38號)同時廢止。 來源:廣西南寧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