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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遷專業律師: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存在以下這些情行可起訴撤銷或確認無效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影響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但是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過程中,如果存在以下幾種情形,或是協議中存在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那么,該協議從原則上來說則是可以撤銷或是起訴確認無效的。 一、簽訂協議的過程中存在威脅、脅迫 實踐中,有的征收方為了盡快拿到土地,實現最終的征收目的,會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以各種威脅口吻,或是強迫手段,讓被征收人在補償安置協議中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有的被征收人扛不住這種壓力,就會非常無奈的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完成搬遷。 但是這里凱諾律師要告訴大家的是,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從原則上來說是無效的。因此,實踐過程中,倘若被征收人遇到這種情況,那么建議被征收人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確認該協議無效,或是撤銷該補償安置協議。 二、違背被征收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協議 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從原則上來說應當是建立在被征收人自愿的情況下,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才應當是合法有效的協議。但是實踐過程中卻存在這樣的情況,就是當被征收人因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極個別的征收方為了盡快拿到土地,就會找一些陌生人或是找村委會的工作人員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來模仿被征收人的筆跡,代替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能過這樣的一種方式,來達到他們完成前期征收工作的目的。 但凱諾律師要在這里提醒大家,如果事后該協議并沒有得到被征收人的追認,那么,從原則上來說村委會代替被征收人簽訂的協議就是無效的。 三、協議存在重大的誤解和不公平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應當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公平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那也就是說,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其最基本的征收補償原則都是不可以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假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周邊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為每平方米將近一萬元,那么,從原則上來說,給予房屋所有權人的補償也不應低于這個價格。而集體土地征收中,給予被征農民的補償,至少也要保障其以后的生活有著落。 但是實踐過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卻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征收方為了降低征收成本,從而以各種理由,比如將被征收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或是危房等,大幅度的降低被征收人應得的補償,以每平方米不到周邊房地產市場價格的一地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或是在評估過程中,故意采取對被征收人不利的評估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來降低房屋的價值,這顯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實踐過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上述我們講到的幾種情況,那么,建議被征收人一定要盡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撤銷已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 根據《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有關規定,行政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情形的,經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判決撤銷該協議。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房屋拆遷、土地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過程中,一定要謹慎,一旦發現協議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比如協議中約定的補償標準明確對自己不利,協議內容并不完整等,那么,建議被征收人最好拒絕簽訂該協議,避免以后出現對自己更不利的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