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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通道侗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懷化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懷政發〔2016〕14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遵循計劃管理、資金預存、補償公平、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確定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為縣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統一監管工作,組織實施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具體的實施單位開展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具體的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工作的,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明確委托權限和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發改、住建、國土、財政、公安、房管、城管執法、人社、民政、教育、信訪等部門以及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七條 中央、省、市、縣各行政企事業單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本單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可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做好本轄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八條 實行房屋征收與補償年度計劃制度。縣人民政府每年下達年度房屋征收計劃,未列入征收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擅自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第九條 實行房屋征收補償資金預存制度。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由縣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統一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受房屋征收業主單位資金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十條 實行房屋征收補償資金預算管理制度。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調查情況和擬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編制項目補償資金預算,并將房屋征收補償資金預算送財政部門評審,由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從事房屋征收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三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的單位應當向縣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和批復文件; (二)住建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法定文件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以及劃定的用地范圍紅線圖;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和土地調查權屬資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材料。 第十四條 住建規劃部門確定用地范圍紅線和國土部門確定土地權屬界線時,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整合土地地塊的資源要求。 第十五條 保障性安居工程計劃由項目建設業主單位申報,縣房管局會同相關部門編制,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相關程序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收到房屋征收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納入年度房屋征收計劃的,擬定房屋征收范圍,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縣人民政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未納入年度房屋征收計劃的,列入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產權、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用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以及突擊進行室內(外)裝飾裝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申請人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抵押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房屋征收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工商、稅務、國土、房管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步驟、補償方式、補償補助和獎勵標準、征收簽約期限等。 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公眾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資金的監管。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100戶以上(含100戶)或400人以上(含400人)或涉及被征收房屋1萬平方米以上(含1萬平方米)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四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及附屬設施、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結構、用途等,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符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城市執法局組織國土、住建規劃、房管等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鑒定和處理。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結合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因歷史特殊原因形成的個別情況報請縣人民政府專題研究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確定,或組織被征收人、社會公信代表等以公開抽簽或搖號方式確定,公證部門對投票、抽簽或搖號的過程和結果進行現場公證。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相關技術規范評估確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說明。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規定申請復核評估、專家鑒定。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被征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 (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除政府有特別規定外,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的,給予一次搬遷費;選擇期房產權調換需過渡安置的,給予兩次搬遷費。 拆除倉儲、工業生產用房的搬遷費,根據拆卸、搬運、安裝生產設備的實際情況評估確定;對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其實際價值給予補償;對已廢棄的生產設備不予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并自行解決臨時過渡周轉用房的,應當按實際過渡期限增加6個月支付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的,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對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在約定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產權調換房屋(期房)的合理建設工期與被征收人約定過渡期限。 實際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騰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 第三十三條 由于縣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實際過渡期限超過約定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給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一)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逾期12個月以內的,按標準的150%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12個月以上的,按標準的200%支付臨時安置費; (二)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逾期12個月以內的,按標準的50%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12個月以上的,按標準的100%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及其他附屬設施價值的補償,委托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五條 因征收經營性用房和生產性企業用房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按照《通道侗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房屋搬遷費標準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通道侗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與補助辦法》給予被征收人獎勵;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等情況在征收期間確有搬遷困難的,按照《通道侗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獎勵與補助辦法》給予補助。 第三十七條 拆除電力、通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根據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對享受城市最低社會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縣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合計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住宅的所有權人(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共有產不分開計算),實行最低面積保障,按照50平方米給予補償。但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與50平方米之差部分,不享受獎勵等優惠政策。 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享受前款規定的最低面積保障。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程序申報,經縣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合格后,按政策規定優先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住房保障租賃補貼。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補貼條件的,自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當月起計算;申請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請的非被征收人之前,對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簽訂補償協議后實際搬遷的先后順序進行輪候。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簽訂補償協議。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不得損壞房屋或者拆卸已按照規定補償了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屬設施。 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撥付相應資金給被征收人。 第四十二條 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依法送達。 作出補償決定的,應當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實物量調查結果、評估結果,擬定分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門將分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者被征收人申請調解的,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調解; (四)未申請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第四十三條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二)征收的依據和理由;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四)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途徑及期限。 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四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房屋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和證據保全。 第四十五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由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保障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核實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的,補償決定不包括裝飾裝修的價值。在按補償決定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做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八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委托具有拆除資質的單位對已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安全拆除并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到縣房屋產權登記機構辦理產權注銷手續。 公安、教育、計生、人社等部門應當及時為被征收人辦理戶口遷移、轉學、計劃生育關系遷移、社會保險等手續,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的負擔。 第五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項目的補償費用進行審核,并編制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結(決)算報告,送縣財政部門評審后,報縣審計部門進行結(決)算審計,縣審計部門出具審計報告,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縣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第五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實施征收但仍未完成的房屋征收項目,繼續按原有規定執行。
附件:通道侗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 房屋搬遷費標準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附件 通道侗族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 安置費、房屋搬遷費標準及停產停業損失 補 償 標 準
一、臨時安置費標準 按被征收房屋面積確定,70㎡以下的800元/月,70—100㎡的900元/月;100㎡以上的,每超過1㎡增加5元/月。 二、房屋搬遷費標準 按被征收房屋主體評估價值的1%確定。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一)征收經營性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為被征收房屋主體評估價值的7‰/月。 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補償期限自被征收人搬遷交房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按補償標準給予3個月補償。 (二)征收生產性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由企業在下列兩種方式中任選一種進行補償。 1.按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給予補償。計算公式如下: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前三年企業月平均利潤×停產停業合理補償期限月數 (1)搬遷前三年企業月平均利潤=搬遷前三年企業所得稅平均值÷12個月÷稅率。生產企業應在房屋征收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如實向房屋征收部門遞交搬遷前三年的企業財務報表和企業所得稅繳納收據及相關資料。 (2)停產停業合理補償期限,根據企業類型、企業規模綜合考慮搬遷所需實際時間確定。 2.按企業固定資產情況給予補償。計算公式如下: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企業固定資產總值×綜合補償系數×停產停業合理補償期限月數 (1)企業固定資產總值是指依法依規評估,經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雙方認定的企業房屋補償值、土地補償值、機械設備設施移裝值三項總和。 (2)綜合補償系數,考慮補償企業設備折舊等諸多復雜因素,確定為5.25‰。 (3)停產停業合理補償期限,根據企業類型、企業規模綜合考慮搬遷所需實際時間確定。 來源: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