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蒙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590號令,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蒙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需要對被征收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蒙城縣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為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縣直有關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建設單位不得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第三條 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房屋征收及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培訓。 第四條 縣發展改革、住建、房產、國土、財政、審計、監察、法制、城管、法院、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條例》規定依法履行職責,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堅持對合法房屋公平補償與對違法建筑依法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房屋征收工作實行“四公開”和“四監督”制度。“四公開”即補償方案公開、房屋面積公開、評估結果公開、補償結果公開;“四監督”即房屋征收工作由被征收人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監督、社會監督。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依照《條例》規定征收房屋的,縣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下達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擬定房屋征收范圍。 縣人民政府編制房屋征收計劃,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改造的,應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八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日。縣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城區改建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九條 對被征收人超過350戶的房屋征收項目,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 房屋征收項目實施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因素開展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不穩定因素。 風險評估依據以下程序進行: (一)調查摸底。 (二)政策宣傳。 (三)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 (四)召開論證會。 (五)舉行聽證會。 (六)撰寫社會風險評估報告。 (七)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縣財政部門應按被征收房屋的預算資金撥付到房屋征收實施部門的賬戶,保證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組織房產、國土、住建、監察、工商、稅務等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使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在征收時不予補償,并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在征收范圍內,有關單位暫停辦理買賣過戶、抵押、分戶、遷移戶口、工商、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五條 已征收的房屋被征收人不準自行拆除,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拆除。被征收戶數較少的項目,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也可直接指定施工企業進行拆除。 第三章 評估機構選擇及補償原則、標準和方式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評估機構的選定。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可就自選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協商確定,如被征收人不能形成過半數意見的,由縣公證處從征收部門提供備選的三家評估機構中現場隨機抽簽確定一家評估機構。 征收人委托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依法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進行市場價評估。 第十七條 下列建筑物或構筑物不予補償,應予自行拆除。 (一)搶建、搭建、亂建的違法建筑; (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三)無合法途徑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的建筑; (四)占用公共通道、公共部位及公用設施的違法建筑; (五)其他情形的嚴重違法建筑。 按照法定程序強制拆除的,還應當繳納罰款并承擔強制執行費。 第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的面積和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內容確定。如被征收房屋實際面積與房屋所有權登記面積不符的,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核實的測繪面積為準。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采取房屋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 (一)房屋產權調換方式。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安置房中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按“征一還一,差價找補”的原則進行安置。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地產市場價和安置用房的市場價計算,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2、按“先搬先選”的原則確定被征收人選擇安置房的順序號,安置房順序號予以公示。公開安置房房源,按選房順序號選房。 3、在房屋安置時房屋征收部門應提供安置房戶型結構圖紙,供被征收人選擇。 4、安置房屋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面積部分發生的稅費由被征收人承擔。 (二)房屋貨幣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貨幣補償方式的,其房屋補償價額由下列六項費用組成為: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征收補償費; 2、附屬物及裝飾裝潢補償費; 3、搬遷補助費; 4、獎勵; 5、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補助(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補償費×10%); 6、經營性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 第二十條 征收公有房屋時,公房承租人如符合房改條件的按照房改政策進行房改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對其按照征收個人住宅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的行政事業單位公有非住宅房屋及未到期的合法臨時建筑、簡易房在征收時給予貨幣補償。不符合縣開發區準入條件的生產性企業,其廠房、倉儲用房在征收時只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二條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被征收房屋有爭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被征收人及利害關系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征收涉及租賃房屋,租賃雙方應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預收的尚未發生的租賃費退還給承租人。 承租人的損失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承租人不搬遷的,由出租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訴訟期間出租人應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依照前款規定配合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報請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出租人按照前款程序對承租人補償且房屋搬遷后,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出租人進行補償。 第四章 搬遷安置保障及獎勵 第二十五條 征收人如不能提供現房安置的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產權調換過渡期限,從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協議并完成搬遷之日開始計算,房屋的過渡期限為18個月,首期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安置房交付次月起停止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若因征收人的責任不能按期安置,從第19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未及時辦理安置房入戶手續的,從逾期次月起,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六條 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應交回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證件,由有關部門按照程序注銷。 第二十七條 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在約定期限內拒不搬遷的,取消優先選擇安置房屋的機會及獎勵,由房屋征收部門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4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給予搬遷獎勵。獎勵標準按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標準支付。 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法院強制執行的,不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一)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脅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 (三)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 (四)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 (五)被征收人不配合房屋調查認定的。 第三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房地產價格評估主管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房地產估價資質要求,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或者出具評估報告的; (二)轉讓或者允許他人利用房地產估價資質從事房屋征收補償評估的; (三)與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串通,損害國家或者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 (四)濫用假設條件,隨意確定房屋用途、規模和土地類別、用途、面積及使用年限的; (五)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六)違反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蒙城縣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蒙政秘〔2003〕89號)同時廢止。 來源:蒙城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