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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專業律師:土地征收補償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關系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怎么認定?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與建設,農村越來越多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被征收自然就需要給予被征地農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 由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所以土地補償費一般是發放給村委會的,再由村委會分配給被征地農民,這里的被征地農民指的是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人。 那么,什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呢?所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指在該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或生活在該組織,與該集體經濟組織發生權利、義務的人。 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農民享有農村權益的前提和基礎,尤其是在土地征收中,只有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人,那么才會獲得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安置費用,如果不屬于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么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村委會多數情況下都會以不具以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拒絕對其分配土地補償費,甚至是土地安置人口費等。 所以,一直以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便成了在土地征收中的焦點問題,而且也是讓雙方產生矛盾糾紛的“導火索”。那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應當要如何認定呢?尤其是面對“外嫁女”、“入贅男”的農村村民,他們究竟屬不屬于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呢? 事實上,當前我國法律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概念及其資格的認定問題給出具體解釋及規定政策,而且在2018年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也并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標準問題進行明確,只是通過指引性條文進行了立法留白。而且,地方在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也因每個地方有著不同的傳統觀念及歷史習慣,所以對某些特殊人群身份的認定也存在很大的差異。 但一般來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應以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為基本原則,同時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為條件等其他因素及事實來進行。 也就是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認定主是以戶籍來認定的。如果該被征地農民的戶籍是登記在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情況下,那么其就具有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 成員資格依法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原始取得主要是出生后依法取得;加入取得主要是基于婚姻、收養以及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遷入等事由取得本成員資格。 其次,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還要考慮到,其是否實際在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生活、生產。 就外嫁女而言,如果出嫁后并沒有將戶口遷出,但是其在進入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一直實際生產、生活,所以其也應當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對于入贅男成員資格的認定,同樣也應當要按照此處理。 還有一種是,婦女出嫁后將戶口一并遷出,但是其在新居住地并沒有取得承包地,也沒有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來講,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原村委會僅以其出嫁女時將戶口遷出為由認為其不具備原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那么就侵害了該出嫁女的合法權益。 土地是集體經濟組成的重要財產,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也是集體成員的核心權益。所以,在認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既要保護被認定者的合法權益,也要避免其他成員的權益受到侵害。 最后,凱諾律師想要告訴大家,實踐征收中,如果有村委會僅以戶口不在該村集體為由,就認定被征地農民不具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對其不分配土地補償款,或是不將其納入安置人員,那么這種行為就太過武斷,其行為就有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嫌疑,此時,被征地農民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舉報、反映,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