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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信陽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的,適用本辦法。中心城區范圍依據信陽市城市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確定。 第三條 信陽市人民政府負責羊山新區、南灣湖風景區、信陽高新區、上天梯管理區、雞公山管理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縣、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浉河區人民政府、平橋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信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信陽市房屋征收事務中心負責市本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日常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收具體工作的,應當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出具委托書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委托范圍。房屋征收部門應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工作進行有效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市、區人民政府可專門成立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 住建、自然資源規劃、城市管理、財政、審計、司法、公安、信訪維穩等部門按照工作職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應當積極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市城市管理、市發展改革等部門加強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區房屋征收工作的監督,加強對征收計劃、征收補償方案、法規政策執行等方面的監督,確保中心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統一。 第七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工作人員,應當熟知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并具備房屋征收工作相應的專業知識。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并接受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九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屬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八條規定的項目,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相關條件,確需征收房屋的征收項目,由建設活動實施單位向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所在區位、范圍、被征收人的戶數及項目建設等基本情況; (二)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批準文件及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相關材料; (三)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需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及項目范圍內土地所有權性質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核認為符合相關規定可以實施房屋征收的,應組織人員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結合住建、自然資源規劃、城市管理、財政等相關部門予以核實,相關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住建、自然資源規劃、城市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和占地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征收范圍內違法建筑的認定及土地權屬的調查認定與勘界;住建部門負責房屋用途及建筑面積的核實;其它部門根據職責予以配合。 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條 征收范圍內已登記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第十三條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資金預算和調查核實等情況,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相應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法律依據、征收范圍、征收部門及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獎勵標準、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市、區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授權房屋征收部門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征收補償方案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公眾代表一般為群眾代表、基層組織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項目牽頭單位、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估報告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備案,再按程序報送決策機關。 對市本級房屋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人1000戶以上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區房屋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人500戶以上的,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設立征收補償資金專用賬戶。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保證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于5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分割轉讓房屋和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及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上述行為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住建、自然資源規劃、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及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一批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同一房屋征收項目的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書面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價格評估業務。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權屬等相關資料,并協助實地查勘。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被征收人拒絕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的,房屋征收評估價格按自然資源規劃、住建部門作出的合法權屬文件結合房屋征收區域內被征收類似房屋的價值評估。未經登記的,按本辦法相關規定或自然資源規劃、住建、城管等部門的認定作為評估依據。被征收人承擔不協助實地查勘的不利后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評估結果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復核結果并送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信陽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信陽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房屋裝修、房屋附屬物的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申請政府的保障性住房。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有合法產權證照、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約并搬遷、住房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且他處無住房的,可直接安置到建筑面積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到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超出建筑面積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場價支付房款。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非住宅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與被征收房屋對等合法建筑面積部分不補差價,即拆一補一。 為加快安置,縮短安置周期,滿足被征收人多樣化需求,鼓勵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選擇房票安置的,給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上浮20%的獎勵補助。 第二十七條 簽約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搬遷期限之內,自簽約搬遷期限開始之日起30日內簽約并搬遷交房的,每戶(擁有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不動產登記證,下同)獎勵50000元;第31日至60日內簽約并搬遷交房的,每戶獎勵20000元。在上述簽約搬遷獎勵期滿后再簽約、搬遷的,不再享受搬遷獎勵。 第二十八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征收住宅房屋的,向被征收人發放搬遷費,按照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權證計戶,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發放2000元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房票安置)需兩次搬遷的,每戶發放4000元搬遷費。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貨物搬遷或者設備拆裝、運輸發生的客觀費用協商確定被征收人搬遷費。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幫助搬遷的,不予支付被征收人搬遷費。 征收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發放3個月。選擇產權調換的,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15元,自簽約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房票安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發放18個月(計入房票安置權益)。 第二十九條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的,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潤值確定。月平均利潤值依據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納稅證明推算確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期間納稅證明為依據推算確定。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享受政策性減免稅的,結合行業經營實際情況,合理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商業、服務性行業不低于3個月,工業生產行業不低于6個月。 對被征收房屋用途為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且房屋征收時正在從事經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有連續納稅憑證或免稅證明的合法建筑,根據經營年限及納稅歷史情況,對從事經營部分可以給予適當經營損失補償。 第三十條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對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擁有院落且未私搭亂建的或平房未私自升層加蓋的,每戶獎勵1000-5000元。具體獎勵金額根據被征收人房屋和院落面積確定。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停產停業損失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一)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 (二)沒有房屋所有權關系證明的; (三)暫時無法考證房屋合法所有權人的; (四)房屋所有權有糾紛尚未依法解決或正在訴訟的; (五)其它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形。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公安、教育、住建、城市管理、自然資源規劃、電力等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安排被征收人戶口轉移、子女轉學轉托、不動產權登記以及用水、用電、燃氣等事宜。凡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主動簽約并搬遷的被征收人,子女入幼兒園、小學、初中可在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轄區范圍內選擇或在本轄區內統籌,由教育部門負責辦理。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五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市、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浉河區、平橋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房屋征收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被征收房屋的注銷登記工作。 第三十九條 房屋拆除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拆除施工應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施工現場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條 為加強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實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備案制度。區房屋征收部門制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必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修訂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2月17日信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信陽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信政文〔2017〕2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修訂公布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按原規定執行。 來源:信陽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