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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拆遷律師: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外嫁女有沒有獲得土地補償安置的權利?“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在日常生活中,受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我們總能從老一輩人的口中聽到這樣的話,尤其是農村地區,總認為只要女孩子嫁人了,其娘家這邊的土地權益等就跟其沒有任何關系了。事實上,絕大多數地方上的村委會也是這么做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以后,常常會以村里的女孩子外嫁(沒在本村),不予其任何的土地補償權益。 近日,浙江省揚州的一個村民就咨詢凱諾律師說,2019年的時候,其嫁到了其他村莊,2022年下半年,娘家這邊的10畝土地被征收了,當時嫁出去的時候并沒有將戶口一并遷過去,現在娘家那邊遇到了土地征收,項目是當地相關部門要搞綠化建設,所以征收了村里的大部分土地,可是在具體的補償安置過程中,村委會說是其已經嫁出去了,不屬于本村集體內的成員了,所以,沒有相關的補償權益。 對于村委會的說法,其覺得是非常不合理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事后該村民就去找村委會協商,但是村委會這邊一直就以其是外嫁女為由,拒約將其納入在土地補償權益范圍內,后又去找鎮政府,但鎮政府一直沒有給解決此問題,讓找村委會。那么,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外嫁女是否有權獲得土地征收補償權益呢? 事實上,我們生活中經常提到的“外嫁女”并不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用語,而是根據婚俗慣例而來的習慣性稱謂。所以,結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我國法律法規上對“外嫁女”是否可以享受與普通村民同等獲得補償安置的待遇問題上,并沒有作出特別的規定。但是,法律法規上雖然沒有對“外嫁女”是否有獲得與普通村民同等待遇的規定,可是,這并不意味著外嫁女以及離婚女性就沒有權利獲得土地補償安置權益,就能忽視外嫁女、離婚女的權益。 所以,村委會在沒有弄清楚具體的情況下,直接以是“外嫁女”為由,拒絕將其納入征收補償范圍內,顯然是說不過去的,這就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根據新《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的規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另外,該《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還規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從上面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女性不僅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的權利,而且還享有征收補償安置、征用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方面的權益。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如果女性在出嫁之后并沒有退出原承包地,也沒有改變戶口性質的話,那么,村委會就不宜認定該村民已經喪失了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能以已經出嫁或是離婚等為由排除其平等獲取集體土地收益方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