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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德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 縣政府為本縣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體,縣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縣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各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第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本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政策文件; (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年度房屋征收計劃; (三)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和目標考核; (四)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情況的統計分析和匯總; (五)負責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 (六)指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調查結果; (七)會同縣政府組織的相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認定和處理; (八)會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工作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九)按規定提請縣政府討論具體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擬定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十)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 (十一)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相關的政務信息公開。 第五條 縣發改、住建、國土、規劃、國投、公安、城管、市場監管、財政、審計、監察、法制、信訪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和各自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企業、個人房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或有關部門向縣政府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的相關材料; (二)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相關材料; (三)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相關材料; (四)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買賣、租賃、贈與、抵押房屋; (四)析產、分戶; (五)新申請經營證照;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報請房屋征收部門將本條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國土、城管、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八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摸底登記,收集相關資料,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縣政府成立由規劃、住建、城管、國土、房管、項目所在鄉鎮、社區(村)等部門組成的“房屋征收調查認定工作組”,對調查中發現的未登記建筑進行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調查摸底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相關權利人提出異議的,征收實施單位應會同房屋征收調查認定工作組及時重新復核,并將復核結果公布。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草案)報縣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范圍和實施時間; (二)補償方式和補償方式選擇權; (三)各類補償、補助、獎勵的標準;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面積、結算價格等; (五)簽約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期限和提前搬遷獎勵期限; (六)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縣政府應當組織發改、規劃、住建、國土、財政、審計、城管、市場監管、國投、信訪、法制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草案)進行論證,根據論證意見形成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因舊城區(棚戶區改造)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召開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征收實施單位及項目所在地鄉鎮、社區(村)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求有關主管部門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超過300戶或面積達3萬平方米以上的,或情況復雜的根據征收實際需要,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在縣政府信息公開網和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縣國土資源局作出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與技術規范評估確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標準和相關補助及獎勵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項目補償方案中擬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名錄中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名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被征收人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日內在征收現場提出選擇意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選擇同一家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定成功;協商選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評估機構名錄中通過公開搖號或抽簽的方式隨機選定。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公開搖號或抽簽3日前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搖號或抽簽的時間和地點。公開抽簽時,可以邀請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社區(村)等組織代表參與監督。抽簽的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第十七條 經選擇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初步評估,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現場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解釋與說明。存有錯誤的,應當修正。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在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安置方式中選擇其一,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和相關規定,訂立補償協議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應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件交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收回,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統一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按照住房保障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征收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補償信息系統,依法將房屋征收評估結果、補償結果完整、公開、透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政府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作出催告通知。催告期滿后,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仍未履行義務的,由縣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附具的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由征收實施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六條 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未規定的事項,由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另行補充或在具體項目的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本辦法施行前已開始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繼續沿用原有征收補償方案相關政策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來源:廣德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