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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遠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懷遠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 公共利益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 590 號),參照《蚌埠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蚌埠 市人民政府令第 26 號) 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符合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發展改革委、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 源和規劃局、縣城市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稅務局等部門和各鄉鎮 (街道) 按照各自工作職責,依照本辦法規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征收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各鄉鎮(街道)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縣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 一)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八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時,內容主要包括征收目的、范圍、實施時間、實施部門以及被征收房屋的總體情況,同時,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 征收范圍紅線圖; (二) 征收補償方案; (三) 征收補償費用來源及專戶存儲情況; (四)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 第九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完成以下工作: ( 一) 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異議的,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二) 在征收區域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涉及人數較多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縣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后,應當將征收目的、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進行公告?h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縣政府征收公告的張貼和宣傳解釋工作,征收實施部門負責按照征收決定要求開展征收工作,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完成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工作。 縣房屋征收部門應從我市或我縣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中提供兩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被征收人也可以協商選擇我市或我縣備案的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協商不成的,采取隨機擇取的方式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房地產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各鄉鎮 (街道) 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和被征收人的思想穩定工作。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對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的將不予補償: ( 一) 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 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 戶籍入戶 (出生、婚嫁、學生畢業回遷、軍人復轉退等情況除外); ( 四) 房屋分戶、轉讓、交換、析產、贈與、租賃、抵押、典當、裝修等; (五) 辦理營業執照。 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同時,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 1 年。 被征收人在縣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載明的暫停期限內,就本條所列事項辦理的相關手續,不得作為征收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四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委托鄉鎮 (街道) 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 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業損失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第十五條 征收住宅和商業經營房,被征收人以選擇房屋產 權調換為主,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按政府確定的市場指導價計算,也可以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對評估結果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作為補償依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 10 日內給予答復。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 10 日 內,可以向市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七條 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應對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簽訂補償協議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優先選擇安置房。被征收人按照搬遷交房的序號選擇安置房,安置房的具體戶型、位置、套數及被選擇情況應及時公示。 第十八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組織鄉鎮 (街道) 和縣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建筑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按下列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和處理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 一) 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產權證件的房屋,按證件載明的房屋面積和性質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安置。有效證件載明的面積與實際征收房屋面積不符的,據實確定。 (二) 沒有合法產權證件的,按下列方式確定: 1.凡在1999 年地籍圖上有標注的且與現狀相符的房屋,根據現狀調查經實施鄉鎮 (街道) 確認,按照合法房屋標準給予補償安置。 2.在我縣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地籍成果圖 (以下簡稱“二調 圖”) 上有標注的,能積極主動配合征收,并騰空房屋交付的被 征收人給予補償安置。 3. 1999 年地籍圖和2008 年二調圖上均無標注的房屋,2012 年航拍圖上有標注的,能積極主動配合征收,給予重置價補償,不予安置。 (三) 公有住房征收經公有住房產權單位申請,相關部門研究后,房屋使用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購房權利的,按照房改政策 購買后,征收人應當對其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安置。不符合房改政策的,不予房改和享受相關的補償政策。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以選擇按下列 方式結算差價: (一) 住宅房屋。 1.被征收人按征收房屋面積就近靠檔選擇安置房,等面積部分用安置房的建安價減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舊建安評估價) 結算差價。具有合法產權證件或凡在 1999 年地籍圖上有標注的且與現狀相符的房屋,被征收人付差價的 40%;無合法產權證件、1999 年地籍圖上無標注但 2008 年二調圖上有標注且與現狀相符的房屋,被征收人付差價的 60% 。超面積 20m2 以內部分按該地塊綜合成本價確定,綜合成本價由安置地塊樓面地價、建安 (含附屬) 中標價構成;超出原征收面積20m2 的安置房面積部分按該地塊市場指導價計算。在征收期內主動搬遷的,超出征收面積 5%以內的面積按建安價結算。 2.被征收人不同意按照上述方式結算差價的,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與征收部門結清差價。 3.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政府指定的區域就近靠檔選擇安置房,也可以憑房屋征收房票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購買商業住房(含政府建設的安置房) ,參照《懷遠縣城市規劃區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 (試行)》予以補償,具體政策獎勵在征遷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中確定。 (二) 非住宅房屋。 1.合法產權證件載明房屋面積和性質的商業經營房,等面積部分按安置房的建安價減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舊房建安評估價) 結算差價,被征收人付差價的 55%;超面積部分按該地塊商業經營房銷售價格結算。 2.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或不動產產權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使用性質由非經營性房屋改作經營性的房屋,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也可認定為經營房(住改營),沿路的第一層第一自然間 10 米以內 的部分可認定為一層商業經營房 (門面房): (1) 有合法的產權證明或 1999 年地籍圖、2008 年二調圖 有標注的房屋; (2) 征收公告發布時,已經取得與其經營地址相應的營業執照,該房屋用于延續經營 3 年以上;住改營房屋用于延續經營的年限,應在工商營業執照的有效期內計算,同一住改營房屋分不同時段辦理多個營業執照的,其營業執照的有效期間隔不大于一年。 (3) 差價結算方式:等面積部分按安置房的建安價減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價結合成新 (舊房建安評估價) 結算差價,有合法產權證件或 1999 年地籍圖上有標注的被征收人付差價的 60% ;2008 年二調圖上有標注的被征收人付差價的 80% ;超面積部分按該地塊商業經營房銷售價格結算。 3.被征收人不同意按照上述方式結算差價的,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與征收部門結清差價。 第二十條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戶,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等面積 50m2 以內的部分不結算結構差價,超出面積部分按本辦法十九條規定結算結構差價。 第二十一條 持有國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合法證件且獨立院落的住宅戶,其實際居住房屋面積容積率小于 1.0 的,產權調換時被征收房屋面積可以按容積率 1.0 計算予以安置,按容積率 1.0計算補足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建安價結算差價。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停業損失費,超過回遷安置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標準的 2 倍支付臨時安置費或停業損失費。 第二十三條 征收人應支付被征收人征遷過渡費用,過渡期不超過30 個月,過渡費用按下列標準執行: ( 一) 臨時安置費。 住宅房每平方米每月 6 元;城市規劃區內被征收住房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 600 元的,按 600 元補助。實行貨幣補償的,征收部門支付1 次搬遷費和6 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的補助標準為:9 元/次/㎡。 (二) 停業損失費。 1.有合法產權證件的房屋一層用于商業經營的,每月補償 25 元/㎡ ,有合法產權證件的其他類型經營房屋每月補償 15 元/㎡。 2. 符合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住改營房屋,一層每月補償 20 元/㎡,其他類型的經營房屋每月補償 12 元/㎡。實行貨幣補償的,征收部門支付 1 次搬遷費和6 個月的停業損失費。 3.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用和其他應補償費用以有資質的評估部門評估價格為準。停產停業損失費按征收企業房屋實際評估補償金額 5%一次性補償。 (三) 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一次性安置的,征收部門支付 1 次搬遷費,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 第二十四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委托鄉鎮 (街道) 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被征收人獲得補償后,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在規定期限交房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在征收項目方案中確定。 第二十六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征遷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縣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實 施過程進行跟蹤審計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縣房屋征收部門、鄉鎮 (街道) 和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 假或者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的,除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外,列入不良信用企業名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懷遠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懷政辦〔2019〕14 號) 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批準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來源:懷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