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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太湖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太湖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太湖縣域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它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征收辦)是縣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經濟開發區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開發區管委會代為實施。縣城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代為實施。 第四條 縣發改、公安、監察、財政、國土資源、住建、審計、城管執法、規劃、物價及其他相關部門、村(居)委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征收辦牽頭,國土資源、住建、城管執法、規劃等相關部門和有關鄉鎮配合,項目所在地村(居)委會協助,共同做好項目征收范圍內房屋建筑合法性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縣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征收范圍內戶籍資料,依法維護正常征收工作秩序;項目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縣市場監管、稅務部門負責提供征收范圍內經營單位或者經營戶營業執照發放、稅務登記及稅費繳納情況;縣國土資源、住建部門負責提供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情況。 縣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和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轉包房屋征收實施任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編制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發改、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據實提供征收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及征收項目用地規劃紅線圖。屬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改造的,提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 第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住建、國土資源、規劃、城管執法、公安、司法、市場監管、稅務、人社、供電、通訊等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相關手續,暫停期為1年。違反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由縣政府責令撤銷;情節嚴重的,按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登記,收集相關證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據房屋產權檔案進行登記,對登記的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被征收房屋未經登記、屬非法買賣土地建設房屋的,按《太湖縣縣城規劃區內無照房屋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執行。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將調查結果在擬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后,在擬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舊城區改造項目征求意見時,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或本辦法規定的,由縣政府組織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條 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項目主管部門和維穩、公安、信訪、社區居委會等相關單位參加論證,并向房屋征收部門出具書面評估報告。 單個項目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達到100戶以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條例》規定,負責管理征收和補償費用,并專戶專儲、專款專用。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加強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審計。 第十二條 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及時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十三條 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值評估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省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 房屋征收部門對從事房屋征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信用管理制度。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經歷、評估技術水平、社會信譽等情況,每兩年公布名錄一次,供本縣行政區域內被征收人選擇。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名錄中協商選定。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在征收范圍內公布評估機構名錄,由被征收人在名錄公布后7日內自行協商選定或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內無法通過以上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上述期限屆滿后3日內由房屋征收部門采取公開抽號的方式隨機選定。公開抽號時,邀請被征收代表、監察部門、居委會或者相關單位參與監督。 第十五條 同一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獨立開展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的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征收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一)區位:被征收房屋所在區域以及周邊環境、交通和商業服務便利程度、公共設施配套狀況等因素; (二)用途: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一致載明的用途為準。證件載明用途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用途為準; (三)建筑面積: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被認定為合法建筑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實際測量面積為準。土地面積以《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使用權面積為準; (四)其它因素:房屋建筑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入室實地查勘的,由至少兩名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查看記錄上載明情況,由評估機構根據征收調查公布數據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 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由至少兩名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查勘記錄上載明情況,由評估機構根據實地查勘記錄數據進行評估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 被征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七條 分戶評估結果得出后,評估機構應在擬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間應當安排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解釋說明。對被征收人反映確屬錯誤或遺漏的部分,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并報評估機構核實后進行修改、完善。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在分戶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并修正后5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安排征收實施單位在3日內向被征收人分發分戶評估報告。在評估報告規定時限內被征收人拒絕接收評估報告的,征收實施單位在至少兩名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下將評估報告對被征收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實施留置送達。被征收人去向不明的,征收實施單位在至少兩名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下,將評估報告對被征收人實施公告送達。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并在房屋征收部門備案。評估結果發生變化的,出具復核報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縣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縣住建局指導設立縣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縣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指派3人以上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對申請鑒定的評估報告的評估依據、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價值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維持評估報告,申請鑒定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該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征收部門按照重新出具的評估報告給予補償。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所占用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條 補償方式包括房屋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 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一律給予房票安置。由被征收人在縣城規劃區內參與房票安置項目樓盤中選定,房票安置房源信息在縣征收部門專欄公示,定期更新公示內容,供被征收人自主選擇。 貨幣補償: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評估確定。 上述兩種補償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選擇。但征收下列房屋除外: (一)征收房屋的附屬物及附屬用房,實行貨幣補償; (二)征收產權不明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 (三)被征收房屋有產權、債務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房屋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解決的,實行貨幣補償; (四)征收設有抵押權和其他他項權利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補償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五)征收單位公有房屋,實行貨幣補償; (六)本辦法規定的其他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 被征收人住房困難,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房產部門應當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條 征收私有住宅和商業房屋 (一)征收居民私有住宅和臨城市主次干道商業房屋補償的金額,由評估機構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結合被征收房屋的結構、成新、容積率等因素評估確定; (二)房屋的裝飾裝修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進行補償,附屬物的補償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執行。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突擊裝飾裝修和臨時增加的建筑物、附屬物不予補償; (三)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用不低于房票總金額的85%抵付購房款。尚有余額的,余額部分在不超過房票金額15%的限度內憑商品房購買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交房證明與縣征收辦結算。房票金額不足抵付購房款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積或房票金額較大的,可置換多套單元房屋。 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享受以下優惠: 1.被征收人使用房票選擇多層安置的,安置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積10㎡以內的,按評估價50%計算;10㎡以上部分按評估價計算; 2.被征收人使用房票選擇高層安置的,安置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積15㎡以內的,按評估價50%計算;15㎡以上部分按評估價計算; 3.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房票成交總額的2%向被征收人返還購房款; 4.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約和搬遷,且用于購房的房票金額達到或超過70%的,由征收人按實際使用房票金額3%給予獎勵。 房票可用于購買配套儲藏室、車庫(位)及商業房屋。商業房屋按多層安置享受優惠。 房票自開出之日起,有效期六個月。 (四)被征收人私有住宅房屋臨城市主次干道用作營業用房且符合下列條件的,營業用房部分可適當提高補償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該區位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的1.2倍: 1.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正在營業并有連續一年以上納稅記錄; 2.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相一致。 臨巷道或在社區內住改非的房屋一律按住宅房屋補償。 第二十二條 征收企事業單位用于工業廠房、生產、倉儲、辦公用房、簡易房、棚房的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評估確定補償金額,土地屬劃撥的按劃撥價予以補償,土地屬出讓用地的按市場評估價補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時享受縣政府優惠政策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一幢建筑物有多種用途的,以實際用途為準,根據房屋結構以自然間或自然層為界,予以評估補償。 第二十四條 違法建筑及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無償自行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結合使用期限給予補償,但批準時規定不予補償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征收范圍內的供水、供電、排水、供氣、通訊等設施設備及其他市政配套設施,需要遷移或拆除的,由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按照統一規劃無償自行遷移或拆除。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已作補償的房屋不得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條 搬遷補助費:征收住宅房屋按征收房屋面積每平方米5元給予搬遷補助;征收非住宅房屋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元給予搬遷補助。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計算。 第二十八條 臨時安置費:住宅房屋被征收時,按主房面積每月每平方米5元給予臨時安置費。每戶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算,最高每戶每月不超過1000元。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付給10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實行房票安置的,支付過渡安置補助費。過渡安置補助費自被征收人騰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4個月。 第二十九條 停產停業補助費:拆遷非住宅房屋及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住宅房屋臨街用作營業用房的,付給停產停業補助費。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沿主次干道從事商業經營、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按照實際營業面積每平方米120元一次性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沿主次干道從事生產、倉儲、辦公、旅館等以及不臨主次干道的經營性住房,按實際營業面積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商業經營性用房按照同區位、同路段、同性質房屋租金的1.1倍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補助期限自騰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4個月。 第三十條 獎勵: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期限內,完成簽訂補償協議且騰空交房并經驗收合格的,給予獎勵。提前1-10天的獎勵5000元;提前11-20天的獎勵10000元;提前21-30天的獎勵20000元;提前31天(含)以上的獎勵30000元。未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時間內騰空交房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3天。 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3天。 (一)產權不明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產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或繼承人不明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結算和選房 第三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在簽訂協議后15日內向被征收人支付50%補償款。在騰空交房驗收合格后15日內付清剩余補償款。應享受的獎勵在搬遷補償方案規定的騰空交房時間到期并經張榜公布無異議后統一發放。 第三十七條 選擇產權調換實行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應自房票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選擇的房源和開發企業簽訂購房合同,超過期限的房票自動失效,由征收人在指定地點安置。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房時自行與開發企業按規定結算差價。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2013年4月8日縣政府公布的《太湖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太政秘[2013]4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征收辦負責解釋。 來源:太湖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