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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在強制占用土地之前需要履行什么程序?在集體土地征收或是國有土地征收中,一般需要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保障被征收人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然而從實踐過程中來看,被征收人往往對征收方制定的補償標準不滿意,或是對評估機構評估的結果不滿意,這樣一來就導致被征收人不愿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不愿意搬遷。 被征收人不愿意搬遷,自然就會導致征收工作停滯不前,建設項目無法按照計劃完成。所以,不少征收方為了能按計劃完成征收工作,讓建設項目如期完成,常常就會采取各種手段推進具體的征收項目,我們常見的幾種行為就有將房屋在未經過任何調查程序的情況下,直接認定為違法建筑,或是危房,甚至是直接強拆。 當然了,現在合法建筑的強拆并不是征收方口頭上說了算,即想拆就能拆的,必須要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強制征收土地也是一樣。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也就是說,在強制拆除房屋或是強制占用土地之前,征收方需要先履行補償決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程序,如果沒有履行補償決定這一程序就強制拆除房屋那自然是不合法的,侵害了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