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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峽縣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意見(試 行)西峽縣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意見(試 行)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保證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切實體現依法征收、合理補償、妥善安置、公開透明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特制訂此安置意見。 一、征收范圍 全縣城區規劃區域內,具體位置以規劃設計方案為準。 二、征收部門 征 收 主 體:西峽縣人民政府 政策支持部門:西峽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 西峽縣自然資源局 征收實施單位:西峽縣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協 調 機 構:西峽縣人民政府項目改造指揮部 三、征收時間 項目征收期限由西峽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房屋征收決定書》確定。 四、征收補償安置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 (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 (六)《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豫政〔2012〕39號) (七)《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第23號公告) (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 (九)《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陽市中心城區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宛政〔2021〕20號) (十)《關于印發南陽市加快推進中心城區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等4個文件的通知》(宛政〔2021〕19號) 五、征收補償安置認定辦法及程序 (一)認定原則 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二)認定依據 1.被征收土地及房屋合法面積的認定 (1)土地使用權面積的認定依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按證載面積確認土地使用權面積,集體土地面積每戶最大不超過167平方米;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經依法確認的,國有土地認定面積最大不超過134平方米,集體土地認定面積每戶最大不超過167平方米。 (2)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認定依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縣級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規劃、建設許可證,以證載建筑面積為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未辦理合法準建手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不超過證載土地使用權面積2倍認定,集體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認定:兩層以下建筑面積按土地使用權證面積的1.4倍計算,小于土地使用權證1.4倍的,按1.4倍予以認定;兩層以下實有建筑面積大于土地使用權證1.4倍的,據實認定。 (3)未辦理上述證件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的合法性由項目指揮部負責,組織村民小組、村(居)委會、鄉鎮(街道)三級出具認定意見。國有土地上合法建筑面積按不超過土地面積134平方米2倍面積(即268平方米)認定。集體土地上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認定:土地面積在167平方米之內的兩層以下建筑面積按土地面積1.4倍計算,實有建筑面積小于土地面積1.4倍的,按1.4倍予以認定,實有建筑面積大于土地面積1.4倍的,據實認定,房屋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235平方米。 2.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用于居住的房屋。對本村集體組織成員按照“一戶一宅”原則予以認定。非本村集體組織成員在集體土地建設或購買土地房屋,屬于非法違規行為。若主動支持配合拆遷工作,并在征收決定發布后10日內向項目所在拆遷指揮部提交自愿接受處理承諾書的,兩層以下面積按重置成本給予補助,拒不配合的,按違法建筑予以拆除。 3.違法占地、違法建設等違法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但屬于自建民房超占超建、一戶多宅,且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的,兩層以下面積按重置成本給予補助,三層可給予每平方米600元的獎勵,四層以上不予補償。 4.自建民房超出合法性認定的土地面積,原則上不予補償,但在規定簽約時限內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的,經三級認定后,可按區片地價給予獎勵。 5.商品房(含集資房、單元房):按證載面積1:1置換建筑面積。 6.商業用房:臨街建筑用于商業部分的,經三級認定后,1:1等面積等樓層予以置換商業用房。 7.商業房屋的認定需具備以下三種條件:(1)土地證登記用途為商業用途;(2)持有營業執照;(3)連續兩年以上的商業經營納稅證明。按認定的合法經營面積一次性給予每平方米230元的經營性損失補償。 8.臨街建筑房屋經營性損失的補償:土地證或房產證證載用途不屬于商業用地,但能夠提供其他合法經營證明的房屋,以住宅用途依法評估,按認定的合法經營面積一次性給予每平方米220元的經營性損失補償。 9.公共出路不作為個人權益補償。 10.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三)認定程序 1.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之內提供土地、房產相關證件。 2.指揮部依法依規組織對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和認定、處理。縣政府相關部門對被征人提供的相關證件依法依規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未經登記的房屋及建筑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并出具書面認定意見。 3.書面認定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1)房屋基本情況:坐落位置、層數、建筑結構、建成年代;(2)合法合規土地房屋面積;(3)證件情況;(4)房屋用途性質;(5)超建違章土地房屋面積;(6)戶籍、婚姻等其他情況;(7)認定報告應當由共同參與認定的部門蓋章和參與人員簽字。 4.房屋調查登記和認定工作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初步評估,出具征收范圍內各類房屋、附屬物等初評結果并公示。 5.指揮部結合相關調查數據及認定結果,編制房屋征收補償預算,房屋征收補償資金預算應包括:被征收人姓名(被征收的公建單位名稱)及身份證號、面積、坐落位置、用途性質、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附屬物(構筑物)補償、停產停業補償、補助和獎勵、征收工作經費、評估費、拆除及垃圾清運費等。 6.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的土地、房屋聘請有資質的測繪公司進行測繪丈量,固化土地、房屋現狀。 7.縣征收辦下發暫停辦理征收區域內土地、房屋建設、交易等相關手續的通知。 六、評估、補償及安置工作 (一)評估 1.征收土地及房屋價值評估 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按原用途剩余年期市場價評估;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按無償劃撥土地評估;集體土地參照國有無償劃撥土地評估;房屋按同類土地上建筑評估。 2.評估公司選定程序 (1)公布評估機構信息。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單、基本信息以及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等相關事項。 (2)按法定程序選定評估機構。在征收決定發布之后選定評估機構。①公示三家以上具有房地產價值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基本情況;②指定時間、地點協商或投票選定房地產價值評估機構;③協商不成或無法投票選定的,房屋征收部門隨機選定。④公示選定的評估機構。 (3)選定的評估公司受指揮部委托對征收區域內房屋進行評估。 (4)評估房地產價值的結果為貨幣補償的依據。 (5)被征收所有權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二)安置 1.安置原則 對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補償安置采用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供被征收人自由選擇。 2.安置保障 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可申請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 3.安置辦法 (1)被征收人安置面積的確定:①國有土地上房產的產權調換面積,不超過其認定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②集體土地上房產的產權調換面積,符合征收方案確定的安置條件的,不超過其認定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 (2)每戶選擇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的部分原則上不得大于20平方米,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內的,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成本價補交,超出面積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按市場價補交。 (3)認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大于所選擇的安置房建筑面積的,多出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補償給被征收人。 (4)認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實有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補交重置成本價。 (5)被征收戶辦理安置房屋產權手續由相關部門按規定辦理。 4.征收過程中的補償補助和獎勵 按《西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試行)》、《西峽縣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暫行辦法(試行)》執行。 5.獎勵及補償補助資金兌換 選擇貨幣安置的,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給付被征收人搬遷費、臨時過渡安置費和補償資金;搬遷驗收合格,給付被征收人獎勵資金。選擇安置房安置的,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給付被征收人搬遷費、臨時過渡安置費;搬遷驗收合格時,給付被征收人獎勵資金;安置房交房時,依據本方案,雙方互相結清差價。 6.房屋拆除 房屋騰空交鑰匙之后,由指揮部統一組織進行房屋拆除。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對待拆除房屋實施門窗拆卸或房屋拆除行為。 (三)安置房交房標準 達到國家要求標準,符合商品房交房要求。 七、征收工作 (一)條件 1.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2.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3.被征收房屋估價報告; 4.與被征收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征收補償協議的原因; 5.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草案); 6.集體建設用地由縣自然資源局按法定程序報批征收; 7.其他相關材料。 (二)程序 1.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或權屬有爭議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2.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3.申請強制執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依法送達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出具裁定書,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4.嚴重侵害公共利益、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破壞城市景觀、影響公共安全等違法建筑,由鄉鎮和縣城市管理局依法進行拆除。 八、其他事項 (一)嚴格程序。要把征收的范圍、補償標準、獎勵政策、合法房屋認定情況對外公示,通過公開透明消除腐敗,增強公信力。對補償方案、征求意見、評估機構選定征收決定送達等方面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二)堅持先拆違、后征收的原則。征收決定下達前,區分合法建筑、違法建筑。對違法建筑要及早啟動拆違程序,依法予以拆除,建設者和監管者要追責到位,倡導公平正義。 (三)堅持協商征收與依法征收同步原則。征收工作啟動時,要把依法征收的前置要件和法律程序辦理到位,協商不成,立即啟動依法征收程序,以依法征收促協商征收,堅決杜絕協商不成再完善依法征收程序,延誤時間,影響效率。 西峽縣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縣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房屋征收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由鄉鎮(街道)負責,在實施房屋征收前,應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指揮部。 第四條 紀委監委、法院、自然資源、住建、房管、城管、發改、財政、審計、市場監管、信訪、稅務、民政、公安、信訪等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縣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工作的監督,特別要加強征收計劃、征收補償方案、政策法規等方面的監督,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統一。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縣財政、發改、自然資源、住建、城管等有關部門,加強對鄉鎮(街道)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紀委監委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由項目所在地村(居委會)向鄉鎮(街道)申請,鄉鎮(街道)審核后,報縣政府確定,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所在區位、范圍、被征收人的戶數及項目建設等基本情況; (二)發改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項目批準文件及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相關材料; (三)縣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和項目范圍內土地所有權性質的相關材料;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縣政府確定可以實施房屋征收的,應組織人員對擬征收范圍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結合自然資源、房管、財政等相關部門予以核實,各相關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縣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房管、住建、城管、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和占地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范圍內違法建筑的認定、土地權屬的調查認定與勘界;房管部門負責房屋用途及面積的核實;其它部門根據職責予以配合。 調查結果應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條 征收范圍內已登記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與現狀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有錯誤外,以證載面積為準。 第十一條 根據房屋征收預評估價格和調查核實的情況,鄉鎮(街道)擬定征收補償方案,經縣房屋征收辦核實后報縣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法律依據、征收范圍、征收部門及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和獎勵標準、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縣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要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征收補償方案情況予以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公眾代表一般為群眾代表、基層組織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鄉鎮(街道)和信訪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提交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對房屋征收項目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保證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5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房屋征收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房屋征收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分割轉讓房屋和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及改變房屋用途等不正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上述行為的,不予補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會同改造指揮部同時書面通知住建、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各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辦理。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十八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文件執行。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房屋裝修、房屋附屬物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申請政府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一)貨幣補償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其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并享受評估價值的10%購房補助。 2.公建房屋根據《中共南陽市委辦公室 南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公建單位房屋征遷工作的通知》(宛辦文〔2019〕98號)文件的補償原則,實行貨幣補償。 3.企業類及其他單位房屋征收補償按土地、房屋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二)產權調換 1.土地使用權面積的認定依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按證載面積確認土地使用權面積。 2.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認定依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和縣級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規劃、建設許可證,以證載建筑面積為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未辦理合法準建手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不超過證載土地使用權面積2倍認定。 3.未辦理上述證件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的合法性由項目指揮部負責,組織村民小組、村(居)委會、鄉鎮(街道)三級出具認定意見。國有土地上合法建筑面積按不超過土地面積134平方米2倍面積(即268平方米)認定。 4.商業用房:臨街建筑用于商業部分的,經三級認定后,1:1等面積等樓層予以置換商業用房。 5.商品房(含集資房、單元房):按證載面積1:1置換建筑面積。 6.房屋裝修、附屬物及構筑物由評估公司評估后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每平方6元計算。 過渡安置費:選擇現房安置和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人合法房屋面積每平方每月6元計算,一次性發放六個月。選擇產權置換的,按被征收人合法面積每平方每月6元計算,每戶每月不得低于500元,過渡期為24個月,每半年支付一次;非被征收人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實際過渡期限超過協議約定過渡期限的,超期過渡時間內雙倍支付。 生活補助費: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補助300元。 商業用房停業損失:依法認定的商業用房,按認定的合法經營面積,給予一次性每平方米230元的經營性損失補償。 經核實確屬家庭生活困難的,經民政部門提供證明材料,并經組、村(居委會)、鄉鎮(街道)三級核實后報指揮部決定,予以適當照顧。 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段簽約并搬遷交房的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具體時間段由項目指揮部確定。超過規定期限簽約和交房的,無搬遷獎勵。 對被征收房屋用途為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且房屋征收時正在從事經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有連續納稅憑證或免稅證明的合法建筑,根據經營年限及納稅歷史情況,對從事經營部分可以給予適當經營損失補償。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一)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 (二)沒有房屋所有權關系證明的; (三)暫時無法考證房屋合法所有權人的; (四)房屋所有權有糾紛尚未依法解決或正在訴訟的; (五)其他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情形。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公安、教育、房管、城管、電力等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安排被征收人戶口轉移、子女轉學轉托、不動產權登記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凡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主動簽約并搬遷的被征收人,子女入幼兒園、小學、初中可在本轄區范圍內自主選擇,由教育部門負責辦理。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九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房屋征收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被征收房屋的注銷登記工作。 第三十二條 房屋拆除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拆除施工應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施工現場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塵降噪,保持環境清潔。 第三十三條 為加強縣人民政府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實行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備案制度。 第三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按原規定執行。縣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西峽縣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和獎勵辦法》(西政〔2018〕14號)同時廢止。 來源:西峽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