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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寧自治縣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威寧自治縣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住房保障辦法(暫行)》《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因公共事宜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中心城區及小海鎮集鎮、雙龍鎮集鎮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合法、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部門。 自治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做好本區域內的房屋征收工作。縣直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房屋征收部門認真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五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六條 征收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調查登記情況,擬定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級房屋征收部門征求意見后,報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以及房屋征收補償方式; (二)征收范圍、征收戶數和面積; (三)安置地點、臨時安置方式及標準、搬遷費、補助及簽約期限; (四)計價標準、面積認定、評估方式; (五)補償安置辦法、獎勵標準; (六)其他需要的事項。 第七條 做出征收決定前項目涉及被征收人300戶以下的,征收補償方案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審議通過;項目涉及被征收人300戶以上(含300戶)的,征收補償方案應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八條 房屋征收所需經費,由縣財政給予保障。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九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評估基價進行補償;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條 被征收房屋附屬設施、裝飾裝修及構筑物等的補償見附件。 第十一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征收部門提供非住宅臨時安置房的,一次性計發3個月的經營性損失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的,一次性計發過渡期內的經營性損失補償。經營性損失補償標準為: (一)被征收人能夠提供上一年度納稅所得額證明,按照上一年度月均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每月的經營性損失補償;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應納稅所得額證明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的經濟效益等因素作出經營性損失補償; (三)在征收決定公告前,已經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征收部門提供非住宅臨時安置房的,一次性計發3個月的職工失業補助;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的,一次性計發6個月的職工失業補助。職工失業補助標準為: (一)被征收人能夠提供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均工資總額計算每月的職工失業補助;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但是能夠提供營業執照的,按照項目啟動時統計局公布的本轄區上一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職工失業補助,且每20平方米營業用房給予一個人的職工失業補助,一個營業用房最多不超過4個職工失業補助; (三)在征收決定公告前,已經停產停業的,不予補助。 第十三條 征收住宅房屋時,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自愿與征收部門簽訂合同并騰交房屋,給予以下獎勵: (一)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數: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層的,按50%予以面積獎勵;被征收房屋只有二層的,按45%予以面積獎勵;被征收房屋只有三層的,按40%予以面積獎勵;被征收房屋只有四層的,按35%予以面積獎勵;被征收房屋總層數五層及五層以上的,按30%予以面積獎勵。 (二)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該區域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基價:被征收房屋只有一層的,按50%予以獎勵;被征收房屋只有二層的,按45%予以獎勵;被征收房屋只有三層的,按40%予以獎勵;被征收房屋只有四層的,按35%予以獎勵;被征收房屋總層數五層及五層以上的,按30%予以獎勵。 被征收房屋屬多層并有多戶住戶的,以幢為單位,統一規劃設計、不能分割的整體房屋,不管居住何層,均以住戶所居住房屋在該幢樓垂直對應位置最高層數計算獎勵。 被征收人未在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合同并騰交房屋的,不予獎勵。 第十四條 征收臨街門面或商鋪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以被征收臨街門面或商鋪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數,按被征收合法面積評估價格的30%予以獎勵。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以被征收臨街門面或商鋪合法建筑面積為基數,按被征收合法面積30%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期限內主動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合同并按時限騰交房屋的,按每戶10000元給予搬遷獎勵。逾期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十六條 涉及主干道的臨街底層門面或商鋪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按就近等面積置換安置或易地等價值置換安置。 第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為住宅,且選擇產權調換方式進行征收補償的,實行靠檔安置,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準,選擇安置房屋面積小于原房屋面積加獎勵面積之和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征收基價補差結算;選擇安置房屋面積超過原房屋面積加獎勵面積之和不足10平方米(含)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征收基價補差結算;超出1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商品房市場評估價補差結算。 第十八條 涉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村(社區)集體辦公用房以及企業房屋的征收,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根據土地性質不同,實行土地與地上建(構)筑物分開評估。 (二)對地上建(構)筑物的評估,以征收時的建筑成本計價。 (三)在征收決定公告期限內主動與征收部門簽訂合同并騰空房屋交付:屬于企業及村(社區)集體辦公用房的,對地上建筑物按評估價的基數提高30%給予搬遷獎勵;屬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不予獎勵。 第十九條 未經自然資源、住建等相關部門批準,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按照《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指導意見》第六條之規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用途為住宅,但已改變為營業用房,并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應適當提高實際用于經營的房屋價值的補償: (一)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 (二)房屋權屬證書所載的地點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 第二十條 對房屋的征收補償,是針對房屋所有權人作出的補償。存在租賃關系的,由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協商處理,同時由房屋所有權人向房屋征收部門按時騰交房屋。 第二十一條 對戶的認定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即可認定為一戶: (一)在戶籍部門登記獨立成戶的; (二)征收公告發布前已辦理結婚證或事實上已婚(生育子女)的; (三)房屋已辦理《不動產權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的產權人,被征收人在同一區域內有多處房屋的,按產權證數量計算戶數。 第四章 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住房面積小且是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對其他地方無住房,并經被征收房屋所在轄區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共同證明,且經公示無異議的,按本規定獎勵后仍然不足60平方米的,征收部門按每戶60平方米的房屋予以安置,安置后人均住房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補足15平方米,被征收人在60平方米面積內不補差價。如征收部門提供的安置房面積大于60平方米且超出部分面積在20平方米以內的(含),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征收基價補差;超過20平方米以外的,被征收人按商品房市場評估價補差和結算。 第二十三條 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僅有一處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凡是征收補償款難以購買套內建筑面積45平方米的房屋的,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其安置套內建筑面積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在4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產權調換差價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承擔。被征收人無力購買超過部分的,可以對產權調換房屋部分確認產權,超出部分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當地房屋基本租金標準出租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承租一定時間后具備支付能力且愿意購買的,允許其一次性購買承租部分的住房面積。 第二十四條 家庭中的自然分戶及一棟房屋中有經營性用房和住宅兩種用途的,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房屋面積均以建筑面積為準。 第二十六條 項目范圍內房屋的合法性由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及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進行認定。 第二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實行一項目一方案,成立工作專班,責任明確到人。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在一項目一方案中進一步補充完善。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威寧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附屬設施補償標準 2.威寧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裝飾裝修補償標準 3.威寧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構筑物補償標準 4.威寧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零星樹木補償標準 5.威寧自治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墳墓補償標準 來源: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