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鳳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鳳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規劃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補償公平、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h房屋征收中心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發改、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城管執法、財政、民政、公安、人社、審計等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縣房屋征收中心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縣房屋征收中心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縣房屋征收中心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相關單位要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ǘ┯烧M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體、文化、衛計、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ㄋ模┯烧M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ㄎ澹┯烧勒粘青l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要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縣房屋征收中心擬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h人民政府組織發改、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征收區域內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人民政府委托縣房屋征收中心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縣房屋征收中心根據聽證會情況吸收合理意見修改方案報縣人民政府。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縣房屋征收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達200戶以上的,由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將及時公告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縣房屋征收中心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對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縣房屋征收中心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縣房屋征收中心應當將以下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不超過1年。 。ㄒ唬└淖兎课萦猛。 。ǘ┬陆、改建、擴建房屋及其附屬物改變現狀的。 (三)房產分戶、房產交易、房產抵押登記。 。ㄋ模⿷艏w入(出生、婚姻、學生畢業回遷、軍人復轉退、刑滿釋放等情況除外)或分戶。 。ㄎ澹┕ど虪I業執照登記。 (六)水、電、氣等入戶或分戶。 。ㄆ撸┳赓U和經營合同續簽及登記備案等。 。ò耍┢渌赡懿划斣黾友a償費用及影響征收的行為。 在暫停期間辦理的上述手續一律不作為補償依據,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六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ㄒ唬┍徽魇辗课輧r值的補償; 。ǘ嬛、附屬物及裝潢的補償; 。ㄈ┮蛘魇辗课菰斐傻陌徇w、臨時安置的補償; 。ㄋ模┙浾J證為經營用房的房屋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 除上述補償外,可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七條 被征收住宅有獨立的房屋產權證或有效建房批件符合獨立計戶條件的,征收時可給予優惠補償安置。 2006年地籍調查圖和2008年2月20日縣人民政府發布的《關于開展集中整治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的通知》資料有標注的無產權證件的房屋,應當與有房屋產權證或有效建房批件的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積合并作為單獨一戶;整戶無房屋產權證或有效建房批件的房屋合并的,按單獨一戶政策執行。 房屋買賣、贈與、繼承、析產等行為,在房屋征收公告發布時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經公證或判決確認的除外),征收時不作為分別獨立計戶優惠條件。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條 在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由縣房屋征收中心同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協商不成的,由縣房屋征收中心組織通過投票、抽簽等方式確定。同一征收區域只能選定一家房地產評估機構。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向被征收人支付2次搬遷費。 征收設備拆裝類房屋,根據設備拆裝、運輸等評估確定的金額支付被征收人搬遷費。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設施,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的金額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本條標準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自行解決周轉用房,過渡期自被征收人騰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被征收人選擇現房安置的,支付三個月臨時安置過渡費;被征收人選擇期房安置的,臨時安置過渡費支付至安置房屋交付后三個月為止。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小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積的,放棄產權調換部分按貨幣補償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征收生產、商業經營性房屋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用于辦公、生產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的,征收機構按照縣政府公布的《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補償費、搬遷費指導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征收個人合法產權證記載或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即用于商業服務業經營性用房,至今仍在經營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按照經營面積結合區位現行市場租用價位確定補償標準,按月給予停產、停業補償。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后,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將證載性質為住宅、辦公、生產、倉儲等非商業經營用房改為商業經營用房的,按原證載性質給予評估補償。同時根據地塊商業氛圍結合主次干道給予“一層一進”面積適當的一次性補助。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涉及有關問題的認定和處理。 被征收房屋產權屬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房屋產權單位負責處理好承租人的搬遷工作,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按協議約定的時間交付拆除。若承租人是本單位職工,符合房改政策,且積極配合動遷,先搬遷交房后,產權單位可為其模擬房改或作價轉讓。完善手續后,按本方案予以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征收1990年4月1日后建設、手續不全的房屋,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且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騰空交房的,征收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凡在2006年地籍調查時已建成的房屋,按100%合法產權予以認定有效面積; 。ǘ┓苍2006年地籍調查后建成的房屋,未被職能部門查處的,且在2015年航拍圖有標注的,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并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交房的,給予有條件認證。 。ㄈ┓苍2006年地籍調查后建成的房屋,被職能部門查處的,依法不予補償,但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交房的,可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助拆費。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和性質按以下方式確認: 。ㄒ唬┍徽魇辗课萦猛痉譃樽≌c非住宅。非住宅包括商業(含門面房和其他非門面商業用房)、生產、經營、辦公、倉儲等用房。 (二)住宅、非住宅的認定以《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記載的使用類型為準。 。ㄈ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雖未批準,但已改變房屋用途進行經營活動的房屋,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認定為經營用房予以補償安置。 1.經營部位在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 2.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3.征收公告時正常營業的。 第二十四條 縣房屋征收中心與被征收人應當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按期搬遷獎勵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房價格設定安置優惠價、綜合建設成本價、市場評估價三個價格,安置價系給予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同面積部分一定價格優惠,優惠后的安置房安置均價較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均價高200元/㎡左右。 (一)征收住宅房補償及獎勵。被征收人配合拆遷,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騰空交付房屋的,享受以下補償及獎勵: 1.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房屋征收中心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屋各計各價,互找差價。選擇安置房面積等同于被征收房屋有效認證面積的,按安置價予以購買;安置房大于被征收房屋有效認證面積的,增購面積在被征收房屋有效認證面積20%以內的,按綜合建設成本價予以購買;增購面積在被征收房屋有效認證面積20%以上的,按照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進行結算,不增購不給予貨幣獎勵。 被征收房屋面積較小,增購后總面積達不到60㎡的,可按綜合成本價增購至60㎡。 在規定期限內騰空交付房屋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及其附屬物評估總價的15%予以貨幣補償獎勵。 2.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根據房地產評估價格予以一次性貨幣補償。在規定期限內騰空交付房屋簽訂補償協議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及其附屬物評估總價的15%予以貨幣補償獎勵。 貨幣補償款=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市場評估價+附屬物評估總價+搬遷費+安置費+按期拆除獎勵。 按期拆除獎勵=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及其附屬物評估總價×15%。 按期簽約獎勵按照簽約期內時間節點兌現。 (二)征收商業非住宅用房補償及獎勵。 被征收人配合拆遷,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騰空交付房屋的,享受以下補償及獎勵: 1.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房屋征收中心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個人合法產權證記載經營性用房,可按被征收房屋面積選擇相近面積的安置小區經營性用房,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屋各計各價,互找差價。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騰空交付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及其附屬物評估總價的15%予以獎勵。 2.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房地產評估價格予以一次性貨幣補償。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騰空交付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及其附屬物評估總價的30%予以貨幣補償獎勵。 3.按期簽約獎勵按照簽約期內時間節點兌現。 選擇貨幣補償,在征收安置區域內購買商品房的,按商品房開發繳納的相關地方稅費作為參照標準,另行給予獎勵。 (三)征收辦公、工業、倉儲用途等非住宅用房的補償及獎勵。征收辦公、工業、倉儲等非住宅用房統一實行貨幣補償。在規定期限內騰空交付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不含裝修、附屬物)補償的10%予以貨幣補償獎勵。 (四)被征收住宅房不得與經營性用房進行產權調換。 (五)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縣房屋征收中心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縣房屋征收中心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縣房屋征收中心報請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公告,包括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縣房屋征收中心應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七條 縣房屋征收中心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婕罢魇辗课莸挠嘘P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據資料。 (二)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調查確認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情況的證據資料。 (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資料。 。ㄋ模┓课菡魇昭a償方案及其制定過程中有關報送、論證、公布、征求公眾意見、聽證及修改等有關資料。 。ㄎ澹┱魇昭a償費用的到位、存儲及使用情況的資料。 。⿲Ψ课菡魇諞Q定進行社會風險評估的資料。 (七)對房屋征收決定的批復及公告的資料。 。ò耍┓康禺a價格評估機構選擇的資料,與補償有關的房地產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公示及評估鑒定資料。 。ň牛┑綉舻姆课菡魇昭a償協議,房屋權屬及經費結算資料。 。ㄊ┭a償決定的形成,送達及其公示資料。 。ㄊ唬┥暾垙娭茍绦械挠嘘P資料。 。ㄊ┡c房屋征收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一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房屋征收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之前已經實施的項目,按原辦法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來源:鳳陽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