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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 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 590 號)《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 號)等有關規定,結合三臺縣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三臺縣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國有土 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序正當合法、補償公平公開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為房屋征收部門, 具體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縣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心承擔房屋征收的日常事務。 發改、財政、 自然資源、公安、市場監督、綜合行政執法、稅務等縣級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在職責范圍內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第五條 住建局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 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的方式完成測繪、評估、法律服務等相關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所需 工作經費由縣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按房屋征收補償總額的3%-5%計算,不得在房屋征收補償費用中列支。住建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法律法規,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 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的需要; (三)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 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 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 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縣國民經濟和 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 確需征收房屋的, 由住建局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 說明所根據的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形成方案后報縣人民政府。 縣人民政府經審定認為確屬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根據規劃 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第十條 實行舊城區改建,應當尊重房屋所有權人的意愿。 啟動房屋征收程序前,住建局應當組織征求房屋所有權人的意 見,進行先行協商。 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過 2/3 且總戶數過 2/3 的房屋所有權人明 確同意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并按照前條規定啟動 房屋征收程序。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 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 途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住建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 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 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 年。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增加 補償費用: ( 一)房屋轉讓、分割、贈與; ( 二)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四)其他為增加補償費用實施的不當行為。 第十二條 住建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 區 位、用途、建筑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工作不予配合的,住建局按照房屋權屬登記檔案進行登記。 調查登記工作結束后,住建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 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 應當在公示期內向住建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住建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 15 日內予以核實并告知申請人。 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設定有抵押權的,住建局應當告知抵押權人。 第十三條 征收未確權房屋,縣人民政府組織住建、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進行調查、認定。 對認定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本辦法的規 定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未確權房屋認定處理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當事人對認定處理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作出認 定處理的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作出認定處理的部門應當在受理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復核認定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征收已經確權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 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作為征收補償 的依據。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的, 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十五條 住建局在調查登記后,應當對征收補償費用進行測算。 第十六條 住建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一)房屋征收目的; ( 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三)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六)征收補償協議的簽訂期限; (七)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八)補助和獎勵標準; (九)其他事項。 縣人民政府組織發改、財政、自然資源、住建、審計、綜合行 政執法、鄉鎮等有關單位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審核論證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 30 日。 第十七條 對征收補償方案有意見的,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住建局。縣人民政府將征收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修改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及時公布。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或者不公 平的,縣人民政府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住建局應當進 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 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計入征收補償費總額。征收補償費用包括: ( 一)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費、征收方案確定的停產停業 損失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補助費、獎勵費等費用; ( 二)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經費。工作經費包括購買評估和 測繪等公共服務費、征收工作聘請人員勞務費、征收工作中涉及的宣傳、聽證、訴訟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確定的征收補償方案、社會 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征收補償費用到位情況等作出房屋征收決 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超過 30 戶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于 3 日內在政府網站等媒體和房屋征收范圍內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實施 單位、征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圍內實施的行為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實施舊城區改建的,住建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 根據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 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的戶數達到 95%以上的, 由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未達到 95%的,終止征收程序。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對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評 估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 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縣住建局應當建立完善房地產信息管理平臺,將房地產評估機構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 屋征收決定公告后 15 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 由住建局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 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 2/3 以上的被征收 人參加,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數以上選票。投票不能 確定的,可以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由住建 局作為委托人, 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被征收人應當提供或者協助收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現場核驗被征收房屋內部狀況的,經 住建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見證,可以參 照同類建筑中與被征收房屋位置相鄰、戶型結構相似、面積大小 相近的房屋現場查勘情況,作為被征收房屋實物狀況的參照依據,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 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 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 向住建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 果。住建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為 7 日。 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公示期 間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對被征收人反映的確屬錯估和遺漏的部 分,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現場予以記錄,并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第三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為價值日期(評估時點),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被征收人或者住建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房地產價 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 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由四川省或者綿陽市人 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的房屋價格評估專家委員 會進行鑒定。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 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四章 補 償 第三十二條 在國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由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的范圍包括: (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電氣、空調移機、裝飾裝修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 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住建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人民政府提供用于產權調 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 房屋產權調換的,縣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 屋。用于產權調換補償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 建筑面積,調換房屋補償面積內不再支付費用,超出部分按照前款規定另行結算。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不含室內 裝飾裝修及附屬物價值),或者根據征收時征收范圍內(或就近 地段)新建與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商品房價格(交易價或評估價)確定。 第三十四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臨時安置補償,也可以選擇臨時安置過渡用 房。選擇臨時安置過渡用房的,住建局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 或者停產停業補償費。選擇臨時安置補償的,住建局按被征收房 屋建筑面積與所在地段平均月租金標準和過渡期限給予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償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不超過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交房之日起 24 個月;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不超過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交房 之日起 36 個月。若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無法按期交付的,相應過渡期限順延。 第三十五條 過渡期限超過約定的,逾期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分段計算,及時發放: ( 一)征收住宅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征收人,自征收補 償協議約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 6 個月的,逾期時間內臨時安 置費按規定標準的 1.5 倍發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 1 年的,本逾 期時間內按 2 倍發放;逾期 1 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按 3 倍發 放。對由住建局提供周轉用房過渡的被征收人,從逾期之月起按 月付給臨時安置費;逾期 1 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費 按規定標準的 2 倍發放;在此期間內被征收人有權繼續使用安置 周轉用房。 ( 二)征收非住宅的,超過過渡期限 1 年以內的,本逾期時 間內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 1.5 倍發放;超過過 渡期限 1 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 2 倍發放。 第三十六條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租房承租人符合 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 由縣人民政府依據城鎮住房保障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被征收人實際分類實施住房保障。對征收私有住宅房屋產權建筑面積低于 50 ㎡,經核查他處無住房且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 50 ㎡產權建筑面積的標準戶型進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 50 ㎡以內的補差款。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時序,按照簽訂補償協議后實際搬遷的先后順序確定。 第三十七條 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住建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 第三十八條 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金額,由當事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確定: ( 一)按被征收房屋評估總價的一定比例計算; ( 二)按凈利潤損失計算:具體按照上一年度報稅務部門的數值計算,或由雙方共同委托中介機構認定; (三)按從業人員工資收入計算:從業人員工資收入根據統 計部門公布的本區域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從業人 數按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計算。無法核定實際從業人數的,可根據房屋面積或勞動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進行認定; (四)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計算; (五)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補償辦法。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三十九條 停產停業期限的確定: ( 一)釆用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從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到安置房屋交付的次月止; ( 二)采用貨幣補償方式補償的,按照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四十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住建局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發放兩次搬遷費;選擇貨幣補償的發放一次搬遷費,具體標準參考征收時的市場價確定。非住宅搬遷費由雙方協商確定或由住建局組織搬遷。房屋征收時,產生空調移機等設施設備遷裝費用的,按征收時的行業收費標準補償。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被認定為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的,按照工程造價結合剩余年限給予適當補償;被認定為違法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住建局應當與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就 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 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住建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被征收人負責與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賃關系。 第四十三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收人應當依法履行搬遷義務: (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款已經足額存儲、被征收人可以自主支取; ( 二)實行現房產權調換的,縣人民政府已經確定了產權調 換房源,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可實際辦理房屋交付; (三)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縣人民政府已經確定了產權調 換房源,在被征收人搬遷完畢、產權調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可按約定交付房屋,且已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臨時周轉用房。 第四十四條 住建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 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無法明確 的,由住建局報請縣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 一)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 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三)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四)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選擇情況; (五)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已在銀行專戶存儲的情況; (六)作出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七)被征收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 (八)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前,應當對住建 局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告知被征收人就擬作出補償決定事項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和時限。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前,應當組織調解會,聽取住建局、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 訟,又拒絕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 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欺騙或 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第四十八條 住建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章 補助與獎勵 第四十九條 對屬于烈屬、殘疾人、孤寡老人的被征收人, 按補償方案規定的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準提高 20%支付,并對此進行公示。 第五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 一)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不含室內裝飾裝修及附屬物價值),住宅給予不高于 20%的補助,非住宅給予不高于 10%的補助; ( 二)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補助被征收人 100 元/㎡的簡裝補助費(被征收房屋原有裝修按評估另計); (三)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再給予不超過 200 元/㎡的獎勵; (四)被征收房屋無電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補助被 征收人 45 元/㎡住宅維修資金;被征收房屋有電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補助被征收人 70 元/㎡住宅維修資金; (五)被征收房屋為住宅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一次性給予臨時安置費。 第五十一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 ( 一)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不含室內裝飾裝修價值),住 宅給予不高于 10%的補助,非住宅給予不高于 5%的補助;或者 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屋產權(或套內)面積等面積部分的差價由 縣人民政府承擔,超出或者不足部分均按征收時征收范圍內(或就近地段)與安置房同類的商品房價格(交易價或評估價)結算; ( 二)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補助被征收人 100 元/ ㎡的簡 裝補助費(被征收房屋原有裝修按評估另計),安置房按商品房清水房標準交房;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等面積安置房部分的維修資金縣人民政府承擔,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部分安置房的維修資金由被征收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提前簽約獎: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評估 期限和簽約期限內,從評估(鑒定)報告送達當事人之日起,(送 達方式按送達程序有關規定執行),在 30 日內與房屋征收人簽 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 面積給被征收人每提前 1 天 3 元/ m2 的獎勵(不超過 30 日)。超過公告規定的期限未簽訂協議的,不享受提前簽約獎。 提前搬遷獎:從《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的次日起, 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被征收人在 20 日內完成搬遷并 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給被征收人 每提前 1 天 5 元/ m2 的獎勵(不超過 20 日)。超過期限的,不享受提前搬遷獎。整幢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另給予住宅每戶(套)2000 元獎勵。 第五十三條 在舊城改造項目中,被征收人與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了模擬搬遷協議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其補償金額按“就高不就 低” 的原則執行,即:被征收房屋預評估價格高于征收評估價格 的,按預評估價格執行;被征收房屋預評估價格低于征收評估價 格的,按征收評估價格執行。 ( 二)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其超面積補差部分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執行,即:新舊房屋預評估價差高于征收評估價差的,按征收評估價差執行;新舊房屋預評估價差低于征收評估價差的,按預評估價差執行。 第五十四條 費按 50 ㎡計算。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低于 50 ㎡的,臨時安置臨時建筑、違法違章建筑不享受補助和獎勵。 征收工業企業或者用地性質為工業用地性質的房屋,不享受本辦法第五章關于補助與獎勵的規定。對征收工 業企業房屋、符合停產停業條件的,依法適用本辦法第四章“ 補償” 的規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由財政、司法、自然資源、住 建、信訪、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組成的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調工 作組,運用協商、調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時處理被征收人反映的訴求。 第五十八條 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五十九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信息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未按規定公布的,不得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征收與補償法律法規宣傳,對征收補償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依法向 縣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住建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接到投訴、舉報后,縣人民政府、住建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房屋征收實 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規定的 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 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 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 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 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違反《治安管 理處罰法》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 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違法方式阻礙依法進行的房 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 機關公文、證件或者有關證明材料騙取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法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 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以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 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以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并 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及構筑物。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本 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收補償方案(模擬搬遷公告)的房屋征收與 補償,按 2015 年 4 月 9 日施行的《三臺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三府發〔2015〕8 號)的規定辦理。 來源:三臺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