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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浙江省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制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53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全省征地補償最低保護標準重新公布如下: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全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征收農用地(不含林地),一類地區不低于6.2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5.6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4.8萬元/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按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征收林地和農民集體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60%執行。 二、各縣(市、區)劃定征地區片劃分要與當地經濟、社會和城市發展相適應,一個縣(市、區)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區片,鼓勵實行1個區片。在制定具體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時,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合理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例,其中土地補償費不得高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 三、各市、縣(市、區)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重新公布或調整,重新公布或調整后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最低保護標準,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市、縣(市、區)要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要求,對新擬訂的征地補償標準組織聽證,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群眾意見,并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各地要將重新公布或調整的征地補償標準于2023年11月底前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并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建立全國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數據庫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1698號)要求,及時完成數據入庫工作。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20〕8號)同時廢止。 附件:各縣(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保護標準和地區劃分表.doc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9月4日 來源: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