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濉溪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濉溪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2014年4月1日 濉溪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淮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淮政辦[2013]36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征收辦)組織實施本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征收辦負責全縣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管理、監督和考核。房屋征收與安置工作納入全縣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實行分數制管理。 第五條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應當熟悉掌握相關的法律政策,具備專業知識,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征收辦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征收辦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七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房屋征收項目實行計劃管理。對于符合規劃的項目,由縣征收辦會同縣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全縣年度征收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根據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確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由項目單位會同國土資源、城鄉建設、房管、征收等部門以及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根據征收地塊現狀和周邊環境合理確定。 第十一條縣征收辦對經審核認為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項目,應當將房屋征收范圍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在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之一的,對于增加部分縣政府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賃關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賃戶名; (四)房屋轉讓、析產、分割、贈與; (五)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六)遷入戶口或分戶;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縣征收辦應當將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市容管理、市場監督、房管、公安等部門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縣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已批準的臨時建筑物及構筑物,根據臨時規劃許可證要求確定是否給予補償,如需補償,按建設成本并結合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縣征收辦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區位、權屬、用途、建筑面積、樓層、占地面積、居住人口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并由公證部門對公示進行現場公證。 第十五條縣征收辦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法律依據; 2、房屋征收的目的; 3、房屋征收的范圍; 4、征收補償主體、實施單位; 5、征收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 6、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標準; 7、補償協議簽約期限; 8、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9、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縣人民政府確定征收補償方案前,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組織發改、財政、國土資源、城鄉建設、審計、監察、法制、房管、征收等有關部門及項目單位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論證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 (三)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聽證會由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 第十七條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100戶以上的,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被征收人對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證和房地產權證交給縣征收辦,由縣征收辦移交土地和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予以注銷。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條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或者標注的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簿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和取得用地方式等因素,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同地段、同類型普通房屋市場價格確定。市場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普通住宅按照套內建筑面積“征一補一”。 城中村房屋按照宅基地面積1:0.8返還建筑面積(含一層房屋和附屬物),二層及以上房屋按照建設成本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但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220㎡。 異地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征收區域與安置區域房屋市場價格,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合理的面積調整系數。 被征收人應安置面積不足45㎡的,可以按照建筑安裝成本價增補至45㎡,超出45㎡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 第二十五條縣政府征收單位直管公有住房的,采用貨幣補償,縣征收辦將房屋補償費用支付給產權單位,但原居住職工未享受過房改及其他福利性住房,符合公租房條件的,可以優先安排公租房居住。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征收生產企業(享受退城進園政策的除外)的,采用貨幣補償。補償金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根據企業廠房、土地類型及取得方式、設備的實際情況按照相關規定評估確定。 對企業已享受國家淘汰落后產能獎勵政策的部分及已廢棄的生產設備,在征收企業時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搬遷的,縣征收辦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實行期房安置的,安置房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處的,縣征收辦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為6層以下的多層建筑,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安置房為7層至11層的小高層建筑,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安置房為12層以上的高層建筑,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臨時安置費;超過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臨時安置費。對使用縣征收辦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現房安置和貨幣補償的,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按照縣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對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范圍包括: (一)可搬遷設施設備的拆除、運輸、安裝、調試費用; (二)無法搬遷設施設備的殘值補償; (三)停產停業期間的凈利潤補償; (四)停產停業期間人工費損失補償。 第二十九條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三)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四)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續生產經營,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計算方法是: (一)可搬遷設施設備的拆除、運輸、安裝、調試費用,按估價時點的安徽省建筑安裝工程定額計算; (二)無法搬遷設施設備的殘值補償,按重置成本法評估確定; (三)停產停業期間的凈利潤補償,依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上年同期凈利潤計算,具體以繳納所得稅完稅憑證為準; (四)停產停業期間人工費損失補償,依據勞動部門正式備案的勞動合同為準。 本條第一款第(三)、(四)項的補償期限按照3個月計算。 第三十一條 住宅用于經營活動的,停產停業損失不予補償。但是在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依法納稅,且連續經營滿1年以上的,對于停產停業損失依據納稅記錄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按時搬遷的,縣征收辦可以根據被征收人的搬遷時間,分階段、分檔次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縣征收辦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擬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 縣征收辦與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補償方式; (三)貨幣補償的金額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標準、地點、差價及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臨時安置用房的地點與面積; (六)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時限獎勵; (七)違約責任;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征收辦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后,報請縣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一)縣征收辦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 (二)因被征收房屋權屬不明確、產權有糾紛、產權人下落不明以及產權共有人對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意見等原因,不能訂立補償協議的。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及被征收人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縣征收辦應當自補償決定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同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因被征收房屋權屬不明確、產權有糾紛等無法送達的,縣征收辦應當在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七條 縣征收辦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八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在建設管理部門注冊、備案,具備保證安全生產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施工單位對房屋拆除過程中的安全負責。房屋拆除施工企業必須為拆除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房屋拆除施工企業應當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 第三十九條 房屋拆除施工單位自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15日內,向縣征收辦提出房屋征收項目竣工驗收申請。縣征收辦收到竣工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具體竣工驗收辦法由縣征收辦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拆除電力、電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縣征收辦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征收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特殊房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征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房屋是指城市建成區內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宅基地上按照村鎮規劃自建、現土地性質已轉為國有、未辦理城市房地產權證,并已納入縣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的房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2日公布的《濉溪縣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公布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原方案執行。 來源:濉溪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