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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拆遷律師:在征地拆遷中,安置補償協議怎么簽訂?已經步入了農歷新的一年,許多打工人也已經返崗,而不少老百姓卻又開始犯愁,尤其是房屋、土地已經被相關部門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的,各種拆遷思緒也隨之而來。想必大家都知道,土地征收、房屋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但由于征地拆遷范圍較大,涉及的人民群眾較多,所以往往很容易出現侵害老百姓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上明確規定,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一致之后,需要簽訂一式兩份的補償安置協議,在協議簽訂之后,雙方需要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各自的義務,即征收方按時支付被征收人各項補償款,被征收人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搬遷,交出房屋或者是土地等。 可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一部分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往往又會以各種理由或是借口拒絕履行補償安置工作。首先這里凱諾律師要說的是,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征收方未在約定的期限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沒有給予被征收人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搬遷費或是農村房屋拆遷的補償費用等,就占用了土地,那么其行為就有可能是不合法的,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所以,作為被征收人,在遇到相關部門的這種行為時,就一定要提高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