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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順慶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南充市順慶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區政府)負責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南充市順慶區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稱區征收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全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轄區房屋征收工作的責任單位(以下稱實施單位),負責具體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區屬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區征收中心和實施單位可根據項目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完成測繪、評估、拆除、法律咨詢、征收事務代理等專項工作。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區政府依法征收: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條 根據城市規劃確需征收房屋的,項目建設單位或實施單位負責提供項目立項審批文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的說明,并提出房屋征收范圍。區征收中心根據規劃用地和房屋實際情況,結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房屋征收范圍進行論證,說明所屬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報區政府審定后,方可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實施舊城區改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前,實施單位應先書面征求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房屋所有權總面積達到三分之二以上且總戶數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同意改建的,可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區政府根據舊城改建年度計劃,對確需征收房屋的,按前款規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第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房屋及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區征收中心應當將上述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告。暫停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增加補償: (一)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轉讓、分割、贈與、抵押、出租。 (二)新增和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 (四)其他為增加補償費用實施的不當行為。 第十條 實施單位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區征收中心根據調查登記情況,應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征收預評估,并做好征收補償費用測算。 第十一條 區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實施單位牽頭,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構)筑物進行調查、認定,處理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對認定為合法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區征收中心擬訂征收補償方案,報區政府論證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補償方案包括:房屋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和房屋情況、補償方式及標準、產權調換房屋情況及交付時間、停產停業損失標準、簽約期限、搬遷期限和過渡方式、補助和獎勵標準等內容。 第十三條 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半數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或者不公平的,區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審改方案。 第十四條 區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征求意見修改情況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區征收中心按照國家和省、市、區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報區政府審定。 第十六條 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區財政局出具資金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區政府根據相關規劃和計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情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征收房屋的,根據征收補償方案和預評估報告,區征收中心向區政府申請啟動模擬搬遷。經區政府審批同意,區征收中心發布模擬搬遷公告后,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模擬搬遷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規定比例的,區政府發布征收決定,模擬搬遷補償協議生效并轉為征收補償協議;簽約率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區政府終止征收程序,模擬搬遷補償協議不生效;簽約率根據項目實際確定,但不得低于90%。 第十九條 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征收決定公告后,區征收中心和實施單位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事項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三章 評 估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開展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前,須到區征收中心進行登記,并接受相應的信用和誠信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區征收中心公開邀請并審查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協商選定。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5日內,被征收人協商不成的,由區征收中心會同實施單位,組織召集被征收人在相關部門監督下,在前述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通過抽簽方式確定。 所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相關規定開展評估工作,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模擬搬遷征收房屋的,區征收中心發布模擬搬遷公告15日內,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1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模擬搬遷公告發布之日為評估時點,對產權調換房屋及被征收房屋進行初次評估。協商不成的,通過抽簽方式確定。 在征收決定發布后,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進行征收評估。 征收評估報告與初次評估報告出現差異的,按征收評估報告作為結算依據。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確定后,區征收中心或實施單位應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簽訂委托服務合同。房地產價格評估服務費用按相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 實施單位應當將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對被征收人反映的確屬漏估、錯估的部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進行修正、完善。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被征收房屋的分類或分戶評估報告以及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報告,由實施單位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及時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必須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規定,客觀公正反映房屋真實價值。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復核和鑒定。 第四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后,區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以下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水、電、氣和裝飾裝修等損失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補償,由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二十七條 由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據實支付被征收人房屋補償款和補助費等。 實施單位應當在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征收補償協議及相關附件送區征收中心備份。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以合法的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產權建筑面積等事項為依據。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屬證明交實施單位統一收存和注銷。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補償以產權戶為單位,一處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個產權戶認定。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自行周轉過渡,由實施單位支付臨時安置費。 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多層安置房的過渡期為24個月,高層安置房的過渡期為36個月。過渡期從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搬遷交房之日起計算。還房安置確定的結算期滿3個月后,終止發放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費。 第三十一條 個人和單位住宅房屋補償。 (一)房屋價值補償。 1. 產權調換。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等價值調換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存在價差的,由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結算。 2. 貨幣補償。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補償。 被征收人領取貨幣補償款時,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書或經房管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能證明其有房屋居住的材料。 (二)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產權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次計發;不足2000元/次的按2000元/次計發。搬遷費按搬出、搬進兩次計發。 (三)臨時安置費。 1. 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過渡期內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產權建筑面積3.5元/平方米/月計發,租房補貼按3.5元/平方米/月計發;過渡期逾期不足6個月的,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費按1.5倍計發,租房補貼按3.5元/平方米/月計發;逾期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費按2倍計發,租房補貼按3.5元/平方米/月計發;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費按3倍計發,不再計發租房補貼。臨時安置費和租房補貼不足700元/月/戶的按700元/月/戶計發。 2. 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或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費和租房補貼分別按3.5元/平方米/月和3.5元/平方米/月一次性計發6個月,不足700元/月/戶的按700元/月/戶計發。 (四)個人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房屋面積與獎勵面積之和不足50平方米,經核查他處無住房且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50平方米產權建筑面積的標準戶型進行安置結算。 (五)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由區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條 個人非住宅房屋補償。 (一)房屋價值補償 1. 產權調換。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等價值調換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存在價差的,由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結算。 2. 貨幣補償。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二)搬遷費。屬商業、辦公、業務用房的搬遷費按30元/平方米/次計算,屬生產、加工用房的按40元/平方米/次計算。搬遷費按搬出、搬進兩次計發。 (三)停產停業損失費。合法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的,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費。 1.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為期房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區位和生產、經營情況,每月按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5‰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費;過渡期逾期1年以內的,按規定標準的1.5倍計發;過渡期逾期1年以上的,按規定標準的2倍計發。 2. 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或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區位和生產、經營情況,按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6%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費。 第三十三條 單位非住宅房屋補償。 (一)房屋價值補償。原則上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等價值調換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存在價差的,由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結算。 (二)搬遷費。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市場評估確定。 (三)停產停業損失費。根據實際生產、經營狀況,結合納稅情況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按不超過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6%一次性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費。 (四)屬規模型且正在生產的單位,符合工業園區入駐條件的,鼓勵進入園區并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原有的水、電、氣、有線電視設施,征收時不予補償,回遷時恢復安裝,不另收費。 被征收房屋未安裝水、電、氣、有線電視設施的或新增1個水、電、氣、有線電視戶頭的,按征收決定公告時的相應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新增2個及以上戶頭的,全額收取。 第三十五條 產權調換房屋按規劃確定地點和設計方案建設,房屋質量應符合國家建設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戶型按規劃設計方案確定,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具體戶型選擇,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確定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后,再按相近面積戶型選定。 第三十七條 產權調換房屋回遷選房順序、樓層浮動系數等其他事宜,由實施單位在回遷安置方案中確定。 第三十八條 將住宅房屋作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經核定實際經營場所與營業執照登記一致,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時連續合法經營12個月以上的,對房屋按住宅房進行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費按不超過實際經營面積的房屋市場評估價的6%一次性計發。 第三十九條 征收存在租賃關系的房屋,由被征收人(出租人)負責和承租人處理租賃事宜,并承擔相關費用。若因未及時處理租賃事宜影響房屋征收工作的,相關責任由被征收人承擔。 第四十條 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征收中心報請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房屋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補償決定作出后,有關部門和被征收人所在街道(鄉鎮),應做好政策解釋和被征收人的思想疏導工作。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法強制執行的,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費從強制執行之日起計發。 第五章 獎 勵 第四十二條 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搬遷交房期限內簽約并搬遷交房的,按本章規定給予被征收人獎勵。 第四十三條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獎勵。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四)款情形需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每個產權戶增加25平方米獎勵面積,一并納入還房安置結算。 第四十四條 個人非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獎勵。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四)款情形需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的20%予以獎勵,一并納入還房安置結算。 第四十五條 提前搬遷獎勵。住宅房屋和個人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搬遷交房之日起20日內簽約搬遷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產權建筑面積5元/平方米/天計發提前搬遷獎。逾期不予獎勵。 第四十六條 特別搬遷獎勵。實施單位可根據項目進度、拆遷要求,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設置3個時間梯次的特別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梯次時間期限內簽約搬遷完畢的可享受相應獎勵,獎勵標準分別為每個產權戶10000元、8000元、5000元。逾期不予獎勵。 第四十七條 整體搬遷獎勵。被征收人相互動員,在規定的期限內,同區域的被征收人全部簽約并搬遷交房的,可給予每個產權戶整體搬遷獎5000元。逾期不予獎勵。 第四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五)(六)款情形和搬遷單位非住宅需征收房屋的,搬遷獎勵視項目具體情況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 第四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被依法強制執行征收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任何獎勵。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區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調度、監管和審計。 第五十一條 對房屋征收工作中,被征收人弄虛作假,騙取補償的,依法追回相關補償;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違法違紀責任。 第五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記入信用檔案;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法違紀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對采取哄騙、恐嚇,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道路通行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泄露國家或商業機密,索賄、受賄的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繼續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述“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6月5日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政府印發的《南充市順慶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南順府發〔2018〕15號)同時廢止。 來源: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