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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涂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當涂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 縣城規劃區范圍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但不得高于本辦法規定標準。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征遷安置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征管部門)受縣人民政府委托,負責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機構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縣發改、住建、規劃、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財政、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條 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監督電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縣征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征收準備 第七條 縣征管部門應當根據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縣城建設投資計劃,會同縣發改、住建、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擬定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房屋征收計劃批準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ㄒ唬┬陆āU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ㄈ┓课蒉D讓、析產、租賃、抵押; (四)遷入戶口或者分戶(因婚姻、出生、回國、大中專生畢業、軍人退伍轉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的除外); 。ㄎ澹┰O立或者變更工商注冊登記; 。┢渌划斣黾友a償利益的行為。 縣征管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范圍及以上事項書面告知縣公安、住建、規劃、國土資源、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停止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房屋面積和房屋性質以房屋產權登記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的,經有關部門對其合法性進行認定后,委托有資質房地產測繪機構進行現場測繪,并依照本辦法規定,測算征收補償費用,初步擬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 需要縣公安、住建、規劃、國土資源、工商、稅務、檔案等有關部門提供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信息的,有關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 被征收人不配合調查登記的,可以通過房屋權屬登記檔案和現場勘測結果進行登記,作為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據。 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被征收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及時核實。 第十條 初步擬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經縣征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魇枕椖棵Q和征收目的; (二)征收的范圍; 。ㄈ┱魇詹块T和征收實施單位; (四)征收實施時間; 。ㄎ澹┱魇张c補償的法律依據; 。┊a權調換的房屋擬安置地點; 。ㄆ撸┱魇昭a償方式、補償標準; 。ò耍┭a助和獎勵條件及標準; (九)征收評估機構選定方式; (十)其他征收與補償的事項。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縣征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三章征收決定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在被征收范圍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及其附著物、構筑物等被依法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并依法注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征收與補償 第十六條 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適當給予補償。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實施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會同縣住建、規劃、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七條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件所確認的房屋面積和用途,按戶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為準。 對已經登記的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用途與土地登記用途不一致或不明確的,以登記的土地用途為準。 被征收房屋登記用途為住宅的,在征收公告發布之日前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并依法領取工商、稅務證照的,房屋征收時按照住宅進行補償,并按其經營面積40元/㎡·月的標準,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業損失補助費。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征收人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 。ㄒ唬┍徽魇杖诉x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價值與安置房價值計算房屋差價,支付給征收人。 房屋差價=[安置房重置價格-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格×(1-年折舊率×折舊年限)] ×產權調換面積 被征收房屋年折舊率為2%,折舊率最高不超過40%。 被征收人提供有效證件證明其房屋建設年代的,折舊率按上述標準予以計算,不能提供有效證件證明其房屋建設年代的,折舊率按40%計算。 (二)被征收人通過出讓方式依法依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證件登記的房屋面積和用途,進行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按原房屋成本價進行貨幣化補償,也可由本人申請按產權調換方式給予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人均產權調換面積最高為50㎡,超出部分按原房屋成本價進行貨幣化補償。 (三)縣城老城區(指護城河以內的區域)房屋征收公告發布(2012年3月9日)后,被征收人自愿到指定安置小區安置的,獎勵安置面積10㎡/戶(以下簡稱指定獎勵面積)。 。ㄋ模┍徽魇杖嗣繎艨砂窗仓梅砍杀緝r格優惠購買住房安置面積不超過20㎡;商業營業性用房,每戶可優惠購買安置面積不超過20㎡,優惠購買價格為同類性質用房市場價格的70%。(市場價:征收公告發布之日,同期相同或相近地段的同類性質用房的市場價。) 。ㄎ澹┍徽魇杖税仓迷诟邔樱ǹ倢痈9層以上,含9層)的,對高層面積(產權調換面積+優惠購買面積+指定獎勵面積)給予7%的獎勵。 被征收人自回遷安置之日起(在本辦法發布前,2012年3月9日后已回遷安置的,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5年內,物業費按本小區多層物業費標準執行。 (六)被征收人安置的住房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產權調換面積﹢優惠購買面積﹢指定獎勵面積)10㎡以內的(含10㎡),按安置房成本價購買,超出10㎡以外的,按市場價購買;低于產權調換面積和指定獎勵面積的,差額部分由征收人按安置房成本價回購。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依據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馬鞍山市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推薦名錄中協商選定,或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按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搬遷、過渡、停產停業損失、裝飾裝修等費用,按下列方式計算。 。ㄒ唬┌徇w補助費 住宅、商業營業性用房:每戶按600元一次性補助。 大型商場、辦公用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5元/㎡補償。 。ǘ┳≌R時安置過渡費 (四)裝飾裝修補償費 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不超過200元/㎡的標準予以補償。特殊情況的,依據評估公司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騰空交房的,獎勵5000元/戶;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公告規定期限內,被征收人家庭成員中有屬于危重病、殘疾、貧困、高齡等情形的,由被征收人申請,經縣民政、人社、衛生、殘聯部門審核,公示無異議后,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助: (一)癌癥、白血病、尿毒癥等危重病的補助3萬元/人; 。ǘ埣1級的補助2萬元/人,殘疾2級的補助1萬元/人; (三)低保家庭補助1萬元/戶; 。ㄋ模└啐g補助:80~89周歲的補助0.5萬元/人,90~99周歲的補助1萬元/人,100周歲以上的補助2萬元/人。 第二十四條 征收企業土地及地表建筑物、構筑物等,由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其結果作為征收補償的依據。 企業的搬遷補助費,設備不屬于破壞性拆除的,按其設備評估價值的5%補償,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5元/㎡補償;屬破壞性拆除的,按其設備評估價值的70%補償。 企業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補償費用的5‰計算,一次性補償6個月。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前閑置的企業用房,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征收由縣財政性投資建設的單位用房,被征收單位應無償騰空拆除,需要重新建設的,由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與被征收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請,經縣征管部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縣征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管理制度,規范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管理;項目征收結束后,應及時將征收與補償檔案移交縣檔案部門統一管理。 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做好被征收人的信息錄入和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縣監察、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ㄒ唬┱魇展婧,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第八條規定的,依法依規追究其相應責任。 。ǘ┱魇展ぷ魅藛T在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ㄈ┴澪邸⑴灿谩⑺椒帧⒔亓粽魇昭a償費用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凡征收工作人員擅自修改被征收人姓名等協議內容,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被征收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在征收過程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騙取征收補償費用的,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測繪機構,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的評估(測繪)報告的,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安置房重置價、成本價格、市場價、原房屋成本價以及房屋重置價由縣物價部門會同縣住建、征管等部門根據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懂斖靠h姑孰路房屋拆遷管理補償安置辦法》(當政〔2002〕44號)、《關于修訂當政〔2002〕44號文件部分條款的通知》(當政〔2012〕18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征收項目,按原征收決定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縣征遷安置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來源:當涂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