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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岳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岳陽樓區、云溪區、君山區政府及屈原管理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區屬房屋征收項目和市政府交辦的房屋征收項目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住建局為市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其設立的房屋征收機構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工作。 縣市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擬制和報批本轄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配套政策; (三)建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組織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并向社會公布; (四)組織征收調查登記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擬制并報批具體房屋征收項目的征收補償方案; (六)負責征收補償資金概算并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確保及時補償到位; (七)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八)組織簽訂和履行征收補償協議,公布分戶補償結果,建立征收補償檔案,負責具體房屋征收項目的決算; (九)組織拆除被征收房屋并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權證注銷手續; (十)承擔和協調其他與征收補償有關的工作。 前款第(三)項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 第六條 從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業務培訓,掌握相關的法律、政策和專業知識。 第七條 發改、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人社、市場監管、稅務、教體、公安、信訪、工信等部門以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八條 上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市城區(含岳陽樓區、云溪區、君山區、岳陽經開區、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下同)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市城區房屋征收項目的概算、決算應當報經市相關部門審核備案。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工作人員的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依法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十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市區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條 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申請的單位應當向有關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和項目立項批文,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還應提供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 (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及劃定的項目征收規劃調查紅線; (三)項目出資單位出具的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四)依法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劃定項目征收規劃調查紅線時,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地塊的整合要求,不得分割現有房屋實際占用地塊。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項目征收實施單位在1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建(構)筑物進行征收前期調查,概算出征收補償安置資金總額,形成概算報告。概算報告應當載明概算的過程、方法、標準、結果及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房屋權證號、建筑面積、用途等內容。概算中的房屋測繪、房屋價值預評估作業,由房屋征收部門與項目出資單位協商選定專業測繪、評估機構,測繪、評估費用由項目出資單位承擔。 市政府交辦的房屋征收項目,各區概算報告應當報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初審、市財政部門審核、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項目實施過程中,實際成本與概算相差較大時,項目征收實施單位應調整概算報告并按上述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及調查、概算結果,擬制征收補償方案并初步征求被征收人意見。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范圍; (二)補償原則及補償方式、標準; (三)征收實施步驟、簽約期限及補助和獎勵辦法、標準; (四)產權調換房地點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五)住房保障對象的住房保障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房屋征收部門或項目征收實施單位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征收項目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二)對被征收人征求意見及意見處理情況; (三)實施征收是否存在引發群眾集體上訪、群體性事件的風險和其他不穩定因素;同一舊城區改建項目的贊成率是否達到被征收戶數量的80%以上; (四)對可能出現的社會穩定風險的防范對策、化解措施和處置預案; (五)信訪、維穩等部門的會簽意見; (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認定可以實施的征收項目,由房屋征收部門將征收補償方案報經市、縣市區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規劃、財政等有關部門論證通過后,在政府門戶網站和房屋征收范圍予以公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應及時公布。 同一舊城區改建項目,50%以上被征收戶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同級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八條 征收補償方案論證通過后,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劃定項目征收紅線,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征收紅線擬定征收范圍報同級政府確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征收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改變部分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自然資源規劃、住建、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項目征收實施單位及時對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配合調查登記,并在調查登記結果上簽字。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況; (二)房屋及土地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權屬未登記、改變用途及注冊登記的情況; (四)房屋及土地出租、抵押、查封等情況; (五)被征收人選擇的補償方式; (六)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 (七)其他需要登記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 調查登記結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核實。 第二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范圍內權屬未登記和改變用途的建筑報請同級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規劃、住建、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認定和處理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認定和處理應尊重歷史事實,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市政府交辦的房屋征收項目,各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權屬未登記和改變用途的建筑的認定和處理意見應當在報經市財政、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后,方可對外公布。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縣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項目出資單位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資金足額存入房屋征收部門設立的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監管專戶;實行產權調換的,還應提供經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審定的產權調換房屋建設規劃方案和平面布局圖,或者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市、縣市區政府根據房屋征收部門的申請、房屋征收范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調查登記結果、征收補償方案等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向社會公告。房屋征收決定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途徑及期限等事項。 同一征收項目被征收戶數較多的(市城區為150戶及以上),房屋征收決定應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作出。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房屋征收決定,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確定程序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中具備相應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三)供被征收人選擇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中邀請; (四)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已經報名或接受邀請并符合相應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部門確定的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就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 (六)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 (七)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被征收人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協商過程應當公開。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通過投票決定或者隨機選定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第二十五條 從事房屋征收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接受住建部門的監管。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的約定,依法作出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并報送委托評估的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市政府交辦的房屋征收項目,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5日內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具體備案辦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制定。未經備案的評估報告,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將其作為補償依據。 第二十七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房屋征收、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結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根據征收補償方案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結果與被征收人協商,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市政府交辦的房屋征收項目,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應當在10日內將補償協議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市政府交辦的房屋征收項目,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前,分戶補償方案應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備案。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權利人的基本情況; (二)征收的依據和理由; (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 (四)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途徑及期限。 第三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及時支付征收補償資金,被征收人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完成搬遷。 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及裝飾裝修進行勘察記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及裝飾裝修進行價值評估,并由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并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依法選擇具有建筑施工資質的企業實施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建筑施工企業在實施房屋拆除施工前,應當制定房屋拆除實施方案報住建、應急部門備案,住建、應急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15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房屋、土地權屬證書注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 項目征收完成后,由項目征收實施單位匯總征收實際成本決算資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編制項目成本決算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審批。 市政府交辦的房屋征收項目的成本決算,先由項目征收實施單位將征收實際成本決算資料匯總,再由區房屋征收部門編制成本決算報告,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初審、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市審計部門依法對成本決算進行監督。 市城區房屋征收項目中,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資金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計算,由市財政局劃撥至市房屋征收部門資金監管專戶,實行專戶監管、專款專用。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進度撥付建設資金,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三十五條 征收房屋時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結構、性質、用途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三十七條 對權屬未登記和改變用途的建筑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程序認定為合法的,應當給予相應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筑成本并結合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按規定程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平均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應當對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平均價格進行說明。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四十條 征收房屋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搬遷費;采取期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征收人兩次搬遷費。 征收房屋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采取期房產權調換方式的,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按實際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在約定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征收非住宅房屋給予了臨時安置補助的,不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房屋需搬遷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費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參照相關行業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當評估確定。對于無法搬遷或者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可以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其現值給予相應補償;對已廢棄的生產設備不予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中不包括裝飾裝修價值的,其裝飾裝修的補償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地勘查結果和行業指導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十一條 以期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按產權調換房屋的合理建設工期約定過渡期限。 實際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騰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達到交付條件之日止。 非被征收人責任,實際過渡期限超過約定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逾期時段的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二條 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直接損失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停產停業損失原則上補償6個月;實行期房產權調換方式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按實際過渡期計算。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依法批準的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給予了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不再給予臨時安置補助。 第四十三條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和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私有房屋所有權人,以及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征收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等的計算方法及標準見附件《岳陽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標準》。 第四十五條 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等情況在征收期間確有搬遷困難的,可按社會救助的相關規定申請給予適當救助。 第四十六條 對享受城鎮最低社會生活保障待遇且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合計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戶,按照建筑面積50平方米實施最低住房面積保障,即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按本辦法規定的調換比例計算后仍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調換;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主體補償金額按本辦法規定貨幣補償方式獎勵標準計算后仍不足50平方米房屋主體價值的,按50平方米計算補償額。對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裝飾裝修、臨時安置和按期簽約、按期搬遷獎勵,按實際征收面積計算。 在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析產的,不適用前款最低住房面積保障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的,在被征收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權處置協議后,房屋征收部門根據抵押權處置協議支付補償款;未達成抵押權處置協議的,應采取提存補償款等依法保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的措施。 第四十八條 被征收人搬遷時不得損壞和拆走已作補償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設備,否則房屋征收部門可在相應補償款項中扣回。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五十條 公安、教育、民政、衛健、人社等部門應當及時為被征收人辦理戶口遷移、轉學、低保關系變更、計劃生育關系遷移、社會保險等手續,免收市、縣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法不得減免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 第五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國有農用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按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岳陽經開區、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由市政府交辦實施,或按屬地原則由區政府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按原有規定執行。 岳陽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 獎 勵 標 準 一、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一)房屋主體補償: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1.貨幣補償: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計算補償金額。 2.產權調換: (1)產權調換比例和差價找補。 ①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原則上實行征拆一套調換一套。 ②多層住宅房屋被征收后以高層住宅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合法套內面積等面積調換或按合法建筑面積1:1.15調換;以多層住宅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合法套內面積等面積調換或按合法建筑面積1:1.1調換。 ③高層住宅房屋被征收后以高層住宅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合法套內面積等面積調換或按合法建筑面積1:1.1調換;以多層住宅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按合法建筑面積等面積調換。 ④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原依法批準的用途和建筑面積進行等面積調換。 ⑤產權調換后房屋面積不足上述規定面積的部分,按約定交房時點的產權調換房屋銷售價計價補償;被征收人要求在征收時補償不足面積的,按被征收房屋主體評估價計價補償。 產權調換后房屋面積超出上述規定面積的部分,住宅房屋在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按約定交房時點的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銷售價下浮20%計算補差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約定交房時點的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銷售價計算補差額;非住宅房屋按約定交房時點的產權調換非住宅房屋的銷售價計算補差額。 (2)產權調換房屋地點 產權調換房屋地點為就地(征收紅線范圍內)或就近(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區域內半數以上被征收戶接受的地點),具體為: ①征收項目地塊規劃方案明確用于與被征收房屋用途相同的房地產開發建設的,應當就地建設產權調換房屋,實行就地產權調換。就地建設的產權調換房屋,除滿足該征收項目被征收人選擇外,剩余房源可用作其他征收項目產權調換房屋房源。 ②征收項目地塊規劃方案明確沒有用于與被征收房屋用途相同的房地產開發建設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提出就近建設產權調換房屋的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行就近產權調換。就近建設的產權調換房屋,除滿足該征收項目被征收人選擇外,剩余房源可用作其他征收項目產權調換房屋房源。 市政府統一或主導建設產權調換房屋的,所建房屋應當作為產權調換房源供被征收人選擇。 ③產權調換房屋地點確定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和交付要求,應當納入該宗土地的出讓條件。 ④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產權調換房源的需要,對無就地或就近產權調換房屋建設要求的其他新建商品住房項目的土地在出讓時,應當明確配建5%—8%的房屋,統一用作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被征收人的安置。 (3)產權調換房屋房號 ①就地或就近新建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先根據對被征收人的調查和征求意見情況,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套數、戶型、建筑面積等信息,由建筑設計單位設計房屋建筑方案并經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審查通過后,再根據房屋建筑方案確定產權調換房屋的具體樓層及房號。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應當明確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樓層、戶型、建筑面積、選房辦法、差價找補等內容,待被征收人選定產權調換房屋房號后,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中予以明確。 ②以已建成或在建產權調換房屋作為被征收人可選房源的,房屋征收部門確定征收項目所需房源后,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樓層、戶型、建筑面積、選房辦法、差價找補等內容,待被征收人選定產權調換房屋房號后,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中予以明確。 (二)室內裝飾裝修補償。 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地勘查結果和行業指導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三)設施、設備補償。 (四)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生產、經營性用房每月按合法房地產主體評估價的7‰計算。 被征收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實際經營效益的相關證明材料,由按規定程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二、房屋征收補助標準 (一)搬遷補助。 1.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下(含80平方米)的,按2000元/戶·次計算;8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按2500元/戶·次計算;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000元/戶·次計算。 2.被征收房屋為營業門面的,按營業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積30元/平方米·次計算;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次計算。 (二)臨時安置補助。 實行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向被征收人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住宅房屋每月按800元+4元/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標準支付,非住宅房屋每月按征收時評估確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市場租金/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標準支付。 實行期房產權調換并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在約定過渡期內,按前款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非被征收人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過渡期限延期12個月以內的時段,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150%支付;過渡期限延期超過12個月的時段,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200%支付。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在約定過渡期限內不予補助;延長過渡期限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過渡期限延期12個月以內的時段,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50%支付;過渡期限延期超過12個月的時段,按照前款規定標準的100%支付。 三、獎勵標準 (一)按期簽約獎: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私有房屋所有權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獎勵; (二)按期搬遷獎:對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私有房屋所有權人,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100元/平方米獎勵; (三)貨幣補償方式獎:對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征收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按住宅房屋主體評估價(不含裝飾裝修及其他補償補助)的30%獎勵。 四、征收工作相關費用標準 征收工作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在征收項目中列支,納入征收項目總成本核算。具體標準及工作要求如下: 五、其他規定 市城區以外的其他縣市區可參照本標準制定本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補助獎勵標準。 來源:岳陽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