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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遷律師:拆遷采取哪些方式安置被征收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最終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在征地拆遷中,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從上面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集體土地征收中,還是國有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既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宅基地遷建的方式讓征收方予以補償安置。簡單點來說就是,被征收人可以要安置房,也可以要現金補償,征收方不可以剝奪其這項權利,否則違法。 不過,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就這幾種補償方式,絕大多數情況下,被征收人都會選擇產權調換這一種,其主要原因就是房屋是老百姓一生最主要的財產,也是其一生追求的目標,只要有房,那么才能踏實的過日子。因此,在房屋被拆遷以后,選擇安置房便成了他們的首選。 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征收人選擇的補償方式是產權置換的話,那么,相關部門應當要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提供給被征收人安置房。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拆一還一并非指的是房屋的實際面積,而是土地的價格,即單價相等情況下的比例。 如果被征收房屋所在的位置位于市中心,而安置房的位置在城市郊區等,那么,相關部門就不可以再以1:1的比例來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了。想必大家都知道,市中心的房價遠遠要比郊區的房價要高得多,因此,倘若相關部門在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以后,仍然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給予被征收人補償,那么則是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