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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在房屋評估過程中,被征收人需要注意哪些?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中的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被征收房屋價值是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而評估機構所作出的評估報告則是可作為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依據,也就是說,被征收人最后能拿到多少的補償,主要是靠這一份文件。所以,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廣大被征收人在房屋評估階段,一定要注意,倘若對此過程置之不理,沒有積極參與到評估過程中,或者是將所有的選擇權等全部都交給評估機構,征收部門等,那么被征收人最終拿到的補償可能會比別人家的低。 因為,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的征收方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會在評估過程中做手腳,比如說評估機構是由征收方自己選定的,評估機構一旦是征收方自行選定的并沒有經過被征收人,那么,評估機構所出具的評估報告就有可能會不利于自己。因此,凱諾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在對房屋評估時,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以下幾個細節,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第一、評估機構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在征收地拆遷中,廣大被征收人是有權利選擇評估機構的,而且這也是法律賦予被征收人的權利。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也就是說,在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評估機構從原則上來說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如果被征收人沒有在期限內選定,那么征收方可以通過抽簽等方式確定。 實踐中,如果評估機構是由征收方直接確定的,且未經過被征收人同意,那則是不合法的,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侵害了被征收人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此時,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馬上要求他們更換評估機構,或是針對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申請復核或是鑒定,當然了,被征收人也可以自己委托評估機構,重新對房屋進行評估。 第二、住宅房屋應當要以市場比較法進行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的規定,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從上面的條例中我們可以了解到,評估方法一般有收益法、成本法、市場法等。一般情況下,評估機構人員應當要結合房屋的具體情況,選擇有利于被征收人的一種方式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 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房屋絕大多數都是住宅。按照上面的規定,對于房屋性質為住宅的,通常應當要以市場比較法來進行評估。可是在具體評估階段,我們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卻發現,有的評估機構卻往往采取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方式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比如住宅房屋,則以成本法來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這顯然對被征收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如果普通的住宅都按成本法來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的話,那補償可能會遠遠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這一原則。因此,凱諾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房屋拆遷時,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馬上注意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時的方法,一旦發現評估方法不利于自己,一定要當場提出來,倘若評估機構以各種理由不予采納,那么建議被征收人最好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時必須要實地評估 從原則上來說,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應當要由評估機構人員實地查勘,并結合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出具評估報告。 實踐中,有的評估機構在未實地查勘的情況下,僅憑幾張圖片,或是別人的口述就針對被征收房屋出具評估報告,這樣的做法同樣也是不利于被征收人的。因此,實踐過程中,如果遇到評估機構在未入戶查勘的情況下,就作出了評估報告,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對這份評估報告進行審查,一旦發現評估報告中的數據,內容與實際不符,那么,建議被征收人在收到評估報告一定要馬上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或是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征收決定作出幾年后,才以作出該決定之日為評估時點進行評估不合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也就是說,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時,從原則上來說應當是要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也就是說,相關部門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應當要馬上針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但是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個別的征收方往往會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幾年之后才開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而且評估時點仍然還是按照當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 對此,凱諾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后,如果評估機構沒有馬上進行評估,而是在幾年之后才以作出征收決定之日為評估時點對房屋進行評估,倘若在此期間,房地產市場價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那么,這對被征收人來說是不公平的,這很有可能就會導致被征收人征收之后的生活水平,遠遠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在評估階段,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一旦遇到上述幾種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情況,一定要第一時間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第一時間咨詢專業的律師,如果有必要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