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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設用地需要,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工作的通知》(遼自然資辦發〔2022〕65號)和《關于公布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遼自然資發〔2023〕2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適用于沈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沈撫改革創新示范區管理范圍除外)的土地征收補償。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征收農民集體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以此為基礎,按照永久基本農田1.2、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系數進行調整。在實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補償標準。 三、被征收土地上有附著物和青苗的,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另行補償,補償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比例為4:6。 五、依法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職工安置,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有關規定執行。 六、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臨時使用集體土地、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5%給予補償。 七、各區、縣(市)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公布本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八、本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過渡期銜接政策按照遼寧省自然資源廳相關規定執行。 來源:沈陽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