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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事務所:在拆遷中,房屋被鑒定成“危房”怎么辦?所謂的危房其實就是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即已經無法通過加固、修繕來變成安全的房屋,比如說房屋墻體已經出現了裂痕,房屋整體結構嚴重變形等。 當然最終房屋是不是屬于拆除類的危房,需要經過法定程序來確定。但是在征地拆遷中,有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未經過任何部門鑒定的情況下,就被征收方口頭說成了“危房”,并且要求被征收人馬上搬離該房屋,尤其是在被征收人因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 對此,凱諾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房屋被征收方以口頭的形式鑒定成危房時,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尤其是在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征收方之所以將房屋鑒定成危房,這很有可能是想以“拆危”的方式來促進拆遷。此前凱諾律師就代理了一起這樣的案子。 何某是浙江省人,其在當地擁有一套合法的住宅,早在兩年前,該地就因項目建設實施了土地征收工作,但是在推進征收工作過程中,何某覺得補償非常的不合理,于是便沒有與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同時也沒有搬離被征收房屋。 然而,讓何某沒有想到的是,征收方為了盡快拿到征收目的,竟然指使相關工作人員趁何某不在家的情況以施工車輛倒車的方式將何某家房屋的側墻撞擊出一個大洞,房屋被撞出大洞后,雖然何某進行了修繕,但是沒隔幾天,其就收到了相關部門作出的《關于強制拆除危房的決定》,后便以危房為由強制拆除了何某的房屋。 針對相關部門的行為,何某委托了凱諾律師,經過凱諾律師的一番解答,何某便知道了其中緣由,隨即委托了凱諾律師全權處理此案。凱諾律師介入該案件后,第一時間指導何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激烈的庭審辯論后,法院支持了何某的訴訟請求,撤銷了相關部門作出的關于強制拆除危房的決定。 在庭審中,凱諾律師認為,《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立即告知委托人,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人與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應當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內容告知房屋使用人。” 第二十一條規定:“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解危期限。” 本案中,鑒定機構出具鑒定報告后,并沒有依法送達給何某,而《督促解危通知書》同樣也未送達何某,因此很顯然,相關部門所作出的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侵害了何某的合法權益。 對此,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危房的鑒定并不是口頭上說說就能成的,也不是所有的老舊房屋都屬于危房,所以,一旦房屋被鑒定成危房,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從以下兩點來審查他們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房屋是否已經到了不能住人的地步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同時,根據該規定中的規定,危房一般有四個等級,分別為A級、B級、C級、D級。A級是非危險房;B級是危險點房;C級是局部危險房;D級是整棟危險房。 倘若房屋處于C級或是D級,即房屋整體結構已經出現了較大的變動,部分承重結構已經不能滿足人們正常使用需要,即使經過了修繕,也仍然沒有改變現狀,那此類房屋才算真正意義上的“危房”,需要拆除重新建設。 所以,凱諾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好端端的房屋被鑒定成危房后,一定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如果不符合,那征收方以危房名義拆除房屋肯定有其另外的目的。 二、鑒定程序是否合法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八條規定,“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文書。 另外,第十二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鑒定申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危房的鑒定有著嚴格的規定,而且也不是誰都可以申請危房鑒定的,申請危房鑒定的人只能是房屋所有權人或是房屋使用人,因此,倘若申請人不是被征收人自己,而是相關部門,那么在房屋被鑒定成危房后,作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審查他們的鑒定程序是否合法,倘若申請人不是自己,相關部門未按照上述的程序進行鑒定等,作為被征收人應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盡快通過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