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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澧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常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0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縣房地產管理局是縣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 住建、規劃、國土資源、發改、財政、審計、監察、公安、城管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委托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七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項目建設籌備單位或項目建設業主到項目所在地的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申請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房屋征收申請書; (二)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立項批文或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 (三)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與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和劃定的項目規劃藍線圖;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或調整計劃的材料。 第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應在規劃部門劃定的項目規劃藍線范圍內。 規劃部門劃定項目藍線時原則上不得分割現有房屋實際占用地塊。在舊城區范圍內實施房屋征收的,規劃部門在劃定項目規劃藍線時,應將項目周邊已規劃為道路、綠化等公益建設用地的地塊或無法另獨立規劃建設的地塊一并納入。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在收到房屋征收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對于經審查認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應當將房屋征收范圍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應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裝飾裝修和種植、養殖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住建、國土資源、城管、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用途、工商登記、臨時搭建、廣告設置等有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告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發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將房屋的拆除工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項目建設籌備單位、項目建設業主或項目行業屬性所對應的主管部門牽頭,按照有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實施評估。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房屋征收相關資料及征求公眾意見后修改的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載明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 房屋征收決定公布后,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作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并送達給被征收人。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五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征收補償資金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籌集、管理和使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已經改變用途的,以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八條 縣房地產管理局建立健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申請,將其中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和良好執業信用記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納入備選庫,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房屋征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中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三)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已經報名并符合資質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供被征收人選擇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 (五)所有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就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門; (六)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 (七)房屋征收部門公布被征收人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協商過程應當公開。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通過投票決定或者隨機選定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公證機關依法公證。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則上采用貨幣補償。 第二十二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由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三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除政府有特別規定外,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二十四條 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搬遷費;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征收人兩次搬遷費。 征收房屋需搬遷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費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參照相關行業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當評估確定。 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因搬遷喪失使用價值的,其損失補償評估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房屋征收部門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住宅的,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應當按實際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對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在約定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采取貨幣補償的,給予3個月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中不包括裝飾裝修等價值的,其裝飾裝修等價值的補償參照物價、房管部門聯合發布的房屋裝飾裝修價格信息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五條 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按產權調換房屋的合理建設工期約定過渡期限,約定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實際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騰空交付房屋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未按期交付產權調換房,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每月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過渡期限延期12個月以內的,按照標準的150%支付;過渡期限延期超過12個月的,按照標準的200%支付; (二)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過渡期限延期12個月以內的,按照標準的50%支付;過渡期限延期超過12個月的,按照標準的100%支付。 第二十七條 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直接損失的,按照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7‰的6倍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實際經營效益等相關證明材料,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未經法定機關批準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但對于已取得合法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及繳稅憑證,且滿2年以上的可給予適當補貼;未經法定機關批準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第二十八條 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給予被征收人適當獎勵和補助。 第二十九條 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在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下戶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建筑面積45平方米以市場評估價計算補償金額; (二)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對被征收房屋按前項規定計算補償金額,再按照本辦法規定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市另有房屋面積合并超過45平方米或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實際面積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自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當月起發放; (二)申請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請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對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訂立補償協議后實際搬遷的先后順序確定。 第三十一條 征收未經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批準的企事業單位自管辦公用房、廠房、車間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改作住宅安排現居住使用人居住,單位改制處置國有資產時又未妥善處理,居住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繼續居住使用的房屋,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現居住使用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另有自有房屋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現居住使用人應按期騰退房屋,只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二)現居住使用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市范圍內沒有其他居住房屋的,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應妥善安置現居住使用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本辦法給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條 征收國有直管公房,征收人只對國有直管公房所有權人或房屋管理單位給予征收補償,補償方式原則上以產權調換為主。 房屋租賃合同有約定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管理單位按合同約定給予承租人適當補償;合同沒有約定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管理單位給予承租人適當的裝飾裝修和設施補償。 住宅承租人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市沒有其他居住房屋的,產權調換后的房屋應優先給予其承租權;有其他居住房屋的,不再給予其承租權。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對違法建筑物,由縣人民政府責成城管或規劃等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應組織規劃、城管、住建、房管等部門對未經登記建筑物的合法性進行認定。認定意見作出后,應在項目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有異議的,向房屋征收部門書面申請復核。 第三十四條 經認定為合法建筑,但未進行產權登記的,按房屋價值的100%予以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造成本結合批準期限內的剩余年限給予補償;對超過批準期限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簽約期限屆滿后,將情況說明材料和有關資料一并報送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及時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核實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的,補償決定不包括裝飾裝修的價值。在按補償決定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進行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存在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等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情形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居住使用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九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財政、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四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整改期間不得在澧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對收受賄賂、私下串通、虛列數量等情節嚴重的,提交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2日澧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澧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澧政發〔2011〕22號)同時廢止。 附件:澧縣城區房屋征收補償相關具體標準 附件 澧縣城區房屋征收補償相關具體標準 一、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在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54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在45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63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72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在80平方米以上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在720元/月的基礎上,被征收住宅房屋每增加1平方米(以整數計),補助費增加10元/月,增加補助費最高不超過360元/月。 二、搬遷費。征收住宅房屋的,搬遷費按1800元/次計算。 三、住宅改作經營門店補貼標準。取得營業執照等經營手續、稅務登記證、納稅記錄在5年(含5年)以上的(有免稅政策規定的除外),按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1200元予以補貼;5年以下、2年(含2年)以上的(有免稅政策規定的除外),按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800元予以補貼。 四、非住宅改作經營門店補貼標準。被征收人將辦公用房、車間、倉庫等改作商業門店,且在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前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5年以下、2年(含2年)以上并實際經營,營業執照所載明的營業場地與房屋所有權證一致,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同地段、同類商業門店評估價值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用途評估價值之差的35%予以補貼;只取得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任意一證的,按同地段、同類商業門店評估價值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用途評估價值之差的30%予以補貼。在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前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5年(含5年)以上,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同地段、同類商業門店評估價值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用途評估價值之差的50%予以補貼;只取得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任意一證的,按同地段、同類商業門店評估價值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用途評估價值之差的40%予以補貼;未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按原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用途補償。 被征收人將辦公用房改作生產用房的,不予調整,仍按辦公用房性質評估。 五、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按如下項目和標準給予獎勵: 1.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獎。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建筑主體評估價格的20%給予獎勵;征收非住宅一樓,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建筑主體評估價格(房地分離評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價值)的20%給予獎勵,其他非住宅按10%給予獎勵。 2.提前搬遷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遷獎為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45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遷獎為1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提前搬遷獎為1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提前搬遷獎為20000元。但非住宅房屋主體建筑物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提前搬遷獎為主體建筑評估價值(房地分離評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價值)的1%,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前一個月以上簽訂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按主體建筑評估價值的1.2%給予獎勵。 3.房屋征收整體配合獎。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實際可將房屋征收范圍劃分若干片區單位,每個片區單位所有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在規定的時限內騰房搬遷的,給予每戶9000元的獎勵。片區單位劃分情況應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一并公布。 六、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按如下項目和標準給予補助: 1.住房困難補助。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在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下,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征收改造范圍以外縣城區內另無住房的,每戶給予2萬元住房困難補助。 2.公攤面積補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無公攤面積,選擇多層房屋安置的,贈送被征收房屋產權面積的10%的公攤面積;選擇高層房屋安置的,贈送被征收房屋產權面積的20%的公攤面積。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有公攤面積,選擇多層房屋安置的,不贈送公攤面積;選擇高層房屋安置的,贈送被征收房屋產權面積的10%的公攤面積。贈送的公攤面積一律按安置房建安成本價實行貨幣補償,建安成本價由住建部門核定。 被征收房屋在45平方米以下,按前款規定贈送公攤面積后,產權面積與贈送的公攤面積之和小于或等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大于45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建安成本價以貨幣方式補償。 征收商業用房,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無公攤面積,選擇多層房屋安置的,贈送被征收房屋產權面積的3%的公攤面積;選擇高層房屋安置的,贈送被征收房屋產權面積的6%的公攤面積。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有公攤面積,選擇多層房屋安置的,不贈送公攤面積;選擇高層房屋安置的,贈送被征收房屋產權面積的3%的公攤面積。來源:澧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