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真自治縣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道真自治縣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城規劃區范圍,指縣人民政府根據城鎮發展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劃定的區域,具體范圍以《道真自治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為準?h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其補償安置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的合法建(構)筑物按有償方式進行征收補償,其補償安置方式以拆除房屋后有無集體土地上修建的住房為主要參考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采取統建房安置、貨幣補償安置兩種方式進行。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征收、統一安置、統一管理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拆遷工作。規劃區內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對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房屋權屬、面積、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并負責做好安置補償和群工等工作。 第五條按照“專戶存儲、?顚S谩⒎忾]運行、直接補償”的原則,征收補償經費由縣財政劃入縣自然資源局,按照資金分配計劃劃轉到涉及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開設的征收補償資金專戶,保證安置補償資金封閉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專戶中調度使用資金或故意延長兌現時間。 第二章 征收補償安置程序 第六條 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發布征收公告。征收公告發布后,對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改造、拆建、擴建、加層、裝修的不予補償。 第七條 征收無《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屋,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向縣自然資源局申請登記。相關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依法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作出認定。 第八條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單位提出具體的征收補償方案,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方可實施征收拆遷: (一)產權不清、產籍不明或在房屋征收公告的規定期限內房屋權屬糾紛未解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征收代管、托管房屋的。 第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只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房屋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修的,裝修補償給使用人,被征收房屋的產權糾紛由房屋所有權人負責。 第十條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置換抵押物,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并辦理抵押登記后注銷被征收房屋抵押登記;沒有抵押物或協商不成的,由拆遷單位、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簽訂拆遷協議,優先保障抵押權人權益。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書記載為準,上述證書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載用途為準。未辦理上述證書的,其房屋用途以合法有效文件為認定依據。 第十二條被征收房屋的面積原則上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其他合法憑證上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如在征收過程中有爭議的,以具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實測面積為準。 第三章 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第十三條統建房安置。征收的正房屋按1:1等面積還房,還房陳新、結構不補差。還足整套房屋后剩余面積達到45平方米以上的,可再還1套房屋,但超出原房屋面積部分按公布的成本價補足。還足整套房屋后剩余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不再還房,按所征收房屋結構執行貨幣補償。 第十四條 貨幣補償安置。其補償標準按附表中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正房屋和偏房的室內裝飾裝修按附表中的標準執行。偏房只執行貨幣補償,偏房和附屬物補償按附表中標準執行,附屬物不補償裝飾裝修。 第十六條 對用地和建設手續合法、具備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房屋(房屋第一自然開間且產生營業活動),在征收公告前持續經營1年以上且經營地點與證件登記一致,可按照1:2標準還住房或按1:2標準執行貨幣補償,同時給予貨幣補償金額8%的停業補償和2%的設施設備搬遷補償。選擇還住房安置的,還房期超過30個月的按實測建筑面積(含公攤)20元/平方米每月計算停產停業補助至交房之日止。 第十七條征收安置的家庭成員中已婚、離異、喪偶、45周歲(含)以上未婚的無穩定就業人員,可按個體工商戶及靈活 就業人員當年養老保險繳費0.4的繳費指數標準(每年度以人社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一次性享受全年繳費金額的15倍補助;或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向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購買商業用房的,提供經房屋登記部門備案的購買合同和發票,可按3000元/平方米給予補助,每戶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5萬元。但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成員: (一)必須是本村(社區)居民組原獲得第二輪土地延包(劃地人口)居民家庭及其子女家庭成員,戶籍在本村(社區)居民組的; (二)未享受過征收補償安置的。 第四章 征收要求及獎勵 第十八條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在相關費用撥付后,被征收人應當按時搬遷,拒絕搬遷的依法強制搬遷。 第十九條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按期搬遷的,房屋殘值歸征收人所有,并給予每戶10000元現金和15元/平方米搬家費及40元/平方米搬家損失的獎勵(按還房實際測繪面積<含公攤>計算面積,貨幣補償計算搬出一次、還房計算搬進搬出兩次)。同時根據合同約定按1000元/月/戶每季度支付過渡安置費(除貨幣補償安置外),自交房之日次日起再計算6個月裝飾裝修期的過渡安置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對辱罵、毆打征收拆遷工作人員或阻礙征收拆遷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對征收拆遷工作人員存在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由有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縣住建局、自然資源局負責按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如有特殊情況,由相關單位報縣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道真自治縣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標準補償安置辦法》(道府辦發〔2017〕5號)同時廢止。 附件:道真自治縣縣城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貨幣補償標準 來源 來源:道真自治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