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潁上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潁上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皖政辦〔2011〕24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縣轄區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本縣轄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稱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下設潁上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監督。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縣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九條 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管理制度,全面收集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檔案材料,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的管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一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排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就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規劃和計劃,向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建等部門發出征詢函。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建等部門應當及時向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出具書面意見。 (二)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建、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征收目的、征收范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產權調換房的標準和地點、臨時過渡方式和具體措施、過渡期限、簽約期限、搬遷期限、征收補助和獎勵、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擇確定方法、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和環保措施等。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擬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等進行摸底調查,并依法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四)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根據征收補償方案和前項摸底調查、認定處理結果測算征收補償費用。征收補償費用的預算不得少于擬征收房屋的總建筑面積乘以屆時同類房屋的平均市場價格。 (五)組織有關部門根據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的情況,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有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方案。 (六)由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將修改完善后的征收補償方案(組織聽證會的,應當附聽證報告和聽證筆錄)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備案。 征收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情況和修改完善情況應及時公布。 (七)根據有關規定對實施房屋征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作出風險評估報告,制定預控預案。 (八)按照本條第(四)項的測算結果,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由縣人民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縣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方法進行價值評估后,折抵征收補償費用。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并由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將征收決定(附征收公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備案。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征收范圍內,自該方案公布征求意見之日起,不得實施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增加附屬物和生產經營設施設備;違反規定遷入戶口和分戶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規定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六條 征收已經依法登記或者雖然未經登記但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被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房屋,應當給予補償。 征收未經登記且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房屋,原則上不予補償;違法搶建的房屋不予補償,并由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的(征收臨時建筑除外),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性補助和獎勵。 具體補助和獎勵辦法應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須及時依法予以處理。 征收經依法批準的臨時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按照征收決定作出時臨時建筑的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的貨幣補償。 第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為合法建筑的,其權屬、用途和建筑面積等,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者不動產登記簿)及其權屬檔案,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記載為準。房地產權證與其權屬檔案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權屬檔案確有錯誤外,以權屬檔案記載為準。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及其權屬檔案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對房屋的用途沒有記載的,房屋用途由縣城鄉規劃部門會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市容等相關部門依法認定。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外,被征收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縣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給予積極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調查登記結果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認定處理的結果評估確定。評估結果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費用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承擔。 房屋征收評估前,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房地產測繪、房地產價格評估等專業機構,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和占地面積、建筑結構、新舊程度、通風采光、層高、朝向等房屋價值影響因素和附屬物、裝飾裝修、生產經營設施設備等情況,以及被征收人的經濟收入、住房情況和利用被征收房屋進行生產經營的狀況等,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登記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對調查登記工作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或者協助搜集相關情況和資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者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造成調查登記和認定處理結果失實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結果實行公示、送達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及時向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提交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的技術報告和結果報告。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將被征收人的姓名、被征收房屋的坐落和價值的主要評估情況,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日),并將技術報告和結果報告依法送達被征收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評估技術和結果進行現場解釋說明。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及時修正并告知征收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或者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申請復核評估或鑒定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全體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0日內,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在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范圍內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當由監察機關參與監督;采取隨機方式選定的,還應當由被征收人代表參與監督,或者由公證機關到場公證。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平、公正、合法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以下辦法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一)向被征收人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除被征收人同意外,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或者提供與改建地段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方面相接近的就近地段房屋。 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產權清晰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新建的產權調換房屋還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并經驗收合格。 被征收人通過產權調換所取得的安置房產權,為完全產權。 (二)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算并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公攤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攤面積的,應當適當增加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具體辦法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三)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被征收人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五)積極配合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給予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 搬遷補償費: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支付兩次搬遷補償費。搬遷補償費標準需要調整的,由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組織測算,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調整。 臨時安置補償費: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合法部分)的5‰計算,每戶每月不得低于300元。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期限為10個月;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支付期限為自搬遷之月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的4個月。 產權調換房為多層或者11層以下(含11層)的小高層住宅,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產權調換房為12層以上(含12層)的高層住宅,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0個月。具體過渡期限由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和被征收人通過訂立征收補償協議進行約定。 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事由,超過按本辦法規定的過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的4個月仍按照原標準支付。 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房進行臨時安置的,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非因被征收人的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事由,超過按本辦法規定確定的過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應當自逾期之月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的4個月內,被征收人仍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周轉房。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 搬遷補償費: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施設備安裝價格,計算設施設備等貨物的運輸費和設施設備安裝費;因搬遷造成無法恢復使用的設施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設施設備損失補償費。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利用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依法進行生產經營的,可以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根據房屋被征收決定做出前一年的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平均使用效益,結合納稅、停產停業期限,合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按照自搬遷之月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的4個月計算;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停產停業期限按照10個月計算。 經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一致,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也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一次性確定。 第二十六條 對經依法登記為住宅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被認定為住宅,且直接用于商業經營的沿街一層結構獨立的房屋,征收時,按住宅房屋給予補償。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給予被征收人10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依法取得相關營業證照、履行納稅義務; (二)房屋征收決定做出時仍在經營,且連續經營滿一年以上。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確定。 第二十七條 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二)產權調換房屋的標準、地點、面積和價格; (三)產權調換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六)獎勵和補助; (七)違約責任和協議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八)其他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屆滿后,報請縣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規定,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載明的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一)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 (二)因被征收房屋權屬不明確、產權有糾紛、產權人下落不明以及產權共有人對補償事宜達不成一致意見等原因,不能訂立補償協議的。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并包括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案由、事實和理由、爭議焦點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有關事項、被征收人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15日。 補償決定除因被征收房屋權屬不明確、產權有糾紛等無法送達外,應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同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 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告。 縣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縣人民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征收補償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由縣審計機關會同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結果應當公布。 第三十二條 征收個人住宅,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屬于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戶,其人均居住建筑面積低于上一年度本縣城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積的,實行產權調換時,應當為其提供不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縣城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積的產權調換房屋進行安置。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高于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不結算產權調換差價。產權調換房源在滿足產權清晰、居住安全、保證被征收人基本生活需求的情況下,由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 征收公有住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購房權利,承租人要求購買的,由承租人按房改政策購買后,再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其進行補償。 第三十四條 整幢房屋因征收被部分拆除的,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剩余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剩余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鑒定結論進行修繕治理。鑒定、修繕費用由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負擔。 第三十五條 實施房屋拆除須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建筑施工企業對房屋拆除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負責。 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和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和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和廢棄物堆放、清除的措施; (四)其他建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資料。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房屋征收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特殊房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交給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由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注銷。房屋被部分征收的,被征收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一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房屋征收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阜陽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