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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霍邱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六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六政〔2011〕35號)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霍邱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霍邱縣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以下簡稱縣征安中心)具體組織實施我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高新產業園區、縣直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條 霍邱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對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縣征安中心牽頭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征收補償的依據; 2.征收范圍; 3.征收補償的標準和方式; 4.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標準; 5.臨時過渡方式; 6.政府給予的獎勵和補助的標準及方式; 7.簽訂房屋征收補償的期限; 8.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縣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規劃、文物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二)縣征安中心根據征求的公眾意見,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修改,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將修改后的方案及征集的公眾意見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合理修改方案。 (三)縣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縣財政部門應將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安排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同時,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對擬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四)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將及時公告,公告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縣征安中心應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縣自然資源部門應同時依法收回被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五)房屋征收決定下達后,縣人民政府應組織自然資源、城管執法、規劃、房管、征安中心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和確權,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并將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縣征安中心應將前述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六)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由縣征安中心與被征收人協商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市場價進行價值評估,評估結果應予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接受被征收人的咨詢。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縣征安中心主持,邀請被征收人代表、司法局(公證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代表、基層組織代表參與,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抽簽等方式確定。 (七)上述工作完成后,縣征安中心應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產權調換后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搬遷費、臨時安置過渡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其他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條款等事項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書。 (八)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縣征安中心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縣征安中心報請縣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體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按照規定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房屋確權及相關認定 第八條 對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的確定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縣住建、城管執法、監察、房管等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共同參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和《房產測量規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 設定抵押權的房屋必須解除抵押權或經抵押權人同意后方可登記確權。 第十條 對權屬有爭議的房屋由縣征安中心申請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待有關部門權屬界定后補辦確權手續。權屬界定期間不影響房屋征收工作。 第十一條 縣征安中心應當根據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照所確認的房屋面積和用途,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用途應當依據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登記簿確認,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簿所載內容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載內容為準。 第十二條 房屋無有效證照,若在2012年航測圖上有標注且產權歸屬明晰的,可以參照2012年航測圖確定的房屋面積,并給予補償;2012年航拍圖無標注,經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合法性可以予以確認的,給予補償;2012年航測圖無標注且不能通過上述方式認定為合法建筑的,一律按照違法建筑處理,若征遷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可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三條 對被征收人提供不出合法證照而實際又被認定為商業用房的,其商業認定標準為沿城市主干道一層一次成型的獨立自然間,剩余被征收面積一律以住宅性質予以認定補償。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四條 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按約搬遷的,縣征安中心應當給予搬遷獎勵,具體的補助和獎勵辦法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區域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規定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補償實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含購房券安置)方式: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結構、用途等因素,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在騰空房屋、交出鑰匙和產權證件、簽訂協議后,領取補償款。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縣人民政府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由縣征安中心負責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三)選擇購房券安置的,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房屋的各類附屬物、裝潢的補償,以及搬家費、臨時過渡費及停產停業損失費等補償,按照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涉及不可拆卸附屬物、構筑物,由被征收人與縣征安中心按照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其他附著物、構筑物補償標準文件協商補償,協商不成的按照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征收企業廠房,縣征安中心可以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用于生產經營的機械設備(不含已廢棄機械設備)現值進行評估,經現場公示無異議后,按照評估結果的10%對機械設備搬遷費用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補償款在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用作交付安置房款,房屋補償款小于安置房款的待安置房交房時一次性付清,未結清安置房款的不予辦理交房手續。房屋補償款超過安置房款的,超出部分在騰空房屋經驗收合格、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由縣征安中心負責支付到位。 第二十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實行“先搬遷先選房”的原則,被征收人憑騰空房屋交房驗收后領取的騰空房屋交房驗收單進行選房。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一律實行自行過渡,過渡期為36個月,臨時過渡費標準按照征遷安置方案明確的內容執行。實際過渡期不滿36個月的,以實際交房時間為準;逾期未交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臨時過渡費2倍的標準支付超期過渡費,直至交房公告明確的交房之日止,實際交房后,政府再另外支付4個月裝修期的臨時過渡費。 被征收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過渡費;選擇購房券安置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過渡費,政府另外再支付4個月裝修期的臨時過渡費。 被征收房屋為生產、經營性質的非住宅,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補償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費,具體標準由征收安置方案明確。 被征收房屋為經營性非住宅選擇商業安置的,臨時過渡期為36個月,臨時過渡費標準按照征收安置方案明確的內容執行。實際過渡期不滿36個月的,以實際交房時間為準;逾期未交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臨時過渡費1.5倍的標準支付超期過渡費,直至交房公告明確的交房之日止,實際交房后,政府再另外支付4個月裝修期的臨時過渡費。 第二十二條 簽訂征收與補償協議書時,被征收人應將被征收房屋的房產證(不動產證)、土地證等有關證書提供給縣征安中心進行登記,被征收人憑征收與補償協議書等材料按有關規定由辦證部門予以注銷。 第二十三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縣人民政府將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四條 縣征安中心應當依法建立征遷補償安置檔案,并將分戶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安置房建設和使用情況等監督,并適時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縣征安中心及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縣人民政府將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2號)、《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1號)等規定進行處罰,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的; (二)與征收當事人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過程中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評估業務的; (四)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過程中招募他人做宣傳或者入戶宣傳的; (五)依照本辦法確定的評估機構,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委托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縣征安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在施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如有國家相關政策調整的,則按照新政策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其補償安置按原項目方案執行。 來源:霍邱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