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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張掖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甘肅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國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補償活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甘州區人民政府負責包括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征收職能的部門(以下統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財政、國土、發改、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國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條 房屋征收項目所在街道、社區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辦理被征收人的戶口、子女入學及社會保障等相關手續,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的負擔。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對舉報應當及時校實、處理。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ㄒ唬﹪篮屯饨坏男枰;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ㄈ┯烧M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ㄎ澹┯烧勒粘青l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要對擬征收范國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租賃和用益物權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在調查基礎上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助和獎勵、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后報縣區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發改、規劃、國土、環保、文物保護、財政、住建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論證的主要內容包括:需用地的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征收補償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可行。 征收補償方案經充分論證修訂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為30日。 第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訂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二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訂方案。組織聽證應當在決定召開聽證會日期的前了個工作日,向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通知書。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要會同維穩部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提交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50戶以上的須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補償費用要足額存儲到專戶,做到?顚S茫挥糜诎仓玫姆课菀渥愕轿,供被征收人選擇。 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征收補償費用、安置房屋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了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公告須載明以下內容: (一)房屋征收的主體; 。ǘ┓课菡魇詹块T和實施單位;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ㄋ模┳》勘U蠗l件; (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F場辦公地點及監督舉報電話; 。ㄆ撸┢渌枰娴氖马。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縣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ㄈ┢渌划斣黾友a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國土、住建、房管、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要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評估 第十八條 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等的評估,均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實施征收項目時,應當向被征收人提供當年甘肅省公布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由被征收人以協商方式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投票方式選定,投票同意率須超過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之日起 5日內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采取抽簽方式選定。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費用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 第二十條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當組織成立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建立房地產評估專家庫。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校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章 補償 第二十二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ㄒ唬┍徽魇辗课輧r值的補償; 。ǘ┮蛘魇辗课菰斐傻陌徇w、臨時安置的補償; 。ㄈ┮蛘魇辗课菰斐傻耐.a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享受優先安置保障房的,可先行貨幣補償后安置,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實行產權調換的,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在《房屋所有權證》附記欄注明應補償返還面積,并保留其原產權屬性 第二十四條 符合條件且自愿選擇優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征收部門簽注意見后提交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時對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的優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名單予以核定、確認,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城市規劃區內他處無自有產權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予以補償。被征收人在城市規劃區內他處無自有產權住房,且屬于三無老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孤老、孤兒、孤殘者,或享受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原則上采取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縣區人民政府應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三十八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 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九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被征收人,具備下列條件的,給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ㄒ唬┍徽魇辗课菟袡嘧C書載明為經營性用房; 。ǘ┮婪ㄈ〉霉ど虪I業執照; 。ㄈ┮婪ㄈ〉孟嚓P生產經營許可手續。 第三十條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標準,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納稅證明為依據確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期間納稅證明為依據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生產經營三年以上的以近三年生產經營效益平均值為計算依據,不足三年的以生產經營期問效益平均值為計算依據。 第三十一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商業、服務性行業按半年予以補償;工業生產行業按一年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縣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 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區分不同情況,訂立補償協議。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 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決定的內容應當包括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補償協議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子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八條 對被征收人選擇的產權調換房屋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所兌換房屋與被征收房屋價值相當、沒有產生差價的部分免征契稅。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征收補償協議并提前搬遷的,根據提前搬遷的天數結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一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被征收人為三無老人、孤老、孤兒、孤殘者,或享受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金的,可給子適當經濟補助。具體獎勵辦法和補助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及參與房屋征收工作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 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子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成犯 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款,并計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超施行,有效期五年。2005年2月26日張掖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張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度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來源:高臺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