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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永平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永平縣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云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確定房屋征收部門。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征收范圍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二)征收補償費用的專戶存儲、監管與撥付; (三)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進行調查、認定登記與處理; (四)協調有關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等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五)擬定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六)根據法律規定委托有關機構實施征收與補償; (七)負責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第五條 財政、住建、國土、發改、公安、市場監督、交通、文化、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及城市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并提供書面材料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予以核實。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征收范圍房屋調查結果,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批準文件; (四)房屋征收范圍、規模、期限; (五)被征收房屋類型、用途、性質和建筑面積的認定辦法; (六)房屋征收補償方式; (七)征收補助或者獎勵條件和標準; (八)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戶型和選房方法; (九)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方式; (十)搬遷期限和搬遷過渡方式、期限; (十一)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二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改建意愿,經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啟動舊城區改建。 第十三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根據征收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達到80%以上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在簽約期限內未達到80%簽約比例的,房屋征收決定暫緩執行。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以采取問卷調查、民意測評、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包括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評估以及風險化解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級,作出可以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予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 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決定由縣人民政府發布并公告,房屋征收決定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范圍; (二)房屋征收主體、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咨詢電話; (三)房屋征收實施時間; (四)補償協議簽約期限;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等事項; (六)投訴、舉報、監督部門及電話;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在被征收范圍內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裝修、改變房屋用途、土地用途、入戶、分戶、交易和出租房屋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經對決定并待征收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書面通知規劃建設、市場監督等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用途、權屬和抵押登記、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補償價值,包括被征收房屋主體價值、裝飾裝修價值、地上附屬物價值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使用年限、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性質及使用年限等因素。 (二)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由征收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評估確定。 (三)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十八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5日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予以公告,并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合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被征收人對分戶評估初步結果有異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進行說明;存在錯誤的,應當予以修正。 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報告及時送達被征收人。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及時進行復核,復核不得收取費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云南省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或者申請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優先得到安排保障。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償費、獎勵、補助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未按照補償協議約定期限交付產權調換房屋,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3個月止,臨時安置費按照原約定標準的2倍,向被征收人支付。 第二十五條 對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直接效益損失。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按照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計算;不滿3年的,按照實際年限計算。計算平均效益應當結合納稅情況,以會計核算及其他有關資料為依據計算。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商業、服務性行業不低于3個月,工業生產行業不低于6個月。 第二十七條 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被征收房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合法建筑; (二)經營者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十九條 征收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產權調換。 第三十條 過渡期補償方式分為被征收人自行過渡安置和縣住建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周轉房臨時過渡安置兩種。 (一)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安置,房屋征收部門對其給予住房8—15元/㎡·月,農業生產性用房5—10元/㎡·月,對商鋪及商業生產性用房根據同等區位市場租金給予適當補助,過渡期補助為10個月。 (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安置,則房屋征收部門保證在過渡期限內進行安置。被征收人應當在得到安置房后15日內退出周轉房。 第三十一條 在征收期限內完成征收協議的簽訂,房屋征收部門一次性給予被征收人5000—10000元的搬遷補助費。原房屋建筑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下的,給予5000元搬遷補助費;在4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10000元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屬主房(住宅)拆除的,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完畢,并經房屋征收部門驗收合格,房屋征收部門給予被征收人10000—20000元的獎勵;其余用途的房屋拆除若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搬遷完畢,并經房屋征收部門驗收合格,房屋征收部門給予被征收人一定的獎勵。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被征收人無房屋所有權證,但有規劃、土地審批手續,并按照審批事項建設、符合審批位置、面積等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合法建筑補償安置。合法建筑,應當給予補償;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一并繳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五條 在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庭院范圍內栽種的零星樹木、花卉等苗木按照同期同類苗木市場價格上浮10%—20%予以補償。 第四章 征收補償的決定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產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征收確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縣人民政府依法向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永平縣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永平縣人民政府公告第47號)同時廢止。 來源:永平縣人民政府網站 |